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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 二試答題時,註明法條依據的方式? | |||||||||||||||||||||||||||||
發表人 | 小明 |
發表日期 |
9/26/2013 12:06:38 PM | |||||||||||||||||||||||||||
發表內容 | 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為例,法條敘述有以下幾種方式: 依據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參照)。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184 I 前段)。 第1種方法太繁複,第4種方法則很多人都認為不夠正式,好像第2及第3種方法較多人推薦。問題是,答題的時間有限,有時候法條依據多,要寫到條、項、款甚至目,非常花時間。到底可不可以使用第4種方法表達呢?請問各位先進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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