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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刑訴問題
發表人 豆腐  

發表日期

9/8/2013 12:14:03 AM
發表內容 刑訴法第265條規定是在規範不屬於同一案件之犯罪事實,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中,如發現有其他相牽連之犯罪事實,可以向法院追加起訴。

刑訴法第267條規定是在規範同一案件,縱使檢察官僅在起訴書中起訴一罪,有關系之部分亦為判決效力所及。


不知道這樣的說法是否正確??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9/8/2013 7:46:54 PM的回覆:

刑訴法第267條規定是在規範同一案件,縱使檢察官僅在起訴書中起訴一罪,有關系之部分亦為判決效力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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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為起訴效力所及

不是判決效力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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