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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出題和改題的人會是同一人嗎
發表人 kk  

發表日期

10/29/2013 6:54:05 PM
發表內容 考選部說線上閱卷是兩個人平行閱卷改同一題,
那出題的老師會是改題的其中一個嗎?
又,   我看到這個考選部的閱卷規則第八條,覺得很疑惑.   
http://wwwc.moex.gov.tw/main/ExamLaws/wfrmExamLaws.aspx?kind=1&menu_id=318&laws_id=11

第   八   條       分配試卷時,同一委員以評閱同一科別之同一科目試卷為原則。   單閱或平行兩閱時每一委員之閱卷本數,以不逾六百本為原則。但同一考試同一科別同一科目到考卷數在九百本以內者,得由同一委員評閱。分題單閱或分題平行兩閱時每一委員之閱卷本數,得依前項標準換算。

平行兩閱時每一委員之閱卷本數,以不逾六百本為原則。

那是在律師二試總共有2千6百多人到考,   而考選部的閱卷規則說每一個老師原則只改600份考卷.   所以,   每一個題目的第一閱和第二閱是原則是分給4~5個教授改(我一直以為第一閱是同一個教授改所有考卷的同一個題目,而第二閱是另一位教授再改所有考卷的同一題.   這樣改題標準才不會浮動).   那依這個閱卷規則....一個教授原則只改六百份考卷....那各位也知道這些大老們是甲說,乙說,丙說...甚至見解常常相反........
如果依這個規則...同一題的考卷是第一閱分給4~5個人改,
第二閱的又再分給4~5個人改.....那改題標準會很浮動,   
就是靠他們大老們的自由心證囉....
那像這次的律二地雷題一堆,   像公法二這種特殊題目(陳慈陽大弟子和吳庚釋字533對於行政契約的定義根本是天地之別),   那我們的考卷又分給4~5個人改,   那樣的結果大家應該可以想像...
如果真的要照陳慈陽大弟子那樣寫才是正確答案...
但,   我質疑的是,   沒錯,   依據國外的學說,私人之間能否締結行政契約有正反兩說,   但,   依據我國法,行政契約就是依據行政程序法的相關規範,   私人之間的協議是內部關係,   甲乙丙丁內部協議是他們自己家裡自己要搞定的事,   如果他們的協議搞不定,   若認定他們的協議為行政契約,   那就要依法行政適用行政程序法囉!   可能是我資質不佳,
我實在很難想像這些人要如何適用行政程序法135~149,   
還有,   若定位為行政契約,   甲乙丙丁的協議若發生糾紛要打官司,要適用行政訴訟法第8條的一般給付之訴(因為行政契約的糾紛,不是民事法院在處理的)....可能是我真的程度太差....但請問要怎麼適用法條?因行政訴訟法第8條的文義就是一方必須是行政主體....

想想,   像王永慶畢業後留下N間房屋,但在遺產分割前是王文洋,王雪紅,王雪齡....等公同共有,   假設他們大房,二房,三房等約定房屋稅
由其中一房的人繳納,   而依上述高人的見解,   將他們的書面協議認定為行政契約.   但因為房屋稅是N億的大代誌,   有一天原來同意要繳房屋稅的人反悔,所以產生糾紛,就要適用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訴訟法囉!

請問各位高手們,您覺得這樣合乎常理嗎?

我也不清楚,   但我覺得吳庚大法官在釋字533的見解才是對的.





回覆 mm 在10/29/2013 7:02:19 PM的回覆:
綜合題是事先出好抽題的

改題的人是考選部開試務會議在找人的

這一題通常會找一個實務、一個學者

至餘其他的   通常出題者自己一閱   另外一個考選部找另一人一閱

以上只是聽說的   可性度低   卓參   
回覆 aloha 在10/29/2013 7:28:32 PM的回覆:
國文絕對不是xd
回覆 sss 在10/29/2013 7:52:17 PM的回覆:
kk超犀利!讚!
您這才是法律人的料!真本事!
釘住這件事!考試,一定要公平公正!(劃格、scan,也是!)
回覆 路人 在10/29/2013 8:00:11 PM的回覆:
公法二這種題目只是藉由國家考試告訴大眾,該教授的新研究方向而已,我是直接用行政契約回答,管他的,撈點基本分
就算他給我很低分,吳庚的見解還是深植我心,從民國80年代以降,無人可出其右.
回覆 kk 在10/29/2013 8:07:09 PM的回覆:
謝謝sss.   您過講了,其實我很弱.
回覆 私人間行政契約 在10/29/2013 8:16:19 PM的回覆:
吳庚在533所提的判斷標準是在意見書   是意見書   根本沒有拘束力
而且前一篇也說了吳庚自己的書都舉過例子
就算很久以前的解釋文如果已經不合時宜也無意義了      湯德宗不也一直說憲法的持續對話      大法官不是絕對的   法律本身就不是絕對的
回覆 sss 在10/29/2013 8:24:14 PM的回覆:
kk您謙虛了!
公法二,現在已經打爆!
不是那種解答了!
就是觀念通知、嘉義縣政府(那裡污弊一大堆!)有瑕疵!
都已經推...定?(法條用語),合當由被推定者負責!
倒楣的大哥,只好打行政訴訟,x的要弟弟出來負責!
(弟弟搞不好在高雄當醫生,很有錢!)
但是,嘉府的VA,很明顯是瑕疵!
其實,現行法規還不夠保護本件狀况!
可以扯到行政法之預為登記行為...時間實在不夠!作罷!
舉重明輕,甲當然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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