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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律師證交法26-3的考點(附具淺見 以俾交流)
發表人 對糕點的小疑問  

發表日期

10/29/2013 4:03:15 PM
發表內容 A   公開發行公司擬於民國   103   年股東常會改選董事、監察人,主管機關得否核准由該公司之法人股東   B   公司之代表人分別同時擔任   A   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又,C   公司及   D   公司(C   公司持有   D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過半之股份),亦皆持有A公開發行公司之股份,得否由C公司之代表人當選為A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由   D   公司之代表人當選為   A   公開發行公司之監察人?請就現行法之規定,說明在法條解釋運用上之問題點為何?(40分)

第二個問題點有函釋   不多說了
第一個問題題   糕點解ok   但小弟覺得不ok
公開發行公司為保障投資人   對於公司治理的密度怎可以低於規範
公司法的規定?   公司法第27條第2項已修法   所以證交法26-3條第2項除書應已無適用的餘地   出題者「可能」是要考生幹譙這一點吧
函釋的部分雖不合於證交法第26-3條第2項的文義   但如此解釋
似應較有助於公司治理
淺見   請小力&#38805;   >   <
回覆 是喔 在10/29/2013 10:05:44 PM的回覆:
記得上程政大的課他有提過這個點
他說26-3要配合27條修正限縮適用
那他們的解答可能不是程政大解的吧
如果解可以,那幹嘛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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