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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撤銷假扣押應可取回擔保金(律師民訴)
發表人 與糕點不同的觀點  

發表日期

10/30/2013 5:04:37 AM
發表內容
小弟有不同觀點   但不曉得算不算另類觀點啦
各位酌參(勿&#38805;太大力>   <)
律師民訴那題應為測驗以下最高法院看法
換言之   題目所設計的律師的法律意見恐對於民訴法上的規定有所誤會   
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830號民事裁定記載:「所謂訴訟終結,在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供擔保之情形,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不當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實施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則在供擔保人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額既未確定,自無從強令其行使權利,必待供擔保人已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始得謂訴訟終結。又如供擔保人撤回假扣押之執行係在其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之後,則受擔保利益人倘因假扣押之執行受有損害,即未能於催告期限內行使權利,自亦不得准許供擔保人返還擔保物。」

最後在開一槍講一下這樣雖可以依法取回
但必須依民訴法第531條第1項負擔無過失的損賠責任
但此亦乃無可厚非   兩相權衡下立法者所做的利益權衡

回覆 550 在10/30/2013 8:33:30 AM的回覆:

債權人自行撤銷假扣押不是本來就負無過失法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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