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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王金平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台北地院裁定書
發表人 依法?依多數民意?  

發表日期

9/15/2013 4:36:36 AM
發表內容 本院102年度全字第413、414號假處分等案件新聞稿
本院民事庭受理102年全字第413、414號,於102年9月13日下午4時作成裁定,於同日下午4時15分送達兩造,經兩造同意公開說明,裁定內容如下:
一、 主文:
聲請人王金平以新臺幣938萬1,21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於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782號確認黨員資格存在訴訟判決確定前,得繼續行使相對人中國國民黨黨員權利。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裁定理由如下:
(一)定暫時狀態處分,係在本案判決確定前,由法院就爭執之民事法律關係先定一暫時狀態,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並避免日後本案訴訟確定判決失去實益而設之救濟制度,故聲請人僅須釋明「兩造間有爭執之法律關係」與「保全必要性」為已足。此並非最後的判決結果,而是讓有爭執的法律關係,斟酌雙方可能遭受的損失後,暫時維持或保有一定的情況下,讓當事人從容地進行實體訴訟,以定紛止爭。
(二)本件王金平與中國國民黨間就王金平黨籍存否確有爭執,又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3條之規定,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是否喪失其黨籍,與其是否喪失立法委員資格相關,王金平雖經國民黨撤銷處分而喪失黨籍,然如不准王金平定暫時狀態,繼續行使中國國民黨黨員權利,則聲請人即有發生「日後無法執行且回復其立法委員職務」此一重大且無法彌補之急迫危險。
(三)復因兩造當事人以王金平剩餘之立法委員任期薪資總額計算擔保金額乙節並無意見,爰酌定該金額為擔保金。
(四)兩造就已經發生之中央選委會公文送達、立法院之註銷名籍、人民選舉罷免法之解釋及效力等問題,係屬行政法領域所生之後續問題,不在本件審酌範圍。






回覆 依法還是依多數民意? 在9/15/2013 4:58:40 AM的回覆:
第一、
國民黨訴訟代理人都陳明願提供反擔保請准予撤銷假處分之聲請
(民事訴訟法第536條第1項規定:「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法院始得於假處分裁定內,記載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
本件承審法院都願意開言詞辯論庭審理本件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聲請,顯然願意賦予雙方高度的程序保障,但卻不願意於裁定階段,對於為何不准許國民黨所提出之反擔保撤銷假處分之聲請多些說明,實令人不解與遺憾,甚至可能有違反憲法上聽審請求權(另有學者稱為:「合法聽審權」)之疑慮,屬於一違憲之裁定!

第二、聲請人王金平先生真有如裁定書內容所說:具有發生「日後無法執行且回復其立法委員職務」此一重大且無法彌補之急迫危險?不無疑問,裁定書內容應再更詳細論證。
王金平先生明明就還有後續的黨內救濟程序尚未走完,法院何以預見王金平先生繼續行使中國國民黨黨員權利不會在黨內救濟程序獲得救濟?又此一損害是否非「王金平剩餘之立法委員任期薪資總額」所能涵蓋?
回覆 依法?依多數民意? 在9/15/2013 5:18:41 AM的回覆:
第三、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除需具備其特別要件之外,尚需具備一般要件(所謂一般要件,一般係指應有當事人、審判權、管轄權、別無假處分聲請繫屬、非同一假處分程序之再次提起、權利保護利益及訴訟障礙抗辯等)
僅就本案聲請所可能涉及者而論,國民黨訴訟代理人於言詞辯論庭中曾抗辯此一假處分之聲請非屬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之審判權範圍,但裁定書卻對此重要之防禦方法未置一詞。此外,王金平先生之訴訟代理人依新聞報導,似針對同一假處分案件之聲請亦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假處分之聲請,是否合乎上開一般要件之要求,亦非無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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