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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也好...以後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聲請全部開庭審理
發表人 司法進步了  

發表日期

9/14/2013 12:19:58 PM
發表內容 以後一般民眾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記得也要像這次一次開庭審理、三天內裁定厚
回覆 ... 在9/14/2013 8:02:09 PM的回覆:
平等權~奇怪定暫時狀態假處份.那麼好啊.以後都要開庭.
回覆 第 538 條 在9/14/2013 8:06:30 PM的回覆:
第      538   條      (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者為限。
第一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92   年   02   月   07   日      第   538   條      立法理由五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往往係預為實現本案請求之內容,對當事人之權益影響甚鉅,為期法院能正確判斷有無處分之必要,爰明定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兩造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惟法院如認先使當事人陳述意見,有難達定暫時狀態之目的而不適當者,即得逕為裁定,爰增訂但書規定。至法院如認有行言詞辯論之必要時,依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自得行任意之言詞辯論,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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