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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當法官助理,還能在外面打工兼差嗎?
發表人 考生  

發表日期

10/17/2013 10:11:40 AM
發表內容 昨天法助放榜

我想請問∼∼法助是公務員嗎?那能在外面打工兼差嗎?

謝謝大家
回覆 可以 在10/17/2013 11:32:19 AM的回覆:
問這問題,表示你一定沒考上。所以不用擔心∼
回覆 考生 在10/17/2013 11:47:49 AM的回覆:
為何可以?有法源依據嗎?
回覆 在10/17/2013 11:49:31 AM的回覆:
法助是公務員的好處都沒,但卻是刑法上的公務員,政風會查有無兼差,但不講他們很難查到。但最好是不要,不然馬上要你走人
回覆 畢業生 在10/17/2013 11:50:10 AM的回覆:
私法契約
非公務員
但是要視人事規章或契約是否有另行約定禁止兼職

如果未禁止
仍須得法官許可

就算是兼任講師
也是

回覆 在10/17/2013 12:22:11 PM的回覆:
有關係就沒關係
如果背景夠硬
認識例如王院長柯龍頭之類的大咖
兼差就兼差
法官敢管嗎?
回覆 行政契約 在10/17/2013 12:22:20 PM的回覆:
雖然我也覺得是私法契約,不過目前實務上傾向認定是行政契約法律關係喔!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曾有一個法助未得許可去大學偷兼課當講師,被發現解僱的案例,去搜尋一下關鍵字就知道了。另外,公務員明文禁止兼職,法助雖然理論上要看契約如何訂,但有很多限制是比照公務員的,所以應該也是不行的(你可以試試看,將來被發現去打行政訴訟爭取看看,增加我們可供研究的題材,呵~)。
回覆 .. 在10/17/2013 2:26:51 PM的回覆:
1.機關與約聘僱人員間之契約,行政契約,有人事局函釋。
2.受有俸給,公服法24條,適用
回覆 怪阿 在10/17/2013 3:06:40 PM的回覆:
王案假處分審理地院法官之一已被送監察院了。
時機點很敏感,因為這事已有一段時間了
回覆 畢業生 在10/17/2013 4:48:19 PM的回覆:
人事局
指得應該是屬工友或技工編制內的人員
在行政程序法規範下係屬行政契約
如果像是臨時人員係屬私法契約

行政機關之約僱人員係多樣化下
應由其個別態樣事實依法認定下

早期沒有行政程序法時
公立或私立學校教師與學校的聘僱關係均為私法契約

後來有了行政程序法
公立學校教師與學校的聘僱關係為行政契約
私立學校教師與學校的聘僱關係為私法契約
回覆 畢業生 在10/17/2013 4:50:56 PM的回覆:
司法院院解字第2928號
公立學校聘請教職員係屬私法上之契約關係。學校當局之解聘,並非行政處分,如在約定期限屆滿前,無正當事由而解聘者,該教職員自得提起民事訴訟以資救濟,不得提起訴願。

回覆 北院法助 在10/17/2013 9:13:20 PM的回覆:
雖然我不知道你的想法是什麼,法助是依據法院組織法規定及聘用條例之聘任人員,仍因遵守公務人員服務法之規定,而不得兼差係規定於公務人員服務法,這樣你覺得可以兼差嗎?至於上面的大大發表一些的言論,著實很難理解為何還是有人搞不清楚公務員服務法、保障法、懲戒法、公務員保險條例定義的公務員資格,竟發表一些誤導提問人之說法,其心態實無法理解
回覆 大概猜得到是什麼事 在10/17/2013 10:24:25 PM的回覆:
法助是不能在外打工沒錯,
但如果只是在公餘時間,在家裡的店裡幫忙(做武市的),
這只算正人情之常吧,
爸媽年紀大了,讓他們有空多休息應該不為過吧。

但如果您說的是以法助的身分在外招攬生意?
就不知道了。
回覆 .. 在10/17/2013 11:05:52 PM的回覆:
私校與教師,實務上認為是私法契約
行政機關與約聘僱、臨時人員之間,考試就各說併陳。
實務用,就是行政契約,可參法務部   88.09.07   (88)   法律字第   034083   號函。
幫忙家人親屬經商,ok地。可搜"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相關解釋彙整表"
回覆 路人 在10/18/2013 3:36:45 AM的回覆:
樓上北院法助說的沒錯+1
那位畢業生好像連國考都沒考上,竟還連續回了好幾篇...
若解說正確也就算了,但東拉西扯的,不知道在寫些什麼東西?
私校的人事聘用依私法自治原則,大致上都沒啥大問題
但牽涉到公法關係事項,若沒把握就不要隨意誤導.
回覆 畢業生 在10/18/2013 11:34:59 AM的回覆:
那你可以說那裡錯啊

回覆 畢業生 在10/18/2013 11:41:43 AM的回覆:
如果錯我可以修正自己的錯誤的觀念
1.不要錯下去
2.不要誤導別人

回了好幾篇
沒有上國考      
這是不同問題吧

很多人考上國考
不見得法律見解正確
如果常去公務機關洽公就會有所體會

如果您是基於善意,還是很感謝您
如果您是惡意的,我也不能說什麼





回覆 畢業生 在10/18/2013 11:47:48 AM的回覆:
有一件事有些抱歉

我只是在思考行政機關的約僱人員的約僱契約
未注意到法助的聘用條例已有明文規定


私校自治原則
不是私法自治原則

回覆 畢業生 在10/18/2013 12:25:01 PM的回覆:
對不起

可不可以藉此請教一個問題
有一個人在縣市政府公司登記科任暫僱人員
然後目前在準備考會計師,剩二科未過考

如果考上會計師,去實習和執業是否有旋轉門條款的適用

謝謝
回覆 北院法助 在10/18/2013 8:54:24 PM的回覆:
關於畢業生所述之問題,實難判別在縣市政府文件登記跟會計師之職業衝突為何?舉例來說如果你考上會計師幫客戶申請公司登記,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並非採實質審查,主管機關在你幫客戶備妥形式文件後,必要幫你登記,故縱使你曾任主管機關之收發,並不會有任何實質上之潛在利益衝突與旋轉門條款設計之立法意旨無關。如果你當法助,再法院報到時起,你就受到迴避三年的限制了,無論你是當一天還是多久(這個有實例可以查,你可以用關鍵字搜尋法院的行政判決)
回覆 畢業生 在10/19/2013 10:42:16 AM的回覆:
抱歉
我沒有說清楚
我指的是有關會計師的資本查核報告

公司登記科是審查案件的單位
會計師是送件的代理人
回覆 北院法助 在10/19/2013 2:24:54 PM的回覆:
公司法的設立登記採準則主義原則,意即只要符合一定之要件後,主管機關只能登記,不能不准當事人登記。也就是說主管機關在你幫客戶備妥一定文件,主管機關就沒有所謂的裁量餘地,只能准予登記。並不會因為你曾待過主管機關的某職務而產生所謂潛在利益衝突發生(沒備妥文件讓你登記抑或備妥文件不准你登記),自然就不是旋轉門條款的立法意旨所函射的範圍效力內所及,所以以你所舉之例,實難認定有旋轉門條款適用的可能性。當然這是本人觀點,詳情還是要查詢相關行政函釋或判決為依歸
回覆 畢業生 在10/19/2013 5:39:13 PM的回覆:
這是我之前在公司登記科的一暫僱人員問我的
我們可能都是從職務上的觀點去思考

而未從行為的本身去思考

謝謝您寶貴的意見

對了

我之前講的臨時人員
原係指像行政機關用業務費去僱用工讀生或短期人員
而且所擔任的工作性質僅為行政上輔助性質的人員
也因此才會強調編制內或編制外的約僱人員
有行政契約或私法契約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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