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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nu
在8/13/2013 10:11:38 PM的回覆:
1. 刑法除第一題冷門外整體較去年偏易著重基本觀念較無鑑別度
2. 民法第一、第二題爭點多但為考古題型第三及第四題極冷門整體而言偏難
3. 民刑事訴訟法都是考前面的章節著重於原則觀念但與以往不同的是四題全部是實例題惟時間因素很難能寫的完整
4. 法組有人認為偏難但多數人認為簡單然而關鍵在第一題如何將廣狹義司法套進訴訟事件的性質如果看不懂題目分數可能極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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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
在8/13/2013 10:40:35 PM的回覆:
樓上中肯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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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年考生
在8/13/2013 10:41:08 PM的回覆:
今年是我考試的第四年
不過今年考完試,有種回到第一年考試的感覺
因為寫得很糟,很多都看不懂
例如;
民法第一題第三小題的危險負擔,第三題也是亂掰,第四題則不知道她再問啥!
刑法第一題真的不知道甲放了啥罪,最後寫了教唆洩漏電腦秘密罪,第四題丙放過失致重傷但不成罪外,但是他爸甲我寫了應構成過失致重傷的過失共同正犯,並依行為共同說,共同正犯僅承擔彼此之不法責任仍屬個別,丙欠缺責任不可套用至某甲而成立過失共同正犯。不過看到擬答後,我真的是笨蛋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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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Yeh
在8/13/2013 10:45:50 PM的回覆:
我是覺得拉
今年書記分數不可能還會像去年那麼高了
法院組織法實在難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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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
在8/13/2013 10:48:23 PM的回覆:
不過阿英文我全部猜C,可是大豐收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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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檸檬
在8/13/2013 10:52:40 PM的回覆:
過失犯不可討論共同正犯 甲應該是過失重傷的不作為犯 他有作為義務還有保證人地位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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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Yeh
在8/13/2013 10:55:32 PM的回覆:
英文分數矇到就可以考上阿,果真豐收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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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
在8/13/2013 11:00:41 PM的回覆:
好酸喔~有實力才有運氣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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瑋哥
在8/13/2013 11:23:15 PM的回覆:
我認為新生可以變成舊生;萬年的可以繼續萬年;今年就讓給我好了
我大膽預測書記士錄取標準落在61到62之間
關鍵在於訴訟法;其他差不多吧
......恩 最後謝謝大家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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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
在8/13/2013 11:28:13 PM的回覆:
刑法第四題,不用檢討不作為犯,甲有"能防止而不防止"嗎(§15)?
有過失及"作為可能性",要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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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波麗士
在8/13/2013 11:30:10 PM的回覆:
我考法警的
我也覺得刑法第一題 真的 很難看出成立什麼罪 很多題目都有一種很生活化的感覺
但是法組第一題真是莫宰羊 整個無言 大家都知道廣義狹義的司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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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檸檬
在8/13/2013 11:37:31 PM的回覆:
甲不識有排他支配性
而且在操場打棒球 本來就很危險 甲可以防止預防阿 不在那裏打球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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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檸檬
在8/13/2013 11:41:09 PM的回覆:
法院組織法第1題確實很難難啊
又問管轄事件又問廣義司法屬性
到底在問什麼 實在難下筆
又配分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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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當法院寄信員~
在8/13/2013 11:45:09 PM的回覆:
考法警的 真的賺到 報名者少 名額超多
有人考執達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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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在8/14/2013 12:32:59 AM的回覆:
刑法第四題大家答案都寫甚麼啊?
朋友寫不作為但我覺得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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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S
在8/14/2013 12:37:05 AM的回覆:
地4提 甲就是單純的過失重傷
也不用討論不作為
依過失檢驗即可
預見可能性亦有迴避可能在違反注意勿下造成法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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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爰
在8/14/2013 12:41:53 AM的回覆:
大家好! 小妹從明天開始正式展開重考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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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G
在8/14/2013 1:53:14 AM的回覆:
刑法第四題,父親的部分我也是寫作為(過失重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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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江
在8/14/2013 7:37:15 AM的回覆:
大家三合一考的如何?
昨天對考選部的答案,跟補習班有兩題不同(國文則有一題),對了之後大概是70分...
朋友則是8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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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G
在8/14/2013 8:02:17 AM的回覆:
法英74,今年C超多的,結果我猜一堆B
不知道軍審法修法後,普通法院業務增加,會不會增額呢?有這方面的消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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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ha
在8/14/2013 10:05:32 AM的回覆:
刑法第四題沒人寫危險前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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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dragon
在8/14/2013 10:15:20 AM的回覆:
4等刑法第四題:過失重傷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寫出這句就打到梗了! 內容如何 分析成立不成立還是要看個人的論證能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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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上榜
在8/14/2013 10:37:10 AM的回覆:
我想哭,我已經考第5年了,我不想承認我比別人笨,畢竟我曾考上高考財稅,
至於為什轉考書記官,往事不堪回首,請不要問我,
我是想請教大家刑法第四題甲的保證人地位是什麼?
我本來有想到保證人地位的問題,
但是我不覺得他有危險前行為,因為我覺得丙才是有投擊的危險前行為,
至於危險團體,受傷的是第三人,好像跟危險團體也無關,
再來是危險源監督,我是覺得不適用,畢竟丙有識別能力,
所以從頭到尾,我都不覺得這題應該適用刑法,
結論我寫依民法求償,
怎麼辦?我又錯了嗎?老實講,我的邏輯跟一般人不太一樣,是不是真的不適合考書記官了?一年的名次比一年還後面,這次考試難過的想撞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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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
在8/14/2013 12:08:04 PM的回覆:
既然曾是高考財稅,所以不是法律系的囉?
法律系的邏輯的確跟一般人不大一樣
如果無法套進去這個邏輯,建議不要勉強自己
因為外面其他的世界更寬廣
沒必要來擠這個不OK的窄門
書記官也不是甚麼輕鬆的好差事
如果有商業背景或專長,路還是多的多
賺錢的機會更大
切勿再自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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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樓樓上
在8/14/2013 12:25:18 PM的回覆:
因為你應該不是本科系
如果還想繼續走這條路的話
建議要再多花一些時間
因為看起來你有些觀念還沒唸通
而法律要唸通
是要花很多時間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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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上榜
在8/14/2013 12:40:34 PM的回覆:
謝謝kk的建議,自誤是不致於,我有在工作,日子跟平常人一樣,也是一天一天過,來考書記官算是給自己的期許,只是不懂,為什麼每一年考試都覺得自己之前讀的都白廢了?我當時寫的時候,還真不覺得自己寫的有錯,但結果通常都跟別人不一樣,一本書翻到都爛了,還是覺得每一年的考題都很新鮮,滿佩服那些出題老師,想得出這麼多不同以往的考題.
來到此版發表言論,我只是想知道沒有人的邏輯是跟我一樣的嗎?老實講,我到現在還是沒辦法接受刑法第四題的解答,那就像與朋友喝酒而他執意酒後開車,然後撞到了人,與他喝酒的你就必須負有保證人或不作為的責任嗎?看來我法律讀得還不夠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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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宿海
在8/14/2013 12:55:39 PM的回覆:
所以從頭到尾,我都不覺得這題應該適用刑法,
結論我寫依民法求償,
怎麼辦?我又錯了嗎?老實講,我的邏輯跟一般人不太一樣,是不是真的不適合考書記官了?一年的名次比一年還後面,這次考試難過的想撞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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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現職書記官,某大法律系畢,唸法律系前是理工科系。
以我為例,剛唸法律系時,作答也很不習慣,常會用理工的答題模式來回答法律考題。例如說,理工的試題,我只要能算出答案,不論你用何種方式,也不管你的計算過程或繁或簡,也不管你的表達形式或文字是否精練,只要你有辦法把答案解出來,就會得到該題的滿分,甚至,答案就算算錯,運算的過程到某種階段,也會有某種程度的分數,且理工科的改分,不會有所謂的教授個人好惡的問題,評分也非常客觀,通常考完試,對完答案後,自己也可以預估自己的分數,分數出來也差不多。
可是法律就不同了,我大一考民法時,一張考卷老師只出四題,每題二十五分,幾乎每題都是問:是否。。。?有何法律關係?
當時,我很納悶,一題二十五分,只問我是或否,我就會以理工的思維來回答,答案就寫是,或否,或寫依法律第幾條請求,只寫這兩句話,其他的,我真的都不知要寫什麼,也覺得沒有什麼好寫,為何每題都占分高達二十五分,可是,當我往同學考卷瞄去,同學卻都寫得滿滿的,慢慢的,我才發現,法律系的作答,答案的部分或許每個人見解未必相同,但是,它需要你的論述過程,而這個論述過程,需要你唸了一些法律書籍,並且以法律用語把它呈現在試卷上,這才是閱卷老師要的東西吧!
所以,以你曾高考財稅會計及格的程度,應該程度不錯,我猜,財稅會計,就考題的作答,某種程度來說,應該也與我上述的理工科差不多,我想,你現在要加強的應該是法律的論述方式與作答形式吧!
以上個人淺見,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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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寄信員~
在8/14/2013 2:11:30 PM的回覆:
刑法第一題 寫洩漏電腦秘密罪之教唆犯
第三題 沒有討論到濫權追訴罪 僅寫302
第四題 過失共同正犯
這樣分數 會很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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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
在8/14/2013 2:19:37 PM的回覆:
今年分數應會跟去年依樣或更高
今年題目跟以往幾年相比 更加平易近人
連訴訟法都出的很佛心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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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8/14/2013 4:15:18 PM的回覆:
我只覺得難不難 因人而異
但覺得難的人 未必會落榜
相反的 認為不難或甚至簡單的人 未必會上榜
從以前到現在放榜日就可以觀察的出來了
通常上榜的都是相對低調的人
以前在補習 聽過老師講過 那種一科考完就在講寫的多好多會寫的
人 通常都是落榜的 而靜靜的在準備下一科要考的人 就是
那年上榜的人 考完就是放寬心等放榜吧 申論題的分數
是沒人說的準的 一切等到放榜後 勝敗論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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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 哥
在8/15/2013 12:24:04 AM的回覆:
都沒人考監所管理員嗎
好考易中名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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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cia
在8/15/2013 12:39:20 AM的回覆:
好高興終於有人開這個標題了!
我今年考書記官已經第3年了
我不知道今年考的是簡單還是難,我只單純分享以上考題的問題
刑法第四題 爸爸是過失傷害的不作為
保證人地位在於 危險監督源 因而有排他支配性的保證人地位
因為在操場上打球是有危險性的行為而爸爸是有優勢支配地位的人
法組第一題
應該是史慶樸的獨門暗器,李源老師上課教過
ˇˊ司法權依審判權的內涵分為
最廣義
廣義
狹義
最狹義
和釋字392的分法不同
先將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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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想弄懂
在8/15/2013 10:00:45 AM的回覆:
不好意思,我是針對刑法第四題,
我承認在操場上打球是危險行為,
但是有法令規定在操場上打球是犯法行為嗎?
我一直不太能理解,日常生活哪個行為沒有危險?難不成因為有危險會導致別人受傷,所以我們就都別做了嗎?因為不小心做了就有可能要負刑事責任。
動輒就要負刑事責任,不會太擴大刑法的適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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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一下!
在8/15/2013 10:55:42 AM的回覆:
討論一下~個人對於刑法第四題感覺好像不用討論不作為犯的問題,不作為犯不是對於現存危險的不排除,而會討論作為義務,個人對於打球,認為並不是現存危險的不排除,而是有積極促進危險的發生,所以應該是作為犯~~~哈~~這是我的看法啦~不知對不對,大家討論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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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鬼打牆
在8/15/2013 11:37:38 AM的回覆:
我覺得我一直在鬼打牆,
原因就是我不認為在操場上的任何體育活動是要負刑事責任的,
不論是作為或不作為,
假設題目不是打棒球而是打網球、羽球或躲避球甚至是籃球,
這種活動都有特定的運動場,
但不代為在操場上做這些運動就是創造或不排除危險啊!
操場不是本來就是讓人活動用的嗎?
否則操場是用來幹嘛!只能跑步甚至連跳繩的活動也不能做嗎?
否則不小心打到人就要負刑事責任?
我不懂,真的不懂,他又不是做了一個犯法的行為,然後創造了一個法所不容的危險,為什麼動不動就要負刑事責任啊?
正在鬼打牆的我希望有人能指點迷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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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
在8/15/2013 11:59:20 AM的回覆:
當書記官很累...
大家要想清楚...
有上的,恭喜啦...
之後可能還要再一次人生抉擇...
沒上的,不用灰心...
老天還是疼惜你的...
還有其他門路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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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一下!!
在8/15/2013 1:39:02 PM的回覆:
正在鬼打牆兄,因為題目已經有犯罪結果的產生,所以我們要開始來歸責應否要負責任,就如同民法的侵權行為,一般人都是要負擔抽象輕過失的注意義務,當沒有侵權行為結果的產生,當然就沒有負責的義務,那如果有侵權結果產生我們就會用他是否有違反抽象輕過失的注意義務.
然後再推回來這個題目,基本上在操場從事活動,當然是沒有問題的,前提在沒有發生任狀況之下,大家都可以盡情使用操場的空間,然後若有出現狀況時,是不是就是要歸責這個人是否有違反注意義務,若有,不就要負責嗎?(跟侵權行為一樣囉)
關於您說從事體育活動,是否要負責,則須看場所,像你在"正規的棒球場"被球打到,若不是蓄意的傷害,基於體育活動的特性他有阻卻違法的規定,這當然就不會有刑責的問題.但是一般的操場,並沒有相關的規定,自然從事各種活動,當然必須提高注意義務,若有問題當然必須要負責囉.
不過說真的,有過失並非一定要負責,其實可以依個案看看有無"信賴原則"可以主張.關於這一題我是認為作為犯啦,因為打球揮棒打到人,就如剛剛所說的,玩球並非危險行為,等打到人,著個犯罪結果產生,才來討論著行為人是否要負責,若認為打球是危險行為,那大家都是危險的不排除,那以後大家都不要打球囉.~~~哈~~這是個人淺見~~大家討論、討論。正在鬼打牆兄,您也參考一下!~~~哈~~不保證對~~不負瑕疵擔保責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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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cia
在8/15/2013 1:54:41 PM的回覆:
不用想到這麼複雜吧!
就像爸爸帶7歲小孩去海邊游泳,自己跑去把妹,結果孩子溺水
游泳也是日常生活的行為啊?
那爸爸不用負責喔?
因為人死有人受傷,就是有生命身體健康法益受到侵害啊!
就有刑法要保護的客體
要不然換成是你跑步被球打到視力嚴重退化,刑法告訴你
抱歉!算你倒楣,打球很平常
不在我們刑法發動的範圍內
至於作為不作為,很多人看法不同
我覺得那麼大一題,小孩只有一個考點
考點都在爸爸那邊
老師就是要看到我寫出7種保證人地位的哪一種啊?
作為的過失傷害有什麼好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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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夠用嗎?
在8/15/2013 2:20:09 PM的回覆:
請問大家每一個爭點都寫得很仔細深入嗎?
我覺得我的時間好像不夠用,一行就要寫個一分鐘,
一題寫個25行就要25分鐘,
很多爭點只能匆匆帶過,有些甚至只寫出適用哪一個法條,
尤其在民法更嚴重,通常只寫用184,連內容分析都沒寫,
我很想寫更多,但是一旦寫多,其他題肯定連寫都不用寫,
時間就到了,大家沒有這種感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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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聽專業的說
在8/15/2013 2:33:00 PM的回覆:
李老師您好,請問李老師對於同學們在討論的102年四等的刑法概要第四題,有什麼看法呢?
甲會構成的罪名是"過失重傷害之不純正不作為犯"嗎?
題目如下:
甲於假日傍晚時分帶著 15 歲之乙與 13 歲之丙,父子三人來到住家附近國小操場玩棒球。甲等三人於操場中央,由乙擔任投手、丙擔任打擊手、甲擔任捕手兼裁判,玩得不亦樂乎。未久,丙擊出一顆長遠的平飛球,沒想到,該球不偏不倚擊中正在操場跑步的 A 之左眼。由於該球力道強勁,A 當場倒地。A 被甲緊急送醫,經醫師診查後,發現眼角膜與視網膜嚴重受損,視力從 1.0 退化至 0.2。問甲、丙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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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登
在8/15/2013 4:28:20 PM的回覆:
一分鐘寫一行太慢了吧,國考申論題一行的長度我自己覺得很短了,一行最多30秒就要寫完了吧。
不過我是指在已經想好要寫甚麼的情況下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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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o
在8/15/2013 9:59:59 PM的回覆:
刑法感覺還好,法條還算記得
其他的如民、刑事訴訟法
還有民法、法院組織法
我只能說......
明年請早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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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8/15/2013 10:15:53 PM的回覆:
監所真的好考易中嘛?
以下為參考
去問看看今年考試的同學
監獄學、犯罪學難易度如何吧?
今年這兩科別開生面
監獄學的題目中有犯罪學的內容
犯罪學的考科中有監獄學的影子
由其是犯罪學第二題和監獄學第一題
真的是別開生面
監獄行刑法要背的法條有監獄行刑法、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累進處遇條例、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外役監條例、外役監條例施行細則、外役監返家探視辦法、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監外作業辦法、保外就醫條例、少年矯正學校實施通則、死刑執行規定、特別獎賞辦法、戒煙及戒煙獎勵辦法、更生保護法、調查分類辦法當然還有一些其他法我沒說到
但這只是一科的量,如果想考上就必需背那麼多。
不然也可以考完再來說很冷門沒背到,這也可以。還要加上說明法條。和其他的一些原則、固定保護的辦法等等...
刑法我就不多說了..
參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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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
在8/15/2013 11:39:47 PM的回覆:
說的好像很厲害似的
一科就包含十幾科~
那四科部就.......~
大家都考過試
太誇張的東西只能唬弄新人
單就考試強度而言
確實比其他好考
警察也比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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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無一
在8/15/2013 11:47:09 PM的回覆:
3000多人報考2000人到考250名額
且多非頂尖大學人士報考
四個考科皆有相關性
還有什麼好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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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
在8/16/2013 12:03:42 AM的回覆:
男監所管理員 ,好考易中, 現在軍人犯罪又是到一般監獄 ,軍監走入歷史 ,所以以後這3年男監所管理員一定會大量增額 ,勿筆戰, 因為有朋友是法律系畢業竟然會來考男監所管理員, 考上了 ,他說沒辦法, 現實重要 ,男監所管理員月領4萬多元 ,他目標監獄官 ,勿筆戰祝大家順心 ,金榜題名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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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看看!
在8/16/2013 12:47:20 PM的回覆:
我覺得刑法第四題的行為,應該是在考信賴原則,也就是過失行為,然後是否有信賴原則可以主張排除過失責任.雖然結論還是不能主張.(危險性較高之場所).
如果是考不作為犯,那保證人地位應該會選為危險前行為,如果打球是危險行為,那開車也是危險行為,如果開車撞傷人,不就也要論過失的不作為犯?那如果當事人要實行保證人地位之義務,那不就不要開車,相對的,本題,那不就大家都不要打球,不然就不要揮棒,我想這應該不是法律設計的目的啦.
哈~~個人淺見,與大家攪和一下,大家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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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L
在8/16/2013 4:01:43 PM的回覆:
法院組織法第1題確實很難啊
又問管轄事件又問廣義司法屬性
到底在問什麼 實在難下筆
又配分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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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L
在8/16/2013 4:03:55 PM的回覆:
甲不識有排他支配性
而且在操場打棒球 本來就很危險 甲可以防止預防阿 不在那裏打球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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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sh
在8/16/2013 4:07:27 PM的回覆:
第四題丙放過失致重傷但不成罪外,
但是他爸甲我寫了應構成過失致重傷的過失共同正犯,
並依行為共同說,共同正犯僅承擔彼此之不法責任仍屬個別,
丙欠缺責任不可套用至某甲
而成立過失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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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8/16/2013 4:40:29 PM的回覆:
給樓上
過失犯不能討論共同正犯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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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看看!!
在8/16/2013 5:11:43 PM的回覆:
對呀~~在襙場打球很危險,所以不要在哪邊打球,因為有排他的支配性,那換個場所,如果在公園打球,也依樣產生這種結果,那是不是也不要在公園打,一樣危險,再來說,那如果我到山上打,結果還是造成這樣的結果,那該如何??既然怎選地點,都有可成造成他人的傷害,那打棒球就是個危險行為,那棒球到底可不可以打??既然危險性哪麼高,那是不是要把打棒球改成抽象危險犯??
各位戰友,我只是認為考點應該是在信賴原則,雖然結論都是要負過失責任,只是推論上不同,這是我的淺見啦~~哈~~大家參考啦~大家討論,求進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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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8/16/2013 5:27:00 PM的回覆:
Fresh戰友,過失犯是不能討論共同正犯的喔,這是過失犯本質上的問題,雖然以前有位許教授認為過失犯可以論共同正犯,但是畢竟那是非常少數教授的見解,通說和實務上不採的喔.您參考看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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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參考看看
在8/16/2013 6:22:49 PM的回覆:
我覺得你放錯重點,
今天會論甲是不作為犯是因為他有監督丙的義務,他有讓丙不去侵害別人的義務。
而且信賴原則是指你在做某種行為時,第三人會做適當的措施而言
例如,你開車在路上你信賴不會有人突然出現在車道上,如果有人突然出現你撞到他,那此時你就可以主張信賴原則而不具有過失。因為你可以信賴他人不會突然走到車道上。
故此題我想應該沒有信賴原則的適用。
另外我覺得開車的比喻並不恰當,危險前行為要有義務的為反性,開車有義務的違反性嗎?當然沒有阿,所以不屬於危險行為。
開車撞到人然後逃逸,這時候的開車撞到人才是危險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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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樓上的先進!
在8/16/2013 6:51:17 PM的回覆:
沒錯~~您說的沒有錯,是有監督之義務,那揮棒行為是否屬危險行為監督的不作為?既然如此,那如果揮棒屬無監督行為的不作為,那要有排他的支配性,是不是就禁止他揮棒??如此來說,則不能揮棒的棒球,可以叫棒球嗎?那如果從事棒球行為都是有可能造成過失致傷的不作為犯,那棒球要怎打,才不會有罪責??
我會認為是信賴原則,就是題目的過失也是非常得明顯,既然棒球活動是現今法秩序下所認可的活動,我才會認為是否可以用信賴原則排除過失責任,當然答案是不行我上面有說,會有信賴原則的例外,所以答案一樣都是會構成過失.
再來說,開車沒有義務的違反,我認同,那打棒球到底那個行為違反義務??
哈~~這是個人的淺見啦~~與各位戰友討論,錯則改之,討論求進步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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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樓上
在8/16/2013 7:06:20 PM的回覆:
看你的回答似乎以為揮棒的是甲,
但揮棒的是丙喔。
甲之所以成立不作為犯他們沒有做好監督的行為讓丙侵害他人身體法益,而非打棒球的行為。
而討論甲的不作為,我認為不該用危險前行為,而是用對子女的監督義務。
而甲對於其子丙當然具有排他支配性,能夠讓他們不在操場打棒球不小心傷害到他人。
至於打棒球我想只要不要傷害到別人都不會有罪,就像開車你只要不撞到人不會有罪一樣。
另外,我認為信賴原則是過失的例外,既然過失已成立,自無討論例外的信賴原則之必要。
以上是個人的淺見~謝謝討論: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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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樓上的先進!
在8/16/2013 7:58:07 PM的回覆:
當然不是討論價是揮棒者喔,如果甲是揮棒者,那根本無庸討論危險源的監督喔!
關於保證人地位的作為義務,並非只可以成立一個,他可以競合的哦,所以你要認為監督行為有疏失或是危險前行為,我都認同喔,那既然在操場上不要用棒子打到人的監督有疏失,那球打出去,要如何保證不要球打到人??如果這是危險源監督的疏失,那是否就應禁止揮棒(有盡到危險源監督義務),那又回歸老問題,那禁止揮棒,就是有效的危險源監督囉!那打棒球可不可以打??要怎麼打才會不構成危險源監督有疏失的過失??
再者,就是有過失,才會討論信賴原則是否可以排除過失的罪責,信賴原則,乃係基於交通危險的合理分配或是社會分工活動,所以可以信賴別人可以為適法的行為,簡單來說就是要有過失後,才會討論是否可以依信賴原則將過失責任推給別人.~~哈~這個個人稱為奸詐無賴理論(個人對它的稱呼)~哈~~所以要論信賴原則,前提一定要有過失
啦~沒有過失,就是主觀構成要件都不該當,還談什信賴原則.
哈~~這是個人淺見囉~~各位戰友大家討論~~討論求進步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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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樓上
在8/16/2013 8:08:50 PM的回覆:
那我想你一開始就誤會了,
大家一直都在討論甲會成立甚麼罪,而不是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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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在8/16/2013 8:16:22 PM的回覆:
另外信賴原則那我修正一下,
不應該說信賴原則是過失的例外所以無須討論。
應該說考題中明顯就是沒有信賴原則的適用,自然不需要特別去探討,最多稍微帶過就好,就像你去檢討有無阻卻違法事由不會在考卷上一一去寫說沒有正當防衛,沒有緊急避難............etc.
考試中會去寫到的話,應該就是有該情形,或是"類似"該情形但實際上卻不是的情況,本題中我完全沒有可以聯想到去是用信賴原則的部分,因此並不需要去特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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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碎四年
在8/17/2013 12:27:34 AM的回覆:
法組第四題
檢察總長依111並無行政監督權
但是依63不是能指揮監督各級檢察署檢察官
這樣不適很矛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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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dragon
在8/17/2013 8:56:48 AM的回覆:
檢察總長的行政監督依題目設計確實有必要論及檢查一體,以及對111條做限縮解釋,不然兩個小提照條文都不合法,似乎有點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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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 哥
在8/17/2013 9:33:32 PM的回覆:
民刑事訴訟法都是考前面的章節著重於原則觀念但與以往不同的是四題全部是實例題惟時間因素很難能寫的完整
法組有人認為偏難但多數人認為簡單然而關鍵在第一題如何將廣狹義司法套進訴訟事件的性質如果看不懂題目分數可能極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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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為
在8/19/2013 6:47:11 AM的回覆:
刑法第四題贊同不作為犯是主要爭點,也贊同以下解題
http://criminallawtaiwan.blogspot.tw/2013/08/normal-0-0-2-false-false-false.html#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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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G
在8/19/2013 9:22:54 AM的回覆:
關於第四題之切入點
1.甲帶乙丙去操場打棒球
2.甲不阻止乙丙在操場打棒球
刑法應該評價哪個行為?
看來江軍老師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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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
在8/19/2013 9:47:50 AM的回覆:
請問大家這次考試到底題目是難還是簡單?
錄取分數會比去年高嗎?
以前考試覺得刑法寫的不錯,但最後出來的分數很傻眼,
覺得好像好寫也不見得高分,
還是刑法這科給分一向都不高?
民法也有相同感覺,
還是字好不好看很重要?
可是寫到最後,手都痛了,
字很難好看,大家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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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筆?黑筆?
在8/19/2013 12:18:37 PM的回覆:
版上有人說要用黑色筆,
考試時,很多人也都用黑色筆,
是不是用藍色筆上榜機率會比黑色筆小?
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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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式
在8/19/2013 12:36:55 PM的回覆:
小弟幾年前曾考取書記官
當年錄取名次在前20名內
也是用黑筆寫
其實藍筆、黑筆差異真的不大
重點是在:
1、版面要乾淨
2、答題要形式完成
就這樣
小弟的字很像國小學生、字又很小
但還是有上榜(雖然只是書記官)
我之前配的法官
是台大法研所畢業的
字真的很醜、也很小
也是應屆雙榜
所以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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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衣仙人
在8/20/2013 11:11:21 PM的回覆:
民刑事訴訟法都是考前面的章節著重於原則觀念但與以往不同的是四題全部是實例題惟時間因素很難能寫的完整
法組有人認為偏難但多數人認為簡單然而關鍵在第一題如何將廣狹義司法套進訴訟事件的性質如果看不懂題目分數可能極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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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原
在8/21/2013 8:19:03 AM的回覆:
理原老師的上課教材中就有講到這題
而且是傳統考古題之王
不會寫的考生應該不多吧
這題擺明了就是要送分的(30分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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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說操場不能打棒球的
在8/22/2013 1:42:37 AM的回覆:
自己去看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國字第8號
事實及理由 乙.
五、得心證理由:
(一)被告學校未設置棒、壘球場及提供其他防護器具或防護網而從事本案體育活動,有無設施、設置上之缺失?
人家怎麼說的?
3.原告雖主張被告學校對其以操場權充實施棒、壘球教育場地
,本即欠缺「棒、壘球場」供球員安全休息區域之護網設施
之情形早有預見,卻未設置其他替代形式之安全護具,亦未
督導令實施該項體育教育之教師應注意使上課學生遠離打擊
區域以外,以策安全,顯於「體育教育安全之必要設施」,
意即「棒壘球類運動場地設置」、「球員安全設施設置」等
均有所欠缺等語。惟查,關於棒、壘球場供球員安全休息區
域之護網設施,亦屬棒、壘球場設施之一部,而被告學校並
未設置棒、壘球專用球場,業如前述,既無球場之設置,即
無該附屬設施建造之前提存在,同前段所述理由,亦難謂有
何棒、壘球專用球場供球員安全休息區域之防護網設施之設
置上欠缺。且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欠缺,揆諸上開法條之解
釋,應係以該設施於一般合理情形下客觀所應具備之功能為
準,至於設施管理者或使用者是否以通常使用方式運用設施
或其主觀上是否預見該設施不合於使用上之安全性等部分,
應係設施管理者或使用者於執行職務是否欠缺相關注意義務
之問題,亦與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欠缺之判斷無涉。
4.是以,被告學校未設置棒、壘球場及提供其他防護器具或防
護網而從事本案體育活動,難認有何設施設置上之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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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G
在8/22/2013 5:55:29 AM的回覆:
判決說
1、學校有無提供棒球場設置的義務?無
2、因此教師於此配備不甚完全之場地進行棒
壘球運動課程教學時,自應負有更高之安全
注意義務。
3、綜上,證人甲○○於實施上開壘球教育課程時,未採取有效
確保上課學生安全之措施,亦未提供完善之防護裝備或以其
他具體措施落實其告誡內容,疏於掌握學生即原告動態,其
不作為違反教學上應盡之注意義務,而應認有過失甚明。
==
A、未有提供專用棒球場地也是有學校會設置安全網
B、家長的注意義務和學校的注意義務是否相同?
C、對家長來說選一個安全的場地來打棒球容易
還是提供有效安全措施容易(架設安全網)?
法律應該期待哪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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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G
在8/22/2013 5:56:57 AM的回覆:
判決說
1、學校有無提供棒球場設置的義務?無
2、因此教師於此配備不甚完全之場地進行棒
壘球運動課程教學時,自應負有更高之安全
注意義務。
3、綜上,證人甲○○於實施上開壘球教育課程時,未採取有效
確保上課學生安全之措施,亦未提供完善之防護裝備或以其
他具體措施落實其告誡內容,疏於掌握學生即原告動態,其
不作為違反教學上應盡之注意義務,而應認有過失甚明。
==
A、未有提供專用棒球場地也是有學校會設置安全網
B、家長的注意義務和學校的注意義務是否相同?
C、對家長來說選一個安全的場地來打棒球容易
還是提供有效安全措施容易(架設安全網)?
法律應該期待哪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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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 Lee
在8/24/2013 1:52:56 AM的回覆:
法院組織法第1題確實很難難啊
又問管轄事件又問廣義司法屬性
到底在問什麼 實在難下筆
又配分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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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樹
在8/27/2013 12:06:57 AM的回覆:
身為一個職業選手,不管你去年怎麼樣,今年怎麼樣,都已經過去了;那怎麼在新的一年
繼續去努力,只要你還在球場上,你就是要不斷地努力。還是不斷地想辦法怎麼讓自己更
進步,我覺得站在球場上,就是要有這種態度。
不管是輸還是贏,我們都要堅持到最後九局,就算是輸了,我們也沒關係,因為這是一個
堅持,你堅持到底的話,這是你後面追上別人的原因如果你已經放棄的話,你永遠都不知
道後面的結果到底是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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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恰
在10/7/2013 10:50:48 PM的回覆:
假如有一天,
我們做到了能夠讓你們重新信任、重新得到你們的支持,
希望各位球迷,能夠給我們掌聲和鼓勵,
我們會更努力,讓你們更信任我們。
我們會重新站起來,
希望你們能夠一起跟我們並肩作戰。
─《彭政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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