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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關於民法434
發表人 M  

發表日期

9/27/2013 7:40:18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民法434規定承租人有重大過失時才需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假設今天承租人是因抽象輕過失而使房屋失火毀損,而當初在簽訂租

賃契約時,雙方約定並同意承租人須於退租時回復房屋原狀。

那是不是代表承租人必須要負責修繕房屋?

而這樣按照民法位階,還有民法434的適用嗎?
回覆
李俊德 在9/27/2013 8:25:46 PM的回覆:

二者規範應該不同吧

交還房屋應回復原狀,應該是針對「裝潢、改建」

434,應該是針對「失火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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