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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臺灣的法官
發表人 維新部隊  

發表日期

8/17/2013 10:19:25 AM
發表內容 三個沒有∼台灣法官3個沒有:沒常識、沒人性、沒責任。2012/09/28   21:53
三個沒有
台灣法官的可惡   在於沒有常識
 台灣司法,天天被人民罵,日日遭到媒體批判,其實,追根究底,不過就是因為,我們的法官多數擁有「三個沒有」的毛病。
   
我們的法官擁有哪三個沒有?
 第一個,就是:沒有常識。
 台灣的「司法判決」之作成,其「原生種」是以完全沒有實務經驗的新人,作為「種苗」,通過考試之後,安排他們住進司法官訓練所約兩年的時間,給予緊湊密集的靜態課程講授,然後分發駐地,參與實習。
 在這樣的過程中,「原生種」的司法官員就誕生了。
 這些「原生種」的司法官員一旦誕生,就能從完全陌生的新手,一夕之間,馬上成為層層周延訴訟程序進行的指揮者,甚至,得到國家公權力的授權與背書認可,可以一人獨大的架構所有犯罪事實之認定與法律之適用。
 這樣的「原生種」司法官員之誕生過程,最大的悲哀是,他們或許懂得法律,但是,他們很沒有常識。
 一個人,不懂得法律,可以用考試或測驗去看穿,但,一個人沒有常識,只要沒有碰到其「無知的區塊」,該「無知」是永遠無法被探悉得知的。
 當這情形出現在法官身上時,其常識上的「無知」,就像一個地雷,掩埋在六法全書與當事人之間的共同通道,隨時可能被踩上一腳,引爆出悲劇性判決,炸得原被告其中一方,身心俱碎。
 台灣司法的可怕,就是這「沒有常識」的「無知地雷」,密布在許許多多的判決中,讓一個表面看來很「懂得法律」的司法官員,但是實際上,卻是身上滿布無知地雷(沒有常識)的人,在決定著百姓的生命財產之確保與安全及犯罪衝突之解決。
 一位資深司法官員感慨,人生在世,很多事情是可以幫忙的,欠錢能借錢,缺人手能找人代勞,唯獨,經驗是無法幫忙的。
 有很多時候,經驗不是學問,只是常識。
 他說,沒窮過的人,不知道缺錢急著要用的滋味,雖然窮不是學問,但,窮則變,變則通,那是生活經驗激勵出來的智慧,常識愈多,這種智慧就愈多,這種智慧愈多,常識也就愈豐富。
台灣法官3個沒有:
沒常識、沒人性、沒責任。
 一樣的情形,談戀愛,不是學問,但是沒失戀過的人,不懂得愛情的折騰與折磨,愛情常識的欠缺,會讓人變得無情或笨拙,甚至,不知天若有情,天亦老。
 我們的法官被譏笑為「奶嘴法官」、「恐龍法官」,很多時候就是因為他們的法律概念沒有錯,只是,他們沒有常識!
 所以,他們覺得計程車司機性侵日本女孩,是兩情相悅,可以交保;覺得強吻是一種國際禮儀,不算侵犯,總之,種種司法笑話,不斷出籠,多數是沒有常識惹的禍。
 照理,一個人沒有常識,總是會覺得自己很丟臉,會自慚形穢,會想辦法多學多聽,讓自己不再鬧出沒有常識的笑話。
 台灣的現行司法制度,對於法官「沒有常識」的處置,不但不加以導正,甚至,還搬出憲法加以保護,動不動以法官受到憲法終身保護,不得任意處罰。
 這麼一來,法官當然不再覺得自己的「沒有常識」是一種可恥的事,有時,還揚揚自得,甚至覺得自己是「憲法的一部分」,是驕傲的獨立審判精神之體現。
 這種違反人性的司法官場文化之操作結果,就是將法官「沒有常識」的罪孽,衍化成「沒有人性」的禍源。
 「沒常識」有了「憲法保障」的法理作為依據之後,法官獨立審判的無知傲慢,就成了「沒有人性」的高姿態威嚴。
 人民出庭時,只要碰到年輕法官,如果一講到任何對「司法不敬」的言語,一定會被當場痛斥,因為他們知道人民在背後罵他們,但是,他們不能忍受人民當面說出口,甚至,當人民和檢方在法庭攻防時,對檢方採證有所微辭,法官也會扳起臉孔,狠狠教訓一番當事人,要求當事人不要貶損司法等等。
 這種「官官相護」已經到了言辭上細微照料的恩愛地步,使得百姓一出庭,一出口,還得隨時小心遣詞措字,不可得罪整體司法官員的文化,在如此強烈壓頂之下,如何還能要求百姓相信,法官會有真正的獨立審判,會依法將證據不足的案件,判處無罪,還當事人一個清白?
 其實,「沒有人性」和「沒有責任」是相輔相成的兩種特性。
 長時間以來,台灣司法官員口中流行著一句話:只要我沒有拿錢,沒有證據證明我有貪污,我的任何判決,都是沒有問題的。
 換成白話文,只要我沒有拿錢,我沒貪污,想怎麼判,都是我法官的自由心證,更簡單的說,也就是,我都不用負責的!
 這種謬論,行之多年,卻從來不見司法院加以糾正,須知,判決明顯違背法令或經驗法則,不但司法救濟制度應予補救,做成該判決的法官,更是應該要加以「答辯」說明才對,如果犯錯的法官,提不出沒有合理的答辯說明,就表是該法官:不適任!
 這不必學問,也僅是常識而已。
 民間面對司法亂判,從不負責的惡行惡狀,心中百般無奈,但也只能感慨的說,在台灣,有兩種職業,「犯錯」是不用負責的,一個是算命的,一個是法官。
 確實,很少聽到有人找算命的問卜未來前程,卻因算命的沒算準,而要還錢或賠錢的,一樣的情形也出現在法官身上,自從蔣家來台宣布戒嚴以來,從未聽過有法官亂判後,要負責任的。
 只是算命和法官還是有不同之處,百姓不相信算命的,可以不讓他算,但我們的法官明明開庭問案很偏頗,且訴訟法也明文規定,有偏頗之虞時,可以聲請迴避,但是,我們的法院從來不會同意,人民以偏頗之虞聲請迴避,沒有一件成功的。
 法院不准的理由,很簡單,一旦同意有偏頗之虞,准予換法官,等於承認該法官有可能偏頗,只要不准,就是表示不會偏頗。
 這種心態,基本上是把台灣的法官都當成上帝,只有上帝才是萬能的,不會偏頗的,法律條文有「偏頗之虞」的規定,就是人性考量,就是以防萬一,可惜,實務上,我們的司法官員身上都只有像上帝一般公平的「神性」,而沒有了「人性」。
 台灣司法要改革,表面上,只要求所有的司法官員,依法行事,不可違反程序法的規定,就能完成「表面上」的改革,因為到現在為止,我們的偵查與審判,還是有著太多太多的違法作為。
 但是,如果想要進行深層的改革,則必須將「三個沒有」徹底廢除,不能再讓司法官員「沒有常識」、「沒有人性」、「沒有責任」,只要這三個「沒有」存在一天,台灣的司法,就會被人民臭罵一天。
(全文刊載於2011/8/15   法治時報74期)
回覆 http://www 在8/18/2013 3:35:21 PM的回覆:
http://www.youtube.com/watch?v=JF2-7OLWM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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