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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單純的脫衣露出胸部不構成刑法234
發表人 哈哈  

發表日期

10/28/2013 4:22:20 PM
發表內容 原來爭點不是酒醉和意圖供不特定人觀看...



司法院(72)廳刑一字第   132   號
法律問題:
某年輕貌美之小姐,因天氣炎熱難堪,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人之場所走動時,僅身穿「透明裝」上衣,未戴乳罩,致其乳房若隱若現者,應否成立刑法第二百卅四條之公然猥褻罪   ?

討論意見:

甲說:
女人之乳房與陰部同為女人身體最神秘最刺激之部位,如公然身穿
「透明裝」上衣,未戴乳罩,致其乳房若隱若現,而為男人所窺視
,極易刺激男人,引起男人之性衝動,並滿足男人之性慾,故中外
古今各文明國家之女人莫不身穿上衣或乳罩以遮住乳房,不任意為
男人所窺視。今該年輕貌美之小姐竟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
所公然身穿「透明裝」上衣,未戴乳罩,自應成立該條之罪。

乙說:

邇來人類文化日益進步,女人之乳房已不若陰部之神秘,美國、法
國、日本等各均准許女郎合法公然裸露乳房表演上空舞,以娛觀眾
,而世界各國藝術家亦均崇拜女人之乳房,莫不以女人之乳房為雕
刻、照像、作畫之對象,我國各大報紙,或雜誌亦常刊登裸露乳房
之女人照片,若認定該身穿「透明裝」上衣之小姐應成立公然猥褻
罪,則刊登裸露乳房之女人照片之各大報社或雜誌社發行人或總編
輯亦均應成立該罪,甚至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公然裸露
乳房供嬰兒吸乳之母親,亦應成立該罪,似此情形,人類文化顯在
開倒車,似為文明國家所不取,故應認為不成立公然猥褻罪,充其
量僅是否違反違警罰法之問題而已。
審查意見:擬採乙說。
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
台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擬採乙說。
司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如無犯罪之意思,同意採乙說之結論。
回覆 考生 在10/28/2013 4:26:54 PM的回覆:
我律師考試也寫,不成立啊

你去檢驗一下公然猥褻的要件,就知道不成罪了∼
回覆 樓上 在10/28/2013 4:41:01 PM的回覆:
補充

但我的理由跟實務乙說不同

實務感覺....有點扯....
回覆 .. 在10/28/2013 4:47:16 PM的回覆:
記得本罪是意圖犯(意圖供人觀覽),除了構成要件故意外,尚須具有特殊主觀不法要素:意圖

此特殊主觀不法要素不同於構成要件故意中的一級直接故意(意圖故意,林鈺雄翻成蓄意,台語是存萬的<第二級直接故意台語是條肛的>)

是獨立於構成要件故意的主觀不法

--------------
依刑法學說,則此意圖之有無是決定是否構成要件該當

惟實務之運作為何,則有待考察。
回覆 .. 在10/28/2013 4:52:59 PM的回覆:
關於構成要件故意(與特殊主觀不法:意圖   )的訴訟證明

林山田老師說實務多忽略之,構成判決違背法令之得上訴第三審的理由
回覆 .. 在10/28/2013 4:55:31 PM的回覆:
刑法的猥褻概念抄自日本(查泰萊夫人)

猥褻+善良風俗

構成刑罰理由
-------------
黃榮堅說刑法第235調所要保護的法益不能是保護善良風俗
回覆 擬答 在10/28/2013 5:11:27 PM的回覆:
我寫露胸部是否為「猥褻行為」即有疑義
退步言,主觀無供人觀覽的意圖(是因為悶熱)
退萬步言,無責任能力(酒醉)
就算討論原因自由行為,也因欠缺故意而不罰
(喝酒時沒有預見會脫衣)

這樣寫應該沒問題了吧?
回覆 .. 在10/28/2013 5:21:36 PM的回覆:
退萬步言,無責任能力(酒醉)
就算討論原因自由行為,也因欠缺故意而不罰
(喝酒時沒有預見會脫衣)

--------------------


原因自由行為似乎是學說

而且原因自由行為vs.故意?不罰是因為欠缺故意?就算是(討論)原因自由行為?預見?
許恆達,許恆達,「原因自由行為的刑事責任」,台大法學論叢,第39卷第2期,2010年6月。

又,不罰?林山田老師說不罰而自爭議太多,這裡用不罰似乎也怪怪的



回覆 傻傻的 在10/28/2013 5:27:59 PM的回覆:
如果用目的犯(意圖犯)解這題,
一開始就構成要件不該當,哪來跟你討論第19條1項。
這包裝過的簡單考你有沒有三階概念基本運用的題目。
這就是考點。

還扯原因自有行為會不會太遠,提示有給你這邊的線索嗎?
例如我喝酒常換亂性,瘋言瘋語後坐失態舉動,然後我還喝酒之類的
或者藉酒壯膽要來去殺人或幹其他壞事。

不是爭點的東西扯多了也沒分數的,共勉之。
回覆 hello 在10/28/2013 5:30:55 PM的回覆:
我知道這個實務見解,說實在這真的超級冷門

若不是曾經爭辯女性為何不能露胸部而男性卻可以,
我還不知道民國七十幾年已經有這麼進步的見解。

我想這題有寫這個見解應該也不會加分啦,
從許多方向都可以檢驗是不該當的,
最多只有社會秩序維護法83條的適用。
回覆 .. 在10/28/2013 5:37:42 PM的回覆:
這題題目是?
回覆 .. 在10/28/2013 5:37:43 PM的回覆:
這題題目是?
回覆 你拿基本分而已 在10/28/2013 5:38:02 PM的回覆:
出題老師考這討論會覺得決議太有理了?!
就像司法官二試考97台上4601號判決,持假槍搶銀行,判詐欺
合理嗎?心理壓制才是重點!
這題,只能以罪責減輕,或依刑法上行為檢驗
回覆 酒醉要看吧 在10/28/2013 5:43:52 PM的回覆:
如果我酒後覺得熱都可以露鳥?
熱可以阻卻故意?
回覆 酒醉要看吧 在10/28/2013 5:46:20 PM的回覆:
如果我酒後覺得熱都可以露鳥?
熱可以阻卻故意?
回覆 你拿基本分而已 在10/28/2013 6:02:35 PM的回覆:
出題老師考這討論會覺得決議太有理了?!
就像司法官二試考97台上4601號判決,持假槍搶銀行,判詐欺
合理嗎?心理壓制才是重點!
這題,只能以罪責減輕,或依刑法上行為檢驗
回覆 xyz 在10/28/2013 6:18:47 PM的回覆:
寫一下釋字617,就可以解決了不是嗎
回覆 擬答 在10/28/2013 7:17:10 PM的回覆:
我講清楚一點

「意圖」雖是純主觀要件,實務上還是以客觀情狀判斷
你光說沒意圖法院也不見得信,所以我才來個退步言
扯原因自由行為前有先說露奶時應該沒故意
但因為喝醉的關係,可能因原因自由行為還是被認定有故意,所以又論述「喝酒當時沒有之後會露奶的預見」,所以還是沒故意。

我也知道公然猥褻是意圖犯
但你一題就只寫「無意圖所以不該當」,我看也只能拿個位數分數。



回覆 omg 在10/28/2013 7:20:50 PM的回覆:
這個實務我笑出來了XD
回覆 sss 在10/28/2013 7:39:15 PM的回覆:
注意“配分“!...
這題不寫actio   in   causa、原因自由行為?
那要寫啥?
她後面還有214的罪!73台上1710例
回覆 看清楚只有10分配分 在10/28/2013 8:22:10 PM的回覆:
要嗆別人只拿基本分也看看自己基本分都有沒有拿到。
樓上說的對,甲女還有冒自己妹A女名應警詢要討論214。
如果這考題想出成第五題還可以加考刑訴考點。
希望你這麼努力扯東扯西下對這小題可以拿到非個位數的漂亮分數喔。
加油,共勉之。
回覆 看清楚只有10分配分 在10/28/2013 8:27:20 PM的回覆:
要嗆別人只拿基本分也看看自己基本分都有沒有拿到。
樓上說的對,甲女還有冒自己妹A女名應警詢要討論214。
如果這考題想出成第五題還可以加考刑訴考點。
希望你這麼努力扯東扯西下對這小題可以拿到非個位數的漂亮分數喔。
加油,共勉之。
回覆 .. 在10/28/2013 9:51:22 PM的回覆:
是在考這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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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理女性同志上空遊行   遭警告妨害風化

新頭殼newtalk2013.10.26   張永安/台北報導

今(26)天下午有上萬人走上台北街頭,參與台灣同志大遊行,包括性別團體、學生社團及支持性別平權社會團體等遊行民眾聚集北市府廣場前。台灣性別不明關懷協會更以裸身行動表達捍衛性別平等訴求,其中生理女性同志上空遊行則遭到警方警告,指有妨害風化之嫌。

每年都十分盛大的台灣同志遊行下午登場,依彩虹顏色分成七大隊,依序前進;所有走上街頭的群眾,多精心打扮,爭奇鬥艷,十分熱鬧。台灣性別不明關懷協會則在台北國父紀念館仁愛路側,發動裸身抗議性別不平等行動。由於行動成員中的女性生理同志上空赤裸,吸引來遊行及路上民眾的目光。

雖然遭到警方警告,但行動成員何德認為,性別不該只有二元分法,每人都有裸體權利,今天參與遊行的生理男性赤裸上身隨處可見,但生理女性或胸部豐滿者上空,卻有社會壓力甚至觸法,他說,這就是一種特定性別的歧視。

台灣性別不明關懷協會成員吳芷儀也強調,這次行動不是煽動色情,而是以行動藝術表達訴求。她指出,台灣同志大遊行已邁入第11屆,但跨性別及其權益至今仍被漠視,甚至須強迫動手術才得以更改性別,此舉已踐踏人權,迫害跨性別者的身體完整和人格尊嚴。
回覆 .. 在10/28/2013 9:53:56 PM的回覆:
ps.中華民國刑法
第   一六   章之一      妨害風化罪   
第   230   條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31   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231-1   條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項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32   條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233   條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234   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   235   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第   236   條      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回覆 sss 在10/28/2013 9:57:53 PM的回覆:
剛剛忙
actio   libra   in   causa
這小題就是這!
後面偽証、己手犯、幫助犯(丁律師)...很多人姓丁啊!
才是重點!
回覆 擬答 在10/28/2013 10:22:59 PM的回覆:
幫幫忙

題目破題寫酒醉又不是寫假的(但考完身分法後我不太確定了)
討論責任能力時順便檢討原因自由也不是很離譜吧
不然只寫意圖犯怎樣也不夠寫10分鐘

乙丙丁當然有寫到
但他們都沒露胸部
不在討論之列
回覆 .. 在10/28/2013 10:30:01 PM的回覆:
搞不懂

只不過是兩坨裡面富含脂肪的肉球,其上有乳頭與乳暈,該乳頭有乳腺,乳暈有乳暈腺以分泌油脂潤滑乳頭

這樣也能讓男人滿足性慾


顯然男人根本不是個東西
回覆 賭爛sss 在10/29/2013 3:23:44 PM的回覆:
海綿體不是一樣,給人的感覺也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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