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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
在8/27/2013 7:21:32 AM的回覆:
實務上強制接管行為為行政處分,而且主管機關並未有行政契約終止之意思表示.
這考試常常會喜歡出這種陷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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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8/27/2013 7:30:00 AM的回覆:
是嗎?vv可以用va來終止?沒有行為形式併用禁止的問題嗎?
北高行94年停字第122號裁定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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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v
在8/27/2013 7:31:46 AM的回覆:
四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契約為行政契約:
(一)按依促參法成立之BOT案件,不論在招商、興建、營運、以迄
營運期間屆滿由民間將建設移轉予政府前,政府均有高度參與
與監督,係有公權力介入,促參法第五章特別明定政府對民間
參與興建及營運交通建設之監督管理,其中促參法第52條及第
53條更規定:民間機構於興建營運期間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
、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時,主辦
機關得命定期改善,中止其興建營運之全部或一部,情況緊急
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令民間機構停止興建或營運之
一部或全部,並採取適當措施維持該公共建設之營運,必要時
並得強制接管興建或營運中之公共建設等等,上開制度與行政
契約之契約調整之機制(行政程序法第146、147條)相當,若
促參BOT案件屬私法契約,殊難想像此一單方變更契約內容之
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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糕點解題說
在8/27/2013 8:43:29 AM的回覆:
契約並未終止,如果終止了,行政機關接管的權力就失其權源。
管見認為,接管還有可能重開程序,私人公司改善後還給經營權,故不終止契約較可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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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P
在8/27/2013 8:46:04 AM的回覆:
這樣解釋和實務見解就是不合
聽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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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
在8/27/2013 9:38:53 AM的回覆:
88 年 判 字第 3837 號
系爭被告函復內容除否准原告延長進修期限之申請外,更包括以原告未如期返校服務即視同辭職之方式,免除原告之教職。該部分既非原進修計畫內容所涵括,是縱該進修計畫已發生兩造簽訂行政契約之效力,則關於免除原告教職部分,亦顯係其間契約效力以外之被告所為另一發生公法上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應屬行政處分。
行政契約跟行政處分不能並用是學說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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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z
在8/27/2013 9:42:39 AM的回覆:
1.選擇題以實務見解為準,實務根本不採行為形式併用禁止。
2.那裁定說促參契約為行政契約,可沒論強制接管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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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z
在8/27/2013 9:44:58 AM的回覆:
不採行為形式併用禁止->98.7教師解聘的決議,寫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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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清楚
在8/27/2013 9:55:02 AM的回覆: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令民間機構停止興建或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並採取適當措施維持該公共建設之營運,必要時並得強制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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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建或營運中之公共建設等等,上開制度與行政契約之契約調整之機制(行政程序法第146、147條)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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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z
在8/27/2013 10:07:56 AM的回覆:
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及觀光遊憩重大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三條第二項
前項強制接管營運處分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被接管之民間機構(以下簡稱民間機構)並於新聞紙及網站公告五日:
.......................
八、如不服處分,得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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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多說
在8/27/2013 10:27:07 AM的回覆:
北高行94年裁定講的非常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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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法
在8/27/2013 4:48:49 PM的回覆:
這題跟雙行為併用禁止原則有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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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在8/29/2013 6:37:45 AM的回覆: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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