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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老師一個簡單的民法債總問題
發表人 小豬  

發表日期

10/21/2013 7:50:04 PM
發表內容 請教一個很簡單的民法A、B、C問題,但腦筋轉不過來,

事實:甲把5萬元交給乙,請乙幫忙把5萬元匯給丙。

乙抗辯錢已經匯了,丙稱沒有收到錢。
但甲的請求權基礎是什麼啊?甲的訴之聲明為:乙應給付甲5萬元。

有想過不完全給付,但前提是乙提出給付不合債之本旨,本件乙根本沒有匯給丙,看來乙根本未為給付。
又想到給付遲延,但依231條第1項,是指遲延賠償,若是認為給付遲延,好像甲的訴之聲明要把錢拿回來也不對,因為5萬元是要給丙的,所以依給付遲延的法條為請求權好像也不太對,
不曉得是依債總那一條啊,還請老師解惑…
非常感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0/21/2013 8:14:57 PM的回覆:

我應該先問你一個問題,甲乙之間的關係為何?

回覆 小豬 在10/22/2013 9:52:57 AM的回覆:
老師,不好意思,甲乙間只是單純請人代包紅包,甲不方便直接拿給丙,請乙轉交,但乙沒有給。
回覆
李俊德 在10/22/2013 10:06:48 AM的回覆:

錯,甲乙間是「無償委任契約」

所以乙有違委任意旨

回覆 小豬 在10/22/2013 10:09:34 AM的回覆:
老師,不好意思,我以前是老師的學生,這是我朋友的案例,
實際情形是:

甲是丙公司的接單人員,乙向丙公司訂貨,價格2萬元,由甲接單後送至製造及供貨部門,但甲寫錯型號及數量,價格8萬元,乙到丙公司時發現錯誤拒絕受貨,丙公司重新出貨,乙取走2萬元之貨物(但未付2萬元),甲認為是自己弄錯願意認賠,代乙全數給付這8萬元給丙公司,礙於作帳問題(不想讓公司發現),遂請乙幫忙,甲先將9萬元匯給乙,再請乙匯到丙公司帳戶,怎知乙沒匯,甲只得自己另外墊付這8萬元給丙,後向乙討不還。

我本來以為這案例很簡單,但在想請求權基礎時卻卡關許久,翻遍教科書也無解。

有想過179,但甲乙間就是成立好意施惠關係,沒有契約,可是實務上好像不承認,而且無法律上原因好像也有困難。
如果是委任,不曉得這符不符合委任的要件,
侵權行為的話,舉證難度比較高,比較傾向由契約關係解決。



回覆
李俊德 在10/22/2013 12:40:03 PM的回覆:

第528條(委任之定義)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第544條(受任人之損害賠償責任)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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