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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總課程疑問
發表人 法律初心者  

發表日期

8/20/2013 12:19:26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請求杈基礎課程有關「為何767在179及184之前檢討」所舉案例:甲將A車賣乙,但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嗣後又將A車賣給善意的丙,銀貨兩訖。為什麼此時乙可以向甲主張179?乙的所有權受有損害沒錯,可是甲受有利益不是有法律上原因嗎?請老師解惑,謝謝∼
回覆 EH 在8/20/2013 2:06:02 PM的回覆:
是不是因為當丙為善意時,取得車子所有權
甲受有利益是因為他賣掉了屬於乙的車而獲得價金,所以他受利益沒有法律上原因,而且造成乙失去所有權的損害
回覆 參考 在8/20/2013 3:26:14 PM的回覆:
基於債之相對性,甲不能以其與丙的買賣契約對乙主張,故其受有利益無法律上原因。
回覆 法律初心者 在8/20/2013 4:29:55 PM的回覆:
重新提一次問題:

從不當得利4個要件上來說,甲因賣掉乙所有A車而受有利益,
乙則受有喪失所有權的損害,兩者顯然有因果關係無疑,
問題是要件4:受有利益無法律上原因,
本題中甲丙間的處分行為因欠缺處分權而效力未定(民法118第1項),
惟丙為善意,故其仍取得A車所有權(民法801.948),這是善意取得的問題
但是甲丙間的買賣契約還是有效的,這不就是甲受有利益的法律上原因?

另外,樓上說是債之相對性,即債權人僅能以債之關係,而依民法199條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不能對債務人以外第三人主張,這跟無法律上原因關係在哪?我不太懂...
回覆
李俊德 在8/20/2013 4:53:35 PM的回覆:
甲丙間的買賣契約還是有效的,這不就是甲受有利益的法律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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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甲丙間不當得利,則甲丙間的買賣契約有效是甲受有利益的法律上原因

但甲丙間的買賣契約,基於債之關係相對性,不能成為甲乙間不當得利,受有利益的法律上原因。

更詳細的理解,你可以直接看債總前幾堂課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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