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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老師民訴問題!
發表人 aus  

發表日期

10/18/2013 10:45:24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想請教老師,民訴第44-1條原告有總額分配協議的規定,然而最高法院90年第15次民事庭決議有規定綜使有選定當事人,訴之聲明   仍需各自為表述。
   
學生愚昧,感覺兩者好像是相衝突的?

   所以請教老師,上開兩者之規定,究竟是因為修法的改變,而因以民訴地44-1條為準?或是其實兩者不相衝突,因為最高法院決議是在說明民訴41條選定當事人的   脈絡下而為討論,而無民訴第44-1條的適用?

因此想請教老師,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0/18/2013 1:09:21 PM的回覆:

民訴第44-1條原告有總額分配協議的規定
------------------------------------------------------------------------------
92年新增的規定自然應優先90年決議加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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