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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公法,司法官
發表人 sss  

發表日期

10/23/2013 8:36:28 PM
發表內容 只要不亂寫、没寫,都有分!
驅散潑冷水,非行政執行!
訂立較嚴之地方制度法令,須往授益方向、非干預方向!
回覆 .. 在10/23/2013 9:02:31 PM的回覆:
不寫94.11決、法律先占、行政領域、國家法性質理論?

課以行政罰的法規,竟然要往授益方向?比扯鈴還扯
回覆 慘了!! 在10/23/2013 9:06:11 PM的回覆:
真慘,不僅連SSS所說干預領域等都沒寫到。

連樓上法律先占、行政領域、國家法性質理論也都不知道XDD,我只舉了94年11次的例子,且我決議號碼還沒寄住。

看來我要拿筆墨分數了T_T
回覆 路人 在10/23/2013 9:09:27 PM的回覆:
考場保誠解答寫的還不錯,只是太多了
回覆 aaa 在10/23/2013 9:17:08 PM的回覆:
訂立較嚴之地方制度法令,須往授益方向、非干預方向!
這一點的確很少人可以想見...直接用補習班的答案答題...會有問題
回覆 aaa 在10/23/2013 9:19:47 PM的回覆:
法律先占、行政領域、國家法性質理論
...樓上大大的學問淵博...
但是...這跟潑冷水驅散遊民有甚麼關係?
回覆 .. 在10/23/2013 9:25:29 PM的回覆:
今年唯一跟地方制度法令有關的,是最後一題的機車怠速管理條例      
算很熱的時事題,孤狗一下"雲林   碳費"
回覆 慘了!! 在10/23/2013 9:30:17 PM的回覆:
感覺這裡的大家真的都很強悍,
相形之下,真感到自己有勇氣跟各位高考考完同一場@@

..大大,考上後,再記得來這裡發心得文,
或是你有真對此次的考題有些想法和解題想法,
也很希望可以聽到你的高見!
回覆 路人 在10/23/2013 10:21:13 PM的回覆:
我也是往94.11決、法律先占理論、國家法性質理論的方向去寫,其實也以為這老考點不會考
回覆 驅散 在10/23/2013 10:46:10 PM的回覆:
那就是行政執行..
94年跟96年的決議見解不一樣
要就得寫兩個
回覆 題目要看清楚 在10/23/2013 10:49:07 PM的回覆:
自治條例送請核定時,已被函告無效了,還能主張該決議嗎?其主張與中央不同調,有符合法律優為原則嗎?
回覆 aaa 在10/23/2013 10:50:14 PM的回覆:
怠速那題...看似有所謂像遊戲場1000公尺那個"法律先占"理論...
其實不然...
因為...原先之規定3分鐘...已經符合比例原則了....
下修成2分鐘...不符合必要性...該當牴觸而無效喔...

至於之前的救濟...那就照章辦理吧~
回覆 aaa 在10/23/2013 10:55:12 PM的回覆:
我也覺得不是行政執行...即時強制要件不宜放寬...
驅散潑冷水...應該就是事實行為...甚至是侵權行為...這樣才有得談後續救濟...方法也更多...
"管束"那就是釋字690的範疇了...
公法就是這樣...和一試鑑別差距度最大....
回覆 .. 在10/23/2013 11:27:39 PM的回覆:
國家法已就相同事項、目的,定有法律。地方立法可否猶為更嚴格規範?
1.否定:法律先占理論,自治立法不得侵國家法之界限,地治法定較高標準,侵犯法律先占領域應屬無效。
2.肯定:國家法性質論,自治事項範圍內,應將國家法視為全國最低標準,而許自治立法做更高程度之規範。(94.11決參照)
回覆 尚未核定 在10/23/2013 11:30:02 PM的回覆:
還沒經上級核定,哪來訂有罰則的自治條例?
回覆 .. 在10/23/2013 11:36:55 PM的回覆:
地治法26條第4項:「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那要送核定的叫做?
回覆 sss 在10/23/2013 11:41:00 PM的回覆:
..先生或小姐...96年又有補充94.11議的新決議了!
回覆 尚未核定 在10/23/2013 11:42:35 PM的回覆:
尚未核定訂有罰則的自治條例,根本尚未生效,只是類似草案性質,根本沒有討論,是否可採更嚴格標準之必要!
回覆 .. 在10/23/2013 11:49:42 PM的回覆:
題目就是問不核定沒生效要怎救濟...   
要答沒核定沒生效,所以免救濟?
這太強了
回覆 527 553 在10/23/2013 11:52:29 PM的回覆:
有沒有沒寫到大法官解釋527+553?
回覆 尚未核定 在10/24/2013 12:10:12 AM的回覆:
能夠救濟(聲請釋憲或行政救濟)並不代表,本案訴求即為有理由,中央握有核定權,就是掌握(地方自治條例或委辦規則),不得牴觸中央法規,94決議僅適用於已獲上級核定之自治條例!
回覆 也是條魯蛇 在10/24/2013 1:13:53 AM的回覆:
我只能說sss大學識淵博。
如果各科所提的點都有寫到,也都有寫完(恐怕這才是重點)
那應該是穩上了(多了個耍人為樂的法官,國門不幸?)

小弟不才,sss大提的特殊見解幾乎都沒寫到,
但是每題均有完整作答,爭點大致都有抓到,內容也四平八穩
依sss大看這樣會有幾分?
回覆 .. 在10/24/2013 10:50:25 AM的回覆:
週末賭行政中立法、特別犧牲、定期失效
回覆 pw 在10/25/2013 10:28:18 AM的回覆:
陳清秀,行政罰法上不當利盆之追繳問題
回覆 路人 在10/25/2013 11:05:19 AM的回覆:
94年及96年的決議我都有提到,因為本來就是一起背的,然後強調一下法律保留,只是說沒想到地制法生效核准的問題就是了(直接發揮地方自治的法規制定權之精神寫)不過假裝沒看到,題目好像比較好寫,哈哈,
其實驅趕遊民這新聞剛出來我就有設計過題目自己寫,還去問補習班老師,只是沒有設計到這麼複雜就是了,我想應該可以拿基本分吧
回覆 .. 在10/26/2013 7:08:23 PM的回覆:
特別犧牲來了吧
3中1,不必客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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