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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娼妓之工作權是否受到憲法第15條保障?
發表人 假道學台灣  

發表日期

10/31/2013 5:08:54 PM
發表內容 許宗力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就有關系爭規定禁止性交易,究竟限制人民何種憲法上權利,主要有二種見解:其一主張涉及性自主權,其二主張涉及工作權。這兩說未必衝突,但本席較傾向後說立場,其中最重要的理由是,提供性服務以收取對價應認為是一種職業,而納入憲法職業自由之討論。蓋憲法第十五條職業自由所稱之職業,原則上只要是人民用以謀生的經濟活動即足當
之,毋庸沾染太多道德或價值判斷的色彩,至於該職業應否管制或如何管制始為正當,則是後續的問題。   

到現在還是沒有地方政府開設性交易專區

試問這些人的工作權國家不用重視嗎?

沒有另一伴的人的性需求不是需求嗎?
回覆 性自主決定 在10/31/2013 5:09:59 PM的回覆:
補一句

準備考試的考生若沒有固定交往對象

難道不能花錢買個發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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