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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閃狗摔飛朋友 判賠1002萬
發表人 現在是車後不是車前  

發表日期

8/11/2013 10:34:51 PM
發表內容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江姓男子騎機車載郭姓女性友人去訪友,途中為閃狗摔車,郭女彈出落地,頭部遭到重創成植物人,桃園地院判江男賠1002萬元,可上訴。

本案意外現場並未發現狗屍,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找來當時處理的員警及現場圖作證,證明江男機車確實有「偏移閃避」,加上當地鄰近郊區常有流浪狗,江男閃狗的證詞應可信。

事發於99年8月23日,桃園縣江姓男子騎機車載超過10年交情的39歲郭姓女子,同赴新竹縣竹東探視一位老伯伯。

當天傍晚6點45分行經平鎮市金陵路五段,江男機車突然急閃摔車,車子倒地滑行10多公尺,江男受輕傷,但後座郭女彈出落地,頭部撞擊陷入昏迷,開刀搶救後成為植物人。

郭女家人說,郭女平時擺攤做生意,年紀不到40歲、人生正精彩,結果出意外臥床、生活大小事全得靠別人,因此代替她對江男提出過失傷害告訴並附帶民事賠償,求償1457萬元。

江男說:「當時有狗突然竄出,為閃避才會摔車」,強調事後並未不理不睬,曾代繳醫藥費並照顧郭女一週;但郭女平時戴安全帽,不喜歡扣好扣環,也需負擔部分責任。

法官認為,不管有無狗竄出,江男都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採取安全措施,考量江男騎機車搭載郭女,2人各應分擔8成、2成責任,判處江男賠償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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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時注意車前狀況???法官老是用這一條

不知道那天法官被告時,被用這一條時,自己會不會吐血?
回覆 危險 在8/12/2013 8:21:27 AM的回覆:
在台灣一年車禍案件約35萬件,因而喪生約4000人,十年近4萬人離開人間。其中機車騎士排名第一;行人居次。

而肇事者規規矩矩開車撞死闖紅燈者,與狂飆或在斑馬線上撞死人,責任似乎無明顯區別,都是未注意車前狀況。

更麻煩的是,撞死人賠小錢、撞傷人可能會負擔很重。似乎暗示開車要開快一點、撞就要用力撞?

現在除第三人責任險保很高外,出門都很小心,問題是自己小心,別人莽撞,也是枉然。

回覆 娶了她吧 在8/12/2013 9:14:05 AM的回覆:
這樣賠的錢還是回到自己手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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