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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商標法一問
發表人 自由落體  

發表日期

9/2/2013 9:00:14 PM
發表內容 以下情形是否違反商標法之民、刑事責任?
A外國成衣公司擁有A商標(未在我國註冊),B台灣公司早期為A公司代工廠,後B公司在我國註冊B商標(與A商標圖像文字均相同),自行從事成衣生產銷售,現有C台灣公司欲進口A公司成衣商品販賣,是否會觸犯商標法相關之民、刑事責任?
   
1.能否主張商標法第36條善意先使用及真品平行輸入之規定?
2.A商標與B商標名稱圖樣相同,是否即屬於商標法第95條於同
         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情形?

我的想法:

商標法第36條為善意先使用及真品平行輸入之規定,B公司並非A公司台灣代理商,C公司進口A公司商品之行為,應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之概念。

B公司明知A公司先使用A商標,然此是否屬於善意先使用之概念?倘是,101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民事提案第3號又認為商標法第30條(現第36條)第1項第3款限於國內先使用之商標,國外先使用之商標不適用。

又,參考商標法有關回銷相關案例,反面解釋似乎代工廠只要商品在台灣地區銷售,即構成商標法第95條侵害他人商標權罪。

C公司販賣A公司商品,客觀上的確會造成A、B商標消費者無法辨識,似乎符合商標法第95條侵害商標權罪之構成要件。
回覆 商標權有地域性 在9/5/2013 11:49:47 AM的回覆:
既然A公司在台沒有註冊商標,
以下商標法侵權討論就不必了
直接走公平法20條才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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