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檢察官先以證人身分傳訊取得證詞,而後改列被告提起公訴,該證詞得否於作為證據之問題?
發表人 明斯克  

發表日期

9/9/2013 10:50:17 PM
發表內容 這是一個老問題了,大概有兩個主要實務見解:
92台上4003:區分為蓄意與非蓄意。若檢察官是蓄意規避對被告之告知義務,所取得證言無證據能力。若非蓄意,依刑訴158-4。
96台上1043:無論蓄意或非蓄意,依不自證己罪原則,均無證據能力。

個人有疑問的是,被告之自白,與證人之證言,是兩種不同的證據方法,證人之證言,係用以證明其他人的犯罪事實,而非用以證明該證人自己的犯罪事實。因此,就算檢察官非蓄意規避,且無不自證己罪之問題(例如依法無須具結),但被告先前於證人地位時所為之證詞,基於證人與被告係兩種不同的證據方法之法理,仍應不得於嗣後審判程序中作為被告之證據才是。

以上見解是否有當?謹請教老師與版上各位先進!
回覆 999 在9/9/2013 10:57:40 PM的回覆:
看得出你是一個用功的人
可惜落入了概念法學的演繹了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