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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撤銷黨籍 非司法能動搖
發表人 假處分的限界  

發表日期

9/19/2013 4:11:34 AM
發表內容 撤銷黨籍   非司法能動搖

【聯合報╱胡致中/司法院前副祕書長(台北市)】
2013.09.18   02:08   am
   
王院長金平,虔信佛教,有菩薩心胸,平時樂於助人,民間尊稱「萬應公」。王院長因涉柯案關說,違反黨紀,損害黨譽,被開除黨籍,應是國民黨馬主席為所當為之職責,若僅因馬主席處理方式急躁與不通人情,在指責撻伐時,也應顧及正義與是非,關說風氣惡習不除,司法公信永難樹立,國人如不嚴肅看待審判獨立,司法公義潰堤,社會價值淪喪,絕非國家之福,並將帶來無窮之禍亂。

國民黨馬主席,認黨員王金平關說事證明確,為維護司法獨立,整飭黨紀,由該黨考紀會開會決議撤銷王金平之黨籍,依民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將撤銷黨籍之公文,於當日送達王金平時,即生黨籍喪失之效力。

人民私權爭訟,債權人為有效行使權利,及保全強制執行之目的,得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保全之。人民加入政黨,其黨員資格之取得及喪失,皆依其黨章之規定,撤銷黨籍,為黨內人事處分之行為,非民事私權利之糾葛,由司法介入黨籍爭端,允非所宜。台灣政黨政治,已具規模,為防止政治風暴,影響國計民生,制定「政黨法」處理,面臨迫切必要,不能再蹉跎。

王院長為保有國民黨之黨籍,具狀向台北地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並獲該院裁定核准,根據報載,係依民事訴訟法第五三八條規定:「於爭執之法律關係,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及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假處分」,為其聲請之理由。

惟假處分無溯及既往效力,聲請假處分時,須其聲請標的有現狀之存在為要件。王金平之黨籍,既經撤銷喪失如前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在就職後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資格」,並有大法官釋字第三三一號之解釋可據,王院長為國民黨不分區立委,國民黨將撤銷黨籍公文,函請中選會完成註銷登記時,王金平之立委資格亦同時喪失,聲請假處分之「定暫時狀態」標的,已不復存在,重大災害難以防止,急迫危險已非急迫,「而有必要」,亦非必要。王金平黨籍失先機於前,台北地院裁定核准假處分,在撤銷黨籍之後,因無溯及既往效力,其假處分,如遠水之難救近火。

或謂王院長被撤銷黨籍,尚在申訴未確定云云,惟依該黨違反黨紀處分規程第卅一條之「各種處分,經被處分人提出申訴,未經上級黨部變更前,仍執行之」之規定,與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不停止執行,同其法理,迄至目前,未見該黨變更撤銷處分,其撤銷黨籍之效力,等同發生裁判確定力,洵非司法機關所能動搖。

【2013/09/18   聯合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撤銷黨籍   非司法能動搖   |   民意論壇   |   意見評論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OPINION/X1/8170570.shtml#ixzz2fHEnqM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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