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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426之2課程問題請教
發表人 楊過  

發表日期

9/2/2013 11:13:15 AM
發表內容 老師好,學生在適用民法§426之2(租地建物之建築物出賣時,出租人或承租人之優先承買權)有個疑問想請教老師:

   租地建屋之承租人依§422之1之規定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學生對此的理解是,原承租人於登記後之地位即既為承租人亦為地上權人),而於符合§426之2的要件下得主張優先承買權。
   學生的問題就是,那倘若不是「租地建屋的承租人」,而只是一般的地上權人,是否可以適用§426之2而向土地所有權人主張該條之優先承買權呢?或只有如§46之2之文義所指的只限於「租地建屋之承租人」才可以主張該條之優先承買權呢?

   以上問題,煩請老師指點,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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