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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焦點評論:關說比賄賂還嚴重(錢建榮)
發表人 「恥感」不足  

發表日期

9/7/2013 9:20:14 AM
發表內容 焦點評論:關說比賄賂還嚴重(錢建榮)
「恥感」不足的司法體系
2013年09月07日            更多專欄文章

被特偵組認定關說,法務部長曾勇夫昨開記者會反駁。趙元彬攝
由檢察總長黃世銘領導的特偵組,昨天認定法務部長曾勇夫與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接受立法院長王金平及立委柯建銘的關說,對於柯建銘所涉全民電通背信無罪案不提起上訴,「史無前例主動」將法務部長曾勇夫移送監察院、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陳守煌依據《法官法》移送個案評鑑。

雖然涉案當事人均否認關說,曾勇夫部長甚至以「不齒自家人羅織罪名」重砲回擊,但是黃世銘總長似乎仍鐵了心,不加掩飾的顯露出他對違法關說行為的「厭惡」。罕見(可能是首見)的不經由當事人的行政體系長官,寧可侵犯法務部長的上級長官—行政院院長—的權限,逕以檢察機關特偵組名義,自行移送監察院,並大動作召開記者會說明。   
以筆者的實務經驗,恐怕沒有見過檢察官在刑案之外,插手行政責任的懲處「越俎代庖」之例。尤其特偵組還刻意公布立法院長與立委的監聽譯文以示「公評」。此等異常之舉,是否有政治動機介入或外傳檢察高層的「搶位置」大戰,筆者不想加以揣測。   

利用職權欺壓他人
倒是讀者不健忘的話,前年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也爆發為自己兒子涉及刑案關說的醜聞。「恥感」不足的蕭法官根深柢固的以為他沒犯多大的錯,不過就是「關說」而已,其遭司法院停職移送監察院時,甚至曾向媒體抱怨:「這件事上沒有不法,以前這種關說案,沒有人被停職的,同事翻案例給我看,最多記一個大過」、「一個小孩子(指其子蕭賢綸)的小事(指車禍案),竟變成全國大事,自己也變成像是槍擊要犯,比殺人放火的人還兇惡」等語。位居最高法院的法官都能出現這樣的價值觀,除個人本身道德感低落、欠缺羞恥心外,恐怕還是整個司法與檢察體系長期浸淫在關說文化,甚至總有「關說畢竟不比賄賂嚴重」的想法,而見怪不怪的表現。
其實關說行為的可責性未必輕於刑罰化的收受賄賂行為。公務員行賄、受賄至少還是拿錢辦事的「守信用」行為,但關說行為則是連表面上談代價都免了,尤其司法或檢察體系內來自於「長官」的關說,更是利用特殊的職務或權勢去欺壓他人。司法案件的公正本質,非一般行政事務可比,關說司法案件所破壞的司法純潔及公正性,是無與倫比的。這也是何以法官、檢察官倫理規範均特別載明,不得且不受關說或請託意旨的原因。   

被干涉還直說真好
但也千萬別忘了,《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對價關係,除了「賄賂」,還有「不正利益」。各地檢察長的派任,除檢察總長外,法務部長是有決定權限的,陳守煌就是由曾部長欽點,從法務部政次「高升」高檢署檢察長的。
法務部長利用對於檢察長的任命權,並非全然不能掌控個案的進度。而維繫整個官僚體系運作的上下隸屬關係,不就是表面上遵守行政倫理,但檯面下不知道是否依賴共犯結構的盤根錯節利益交換關係?這難道不算是一種不正當的利益嗎?
本案離譜的還有,高檢署檢察官被他的長官檢察長「關說」了,竟然只是很歡喜的表示「真好,不用寫上訴書」,而無其個案被干涉的認知或警覺。須知,《刑法》第125條除了處罰濫權追訴罪外,也同樣處罰「濫權不追訴罪」。
至於檢察總長一方面介入行政院長的人事懲處(戒)權限,逕行移送法務部長至監察院,將檢察長送個案評鑑,卻不敢動王院長與柯委員一根汗毛,這不正告訴我們,檢察體系的高官的確深怕來自於國會與政治部門的「壓力」。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回覆 陳小奇 在9/7/2013 10:05:45 AM的回覆:
說得好!唉,平凡百姓的認知果然與高官們不同,真是悲哀。
回覆 lol 在9/7/2013 10:13:10 AM的回覆:
有或沒有關說      這才是最重要的   人民需要真相

回覆 路人 在9/7/2013 10:20:58 AM的回覆:
非常同意,無恥,敗壞國家體制的蛀蟲!
回覆 不怒嗎 在9/7/2013 10:43:05 AM的回覆:
「至於檢察總長一方面介入行政院長的人事懲處(戒)權限,逕行移送法務部長至監察院,將檢察長送個案評鑑,卻不敢動王院長與柯委員一根汗毛,這不正告訴我們,檢察體系的高官的確深怕來自於國會與政治部門的『壓力』。      」   
回覆 .. 在9/7/2013 11:48:39 AM的回覆:
錢建榮是在暗示曾勇夫有收受不正利益嗎?

回覆 無奈 在9/7/2013 12:42:19 PM的回覆:
難怪大家都搶選法官   哀.....
回覆 寫的好 在9/7/2013 1:16:50 PM的回覆:
司法官的文筆就是不一樣,把問題點出來,但只切到邊,讓人見不賢而內自醒,至少還留退路給抬面下未被報出來的人。

回覆 軍檢完,換檢察官! 在9/7/2013 1:45:46 PM的回覆:
檢察官的權限太大了,應該把檢察官的偵查主體權拿掉。
回覆 刑法第125條? 在9/7/2013 1:48:48 PM的回覆:
錢法官不妨去告發系爭案件承辦檢察官涉嫌刑法第125條

還是他這篇文章的目的就是在於此?
回覆 刑法125條第1項第 在9/7/2013 3:11:42 PM的回覆:
刑法125條第1項第3款後段要件為「明知為有罪之人」,該案無罪定讞,構成要件不該當。
回覆 另一角度 在9/7/2013 5:48:48 PM的回覆:
一、監聽國會議員,預期才是最大的風暴。
二、所述林檢的說詞有違常理,那豈不是把自己玩完了。果然今天報紙登載林檢否認該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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