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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是該制憲的時候了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10/15/2013 12:15:59 PM
發表內容 憲法經過七次修憲,已經是不倫不類了

總統成為超級總統

行政院長對立法院負責,卻仰總統鼻息,根本作賤了最高行政首長的位置

凡此總總,在在顯示是到了制憲的時候了
回覆 大法官 在10/15/2013 2:15:24 PM的回覆:
是該解散民進黨的時候了

民進黨一日不解散      台灣一日無寧日      

民進黨每天每日扭曲強姦台灣人民善良的價值觀      以毀滅台灣民主製造社會動亂為存在之意義      這種亂黨不及早根除台灣早晚亡國滅種
回覆 .. 在10/15/2013 2:25:59 PM的回覆:
政黨解不解散無關乎制憲

即使政黨解散,該制的憲還是要制

制憲

絕對是必要的!
回覆 123 在10/15/2013 2:38:01 PM的回覆:
會修成超級總統制
就應該怪李登輝
不過只是說說而已
因為只要當上總統都不會想要修
因為當這種總統實在爽
包括李登輝、陳水扁
到現在的馬英九都一樣

不然就改成孫中山最初內閣制的版本
恩..不過以現在立委的素質......
回覆 馬迷錯矣 在10/15/2013 3:26:13 PM的回覆:
解散一個民進黨

還會有千千萬萬個民進黨

網住了一隻鞋

還會有千千萬萬雙鞋

要解決馬統的問題

只有改成帝制,順我者昌逆我者亡

千秋萬世一統江湖

吾騜萬歲萬歲萬萬歲
回覆 .. 在10/15/2013 3:27:59 PM的回覆:
荊知仁,中國立憲史

民國12年憲法(曹錕憲法)

其中:

第六章 國會

  第三十九條 中華民國之立法權,由國會行之。

  第四十條 國會以參議院、眾議院構成之。

  第四十一條 參議院以法定最高級地方議會及其他選舉團體選出之議員組織之。

  第四十二條 眾議院以各選舉區比例人口選出之議員組織之。

  第四十三條 國兩院議員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四條 無論何人,不得同時為兩院議員。

  第四十五條 兩院議員不得兼任文武官吏。

  第四十六條 兩院議員之資格,各院得自行審定之。

  第四十七條 參議院議員任期六年,每二年改選三分之一。

  第四十八條 眾議院議員任期三年。

  第四十九條 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議員之職務,應俠次屆選舉完成,依法開會之前一日解除之。

  第五十條 兩院各設議長、副議長一人,由兩院議員互選之。

  第五十一條 國會自行集會、開會、閉會;但臨時會於有左列情事之一時行之:

  一 兩院議員各有三分之一以上之聯名通告;

  二 大總統之牒集。

  第五十二條 國會常會於每年八月一日開會。

  第五十三條 國會常會,會期為四個月;得延長之,但不得逾常會會期。

  第五十四條 國會之開會可閉會,兩院同時行之。一院停會時,他院同時休會。眾議院解散時,參議院同時休會。

  策五十五條 國會之議事,兩院各別行之。同一議案,不得同時提出於兩院。

  第五十六條 兩院非各有議員總數過半數之列席,不得開議。

  第五十七條 兩院之議事,以列席議員過半數之同意決之;可否同數,取決於議長。

  第五十八條 國會之議定,以兩院之一致成之。

  第五十九條 兩院之議事,公開之;但得依政府之請求或院議,秘密之。

  第六十條 眾議院認大總統、副總統有謀叛行為時,得以議員三分二以上之列席,列席員三分二以上之同意彈劾之。

  第六十一條 眾議院認國務員有違法行為時,得以列席員三分二以上之同意彈劾之。

  第六十二條 眾議院對於國務員得為不信任之決議。

  第六十三條 參議院審判被彈劾之總統、副總統及國務員。前項審判,非以列席員三分二以上之同意,不得判決為有罪或違法。判決大總統、副總統有罪時,應酬其職;

  其罪之處刑,由最高法院定之。判決國務員違法時,應黯其職,並得奪其公權;如有餘罪,付法院審判之。

  第六十四條 兩院對於官吏違法或失職行為,各得咨請政府查辦之。

  第六十五條 兩院各得建議於政府。

  第六十六條 兩院各得受理國民之請願。

  第六十七條 兩院議員得提出質問書於國務員,或請求其到院質問之。

  第六十八條 兩院議員對於院內之言論及表決,對於院外不負責任。

  第六十九條 兩院議員在會期中,除現行犯外,非得各本院許可,不得逮捕或,監視。兩院議員因現行犯被逮捕時,政府應即將理由報告於各本院。

  但各本院得以院議,要求於會期內暫行停止訴訟之進行,將被捕議員交回各本院。

  第七十條 兩院議員之歲費及其他公費,以法律定之。
回覆 該解散並改選 在10/15/2013 3:36:29 PM的回覆:
倒閣沒過,
是該解散國會的時後了
讓民意再次顯現
而非黨意為先
洗一洗立院
免得只剩鬧劇一場
回覆 .. 在10/15/2013 3:49:44 PM的回覆:
解散立院?

樓上有念過憲法嗎?
回覆 .. 在10/15/2013 7:57:31 PM的回覆:
王金平搞錯了吧?

甚麼新民意?

真要說新民意那真要通過倒閣而總統解散立院重新選舉立委

這才是真正的新民意阿

倒閣的反對不足以說是新民意,反倒是黨意

而這一點,陳長文的說法是對的,但是,馬英九應該沒那個膽在此時解散立院吧?

回覆 .. 在10/15/2013 8:30:27 PM的回覆:
現任美國總統貝拉克·歐巴馬從1992年到2004年,在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教授憲法。   
回覆 贊成制憲 在10/15/2013 9:00:48 PM的回覆:
應該把民進黨發明的

「先佔領主席台就是老大!」

明定入憲法內

不然民進黨一直在違憲

也不是辦法
回覆 .. 在10/15/2013 9:08:29 PM的回覆:
反對黨哪裡違憲了?

回覆 贊成制憲 在10/15/2013 10:34:31 PM的回覆:
法憲法第63條規定:

立法委員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強行佔領主席台,不讓其他立委行使憲法明文賦與之議決的權力

最好是沒有違憲

回覆 .. 在10/15/2013 10:51:56 PM的回覆:
你講得太抽象了

最好你能舉出甚麼法案,因為在野黨占領主席台,導致無法議決法案

最後導致法案胎死腹中,最終無法議決

---------------
一時沒有議決,不代表永遠沒有議決
回覆 .. 在10/15/2013 10:53:19 PM的回覆:
你講得太抽象了

最好你能舉出甚麼法律案,因為在野黨占領主席台,導致無法議決法案

最後導致法案胎死腹中,最終無法議決

---------------
一時沒有議決,不代表永遠沒有議決
回覆 愛台灣 在10/15/2013 10:56:44 PM的回覆:
還要修憲規定:

「立法委員有鎖住議場大門、以及在內宿營,讓其他立委進不去的權力」
回覆 .. 在10/15/2013 11:03:53 PM的回覆:
呵呵.....

在議場<這樣都>玩不過在野黨,怪東怪西,還要怪說是違憲,其實根本可能是沒本事當執政黨(執政黨不適格)
回覆 .. 在10/15/2013 11:07:33 PM的回覆:
讓國民黨從民國38年逃離台灣,連立法院也搬到台灣來,到老蔣於民國39年初違憲復行視事以還,至今,這個黨只當過八年的在野黨

八年還不夠,讓這個黨徹底淪為在野,包括在國會,幾十年後,說不定還會發明比現在的在野民進黨發明更多花樣來玩國會

回覆 .. 在10/16/2013 12:57:50 AM的回覆:
Statement   Regarding   Barack   Obama      
The   Law   School   has   received   many   media   requests   about   

Barack   Obama,   especially   about   his   status   as   "Senior   

Lecturer."


From   1992   until   his   election   to   the   U.S.   Senate   in   2004,   

Barack   Obama   served   as   a   professor   in   the   Law   School.   He   

was   a   Lecturer   from   1992   to   1996.   He   was   a   Senior   

Lecturer   from   1996   to   2004,   during   which   time   he   taught   

three   courses   per   year.   Senior   Lecturers   are   considered   to   

be   members   of   the   Law   School   faculty   and   are   regarded   as   

professors,   although   not   full-time   or   tenure-track.   The   title   of   

Senior   Lecturer   is   distinct   from   the   title   of   Lecturer,   which   

signifies   adjunct   status.   Like   Obama,   each   of   the   Law   

School's   Senior   Lecturers   has   high-demand   careers   in   

politics   or   public   service,   which   prevent   full-time   teaching.   

Several   times   during   his   12   years   as   a   professor   in   the   Law   

School,   Obama   was   invited   to   join   the   faculty   in   a   full-time   

tenure-track   position,   but   he   declined.



http://www.law.uchicago.edu/media
回覆 形式民主,實質寡頭 在10/17/2013 12:06:13 PM的回覆:
以佔領主席台阻止表決

然後就只能跟他們在密室,由少數人政黨協商

變成少數人決定法案內容的寡頭政治

選民根本無法知悉和監督密室政治

這樣不要說違憲

也明顯違反民主的「多數決原則」
回覆 .. 在10/17/2013 12:49:19 PM的回覆:
協商是法律明文規定(黨團協商)

前提是遇有爭議

-----------------
如果立法院都是投票表決

那占過半的政黨在選舉完以後都不用表決了

顯見占領主席台只是為了凸顯爭議

如果這樣叫違憲,那何來爭議?

如果一切都以表決方式行之,何來爭議?

回覆 AAA 在10/17/2013 9:31:04 PM的回覆:
協商就協商,   為何不敢公開?
院會、委員會都線上直播了,   協商不能公開?
這些民意代表是有什麼不可告人的秘密嗎?   所以不敢被監督?
回覆 愛台灣 在10/17/2013 9:44:57 PM的回覆:
開版說的對

歐美先進民主國家

遇到爭議最後大都用表決

那是多數暴力

應該學我們台灣民主進步的霸佔主席台

回覆 民進黨失策 在10/19/2013 1:55:17 PM的回覆:
民進黨只要繼續霸佔主席台就好了
居然乖乖的依憲法提出倒閣案
乖乖的依憲法表決
當然會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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