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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 證交法中所謂"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
發表人 Jenny  

發表日期

10/24/2013 9:34:35 AM
發表內容 李老師:

            請問證交法中"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指的是公開發行公司還是兩者兼具?

            第七條私募指的是"公開發行公司",      但第六條一項之"本法"   所稱有價證券,   似又包含公開/非公開公司?   學生理解是否有誤?   
回覆
李俊德 在10/24/2013 8:03:47 PM的回覆:

公開發行公司是以有無向證管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為判別標準:

1.從發行股份或公司債之「行為」層面以觀:

「公開發行」係指以公開方式發行股份或公司債之謂。而以公開方式發行之行為,皆受證券交易法之規範並於該法內設有一系列之發行程序;是以,完成此發行程序,受證券交易法規範對象之公司,即為「公開發行公司」。

⒉從取得公開發行公司之「地位」或「狀態」層面以觀:

「公開發行」,另一意義係指公司取得公開發行公司之「地位」或「狀態」,而非指公開發行股份或公司債之「行為」。惟應注意,股份有限公司縱未有「公開發行之行為」,然擬上市或上櫃,而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證券交易法上之發行審核程序(證交§42Ⅰ)者,即成為受證券交易法規範之「公開發行公司」。易言之,只要股份有限公司有意為公開發行之行為,一向證管機關申請,即受證券交易法規範,而成為「公開發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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