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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法定外之預防性羈押事由?
發表人 男女交往不能僅為了性  

發表日期

8/25/2013 1:53:54 PM
發表內容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626/35107966/

踐踏法律   濫押土國色男(錢建榮)

遭檢察官指控強制性侵女子的外籍男子被告王凱傑,經台北地院第二次召開羈押庭,認定有檢察官所指反覆實施強制性侵罪嫌之預防性羈押事由,裁定羈押。
高等法院不去審究司法警察執行拘提被告,憑什麼搜索被告電腦、手機;也不要求檢察官證明在場女子或性交影像檔中之29位女子是否均屬違反意願與被告性交,反而指責地院「並未就性交之影像檔案逐一訊問被告使之回答」。

被理盲的鄉民綁架
甚且撤銷發回的裁定竟出現如下令人「經典」的理由:「審之被告與A女、A1發生性行為之過程觀之,被告與女子見面、認識之目的,似僅意在與對方發生性交行為,並非以培養感情為目的,且就A女之事例(全然陌生到見面僅10分鐘),其與女子見面旋以性交之目的而施以親吻、撫摸及性交行為之情形觀之,難謂被告無反覆對其甫見面、認識之女子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男女交往不能僅為了性交?只准以培養感情為目的?天啊!這個國家還有什麼管不到的?依據高等法院裁定理由,只願「一夜情」的男女要小心了!立法院還沒對酒駕行為規定預防性羈押,法院倒是先對著你們來!至於培養感情的目的無非是為了日後的多次性交,我就不知道高院是否也要作為羈押的事由。   
預防性羈押超出一般羈押僅為保全證據之制度目的,尤其我國不分重輕罪嫌的寬濫事由,早為人詬病。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宣告只有重罪嫌疑,不論是否有虞逃或滅證事由就可將人羈押的法律,違反無罪推定與比例原則。   
預防性羈押是更得寸進尺的以根本還未定罪,受無罪推定保障的嫌疑行為,「推測」行為人未來會再犯相同罪行。其違憲印記更為明顯。   
法官應思考的是如何限縮適用,以維護合憲秩序,這樣的撤銷發回理由卻是變本加厲地要求法官擴張操作本條?更別說以被告「意在與對方發生性交行為」的性道德標準,作為預防性羈押之判斷標準。除了被理盲濫情的鄉民「綁架」外,我想不出法院為何要這樣踐踏自己的法律專業與保障人權的功能。   

法院論罪應更謹慎
至於檢警無視偵查不公開於無物,將偵訊全程內容透露給媒體,清楚描述被告的性器官尺寸、29段性愛光碟的細節等作為,仍如以往不受任何機關追究責任,真不知司法院與法務部每次開會在討論什麼?
隨著案情的曝光,可想而知女子為保留自己的「名節」,縱使爭先恐後出面指控被告違反其等意願性交,亦不足為奇。檢察官、法院以案情曝光後始浮現的「被害人」指證,作為羈押的證據,甚或日後起訴或論罪的依據,自更應謹慎才是。   

作者為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回覆 愛情無價 在8/25/2013 2:04:21 PM的回覆:
男女交往當然可以僅為了性交,而不須以培養感情為目的
但「前提」是男女雙方都是這樣的意思

太多的情形是為了與對方性交,騙對方有要培養感情的「感情騙子」

這種「感情詐欺」,比詐騙對方的錢,對對方的傷害更大
回覆 禮教殺人 在8/25/2013 3:51:23 PM的回覆:
衛道腐儒試圖假藉法律之名
將黑手伸進道德、情感與性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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