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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刑事第三審撤銷二審判決之更審程序爭點
發表人 討論  

發表日期

10/30/2013 7:44:09 AM
發表內容 1、有無類似民事訴訟法第478條的判決覊束力的例外規定?
2、有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求教專業人士   小弟看到坊間有擬答在解這題兩者均採肯定的見解
但小弟印像中這兩個的實務上看法不是都是採否定見解
回覆 修正一下 在10/30/2013 7:45:18 AM的回覆:
民事訴訟法第478條判決   羈束力
回覆 附具淺見交流 在10/30/2013 7:56:40 AM的回覆:
小弟當時在考場的想法簡言之:
第一小題:無不利益變更禁止之適用、無類似民事訴訟法第478條第2項之規定   故第二審的判決合法
第二小題:為保障被告的妥速審判權(憲法位階權利)   最高法院應依第398自為判決   惟依目前實務的作法   似仍會撤銷發回更審   併此敘明
-----------------------------------------------------------------------------------
當時是猜測出題的老師是希望考生點出目前現狀的這個問題點
結合上妥速審判的想法
回覆 樓上哈哈 在10/30/2013 8:06:15 AM的回覆:
除非你是在寫今年司法官二試
不然你在自為判決什麼?
律師這兩題都二審本來就自為判決好嗎?
還扯民訴478,哭哭了喔
就考370而已。
回覆 > < 在10/30/2013 8:08:22 AM的回覆:
四、甲犯強盜罪且造成被害人死亡,檢察官乃以強盜致死罪將甲起訴。第一審法院認甲之犯行成立,論以強盜致死罪,科處無期徒刑。案經第一審法院依職權逕送上訴,第二審法院認甲所犯之行為事實,應成立強盜殺人罪,且甲罪大惡極,乃撤銷第一審判決,改依強盜殺人罪判處死刑。經第三審法院進行死刑辯論,認甲之犯行,第二審判決論以強盜殺人罪,容有疑慮,尚應查明,乃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第二審法院審理後,亦認甲所犯為強盜致死罪,但改判量處死刑。試問:   
(一)第二審法院之更審判決是否違誤?(15分)   
(二)更審判決經上訴第三審,第三審法院應如何處置?(15分)

附上題目   >   <   
回覆 勿鞕太 在10/30/2013 8:09:54 AM的回覆:
律師那題是在考370   但小弟是看了糕餅店的司法官二試擬答
有一點小小疑惑   >   <   sorry
回覆 樓上哈哈 在10/30/2013 9:32:29 AM的回覆:
除非你是在寫今年司法官二試
不然你在自為判決什麼?
律師這兩題都二審本來就自為判決好嗎?
還扯民訴478,哭哭了喔
就考370而已。
回覆 > < 在10/30/2013 9:33:59 AM的回覆:
小弟強調一下

討論的標的是司法官二試的刑事訴訟法

sorry

>   <
回覆 99台上241 在10/30/2013 9:39:46 AM的回覆:
以下謹附上最高法院近年來所開示之神諭   >   <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一號
(四)、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前段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所謂原審判決,係指第一審判決而言,並不包括經本院發回更審案件之第二審法院前次判決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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