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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二試答題時,註明法條依據的方式?
發表人 小明  

發表日期

9/26/2013 12:06:38 PM
發表內容 以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為例,法條敘述有以下幾種方式:

依據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參照)。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184   I   前段)。

第1種方法太繁複,第4種方法則很多人都認為不夠正式,好像第2及第3種方法較多人推薦。問題是,答題的時間有限,有時候法條依據多,要寫到條、項、款甚至目,非常花時間。到底可不可以使用第4種方法表達呢?請問各位先進看法~
回覆 二試拼拉 在9/26/2013 12:53:09 PM的回覆:
用第三種就對了,前後段或但書倒是不用特別講,不然就用:.....,民法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回覆 路過的鄉民~~ 在9/26/2013 1:25:19 PM的回覆:
  順便問一下:

  民法第十五條之1,大家是用下列那種方式來書寫的?

  一、民法第15-1條

  二、民法第15條之1
回覆 前段跟但書絕對要講 在9/26/2013 4:52:05 PM的回覆:
184第一項前後段請求權基礎完全不同怎麼可能不用講   但書也要講   還有15-1條的寫法根本就已經錯了   因為是15條之1   不是15之1條   有的比較計較的老師會扣分
回覆 沒錯 在9/26/2013 5:31:03 PM的回覆:
樓上說的老師確實存在喔
大學時代我的民法老師曾經在期中考視為寫錯法條而扣分,
老師也說他改司律考卷時這種小錯並不該犯,多少會影響分數
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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