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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焦點評論:檢察官評鑑的空前考驗 (黃國昌)
發表人 是嗎?.......  

發表日期

9/16/2013 2:53:56 PM
發表內容 焦點評論:檢察官評鑑的空前考驗   (黃國昌)
2013年09月16日            更多專欄文章

特偵揭露王柯關說掀起政壇風暴,檢察總長黃世銘也踩到違憲的紅線。資料照片
在本次「馬王政爭」中,無論誰對誰錯,可以確定受傷最重的是檢察體系。姑且不論究應將檢察官界定為「類似法官」還是僅屬於「行政官僚」的爭議,人民對檢察官應公正行使職權,都抱持無法妥協的要求;也正是如此,無論是因政治壓迫而接受關說,還是自甘墮落為政客打手,這些行為不僅違法,更已踩到無法寬容的紅線。如果台灣的法治還要維繫,定要究責到底!

特偵組日前將曾勇夫移送監察院審議,將陳守煌、林秀濤移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筆者想強調的是:檢評會將在本次風暴中面臨絕對空前的考驗。如果評鑑程序及最後結果,得以通過合法正當性及公共輿論的檢驗,對於止息部分紛爭及增進人民對現行體制「自我糾錯、修復傷害」的信任,將有極大助益;反之,則不僅將進一步崩解人民對檢察體系的信任,更將重新吹響修正《法官法》的號角。   
2011年通過的《法官法》,如檢察官所要求,納入準用法官規定;不過,人民最為關切的監督淘汰機制,卻不如民間期待,未適度「外部獨立化」。檢評會仍是設置在法務部下,11名委員雖然外部委員較多,但主席仍是由法務部部長指定最高檢察署檢察官之委員擔任。   

淘汰機制不符期待
自成立以來,僅有兩位檢察官經認定有懲戒必要。這樣的結果,曾招致「只是遮羞布」的譏評,用詞或許過重,但確也不符人民的認知與期待。
針對本案的評鑑,至少下列三件事值得注意。第一、既然檢察總長屬於《法官法》第86條所定之「檢察官」,負有「超出黨派」、「公正超然執行檢察職務」之義務,並未使其免受評鑑,以黃世銘在本次違憲政爭之相關言行,應將其一併移送,應該是共識,但依法得以發動評鑑之各機關團體,似乎仍未作為。
第二、本次涉案的檢察高層,大多是現在為檢評會檢察官代表的長官,雖然未構成法定迴避事由,但是,鑑於本案的重大特殊性,避免讓外界產生是否有代理人戰爭的誤會,至少任職於最高檢察署及高檢署的檢察官代表,應該自動退出本案,以維護這個機制未來決定的公信力。同時,會議主席由外部委員擔任為宜。
第三、基於保護受評鑑人名譽之考慮,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內所定相關秘密不公開的規定,實質必要性在本案中可謂幾已消失殆盡,於不違反「受評鑑人公正程序保護」以及評鑑委員「形成心證之獨立性保護」的範圍內,相關程序規定宜盡可能朝向「公開透明」理念解釋操作。例如,受評鑑人的陳述意見、事實及證據的調查,均應盡可能公開;評鑑委員的意見形成討論,則仍應維持秘密性。   

面對錯誤才能療傷
挽救社會大眾對檢察官及現行評鑑機制的信心,目前所即將展開的評鑑程序,至關重大。我們只有誠實地面對錯誤,才能真正開始止痛療傷,繼續向前。   

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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