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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律師民法
發表人 羽瞻  

發表日期

10/28/2013 5:51:26 PM
發表內容 第一題因果關西
第一小提我寫條件關西不成立
第二小提我寫責任範圍不成立
第三小提我寫條件關西不成立
第四小提我寫責任範圍不成立

第二題
第一小提我寫是債務分割
所以869條抵押權不可分
又不經抵押人同意不用民法第307
第二小提
我寫租賃權物權化仍有物權優先性適用
民法第866弟2項還有釋字第119   304號
又依照民法第877弟2項得併付拍賣
對該賣得價金吳優先受常權
然後丁得主張債務不履行跟租賃權利瑕疵擔保

第三題
第一小提我寫
免除扶養構不構成民法第1145條表示失權重大侮辱
直接寫否定說
還有不能預先拋棄繼承權
第二小提
我寫可以1148條之1跟1148條2項就沒了.............

請問大家寫怎樣呢
來討論討論
回覆 準律師好 在10/28/2013 6:00:05 PM的回覆:
你上了,除非字沒人看得懂
回覆 準律師好 在10/28/2013 6:00:05 PM的回覆:
你上了,除非字沒人看得懂
回覆 準律師好 在10/28/2013 6:02:27 PM的回覆:
你上了,除非字沒人看得懂
回覆 羽瞻 在10/28/2013 6:05:15 PM的回覆:
別這樣
大家純法學討論
說不定有其他更好的點小弟沒寫到
畢竟國考考選不不會公佈正確答案
永遠沒人知道正確答案是什麼
回覆 文化畢業生 在10/28/2013 6:44:50 PM的回覆:
你可看看高點解答
回覆 文化畢業生 在10/28/2013 6:46:43 PM的回覆:
你可看看高點解答
回覆 討論 在10/28/2013 7:10:44 PM的回覆:
身份法最後一小題可能有誤
我的理解是:
1148-1是「繼承人」用的,又「視為其所得遺產」
而不是說從被繼承人收受的贈與物要繳回變回遺產

簡單說,是說兩年內贈與有繼承權之人的,就算做是已經分配給該繼承人的遺產,但是不是說那些財產要還給被繼承人而成為遺產。所以債權人恐怕無法依本條主張權利。那數額要不要加回被繼承遺產,法條也不是那麼清楚(不過我想是要)

我的結論也是可以主張
但是我是寫說符合244的要件(時效、無資力)可以撤銷贈與。
其實我是亂寫的,不知道是不是這樣
回覆 ar 在10/28/2013 7:19:34 PM的回覆:
承上同學,縱然可以也超過2年
回覆 xyz 在10/28/2013 7:20:04 PM的回覆:
我是寫1148-1、1148II   修法理由
然後否定,100年1月當月贈乙...同時贈丁,102年9月甲死
超過兩年了。
回覆 羽瞻 在10/28/2013 7:49:40 PM的回覆:
1148條之1好像是追加計算
讓他視為所遺遺產夠夠清償債務
但是不能算入應繼財產
債權人可以請求清償

對阿好像是超過兩年
回覆 羽瞻 在10/28/2013 7:56:54 PM的回覆:
這樣的話整合大家討論

應該是先用1148條之1討論說可以請求
但是因為已經超過兩年不能行使
所以回歸244條
看有沒有無詐害債權的故意
那25分就差不多了
回覆 QQ 在10/28/2013 8:00:17 PM的回覆:
大驚!!!
102年才死喔
回覆 大驚too 在10/28/2013 8:12:45 PM的回覆:
不知有多少人中了招
出題老師這下可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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