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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家事法第59.60條
發表人 學員  

發表日期

8/8/2013 10:09:10 A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家事法第59.60條撤銷婚姻事件中原告死亡,二者是否有衝突?為何擬制撤回後,又再下一條說有權之他人得以承受之?
回覆
李俊德 在8/8/2013 3:18:09 PM的回覆:

有衝突嗎?

59之主體為夫或妻

60之主體主要是第三人,例如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結婚之男女方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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