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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老師遺產繼承問題!
發表人 PR  

發表日期

11/1/2013 9:05:03 AM
發表內容 李老師早安,
請教老師一題民法繼承問題: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生下丙子與丁女後,配偶乙死亡。丙子與丁女均已婚。丙男育有二子   A、B,丁女亦生有三女   C、D、E。甲死亡時,丙男早於甲男死亡,而丁女依法拋棄繼承。甲留下財產   840   萬元,A   男與   C   女分別可繼承甲男多少財產?

想請教老師,究竟丙早於甲死亡,且丁亦拋棄繼承的情況下,究應是孫輩全面繼承(意即A男C女各獲得168萬)或是,僅丙的孩子AB得依民法第1140條第1項規定,代位繼承?(意即A男420萬、C女沒有錢)

請教老師!
回覆 PR 在11/1/2013 9:41:52 AM的回覆:
老師您好,補充一下。

學生的看法是:
民法1176條全面的孫輩要繼承,必須要子輩都拋棄,但是本題並沒有子輩全部拋棄的狀況。因為學生是認為本題應該是民法第1140條第1項適用的情況。因為應該是A獲得420、C無法獲得任何財產。

不知道這樣的理解是否有誤?謝謝老師的回答^^
回覆 A 在11/1/2013 10:07:35 AM的回覆:
民法第1140條所稱「代位繼承」,係指同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而「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依法定方式所為,成為與被繼承人毫無關係之第三人,此時拋棄繼承者,其應繼分之歸屬,由被繼承人之其他同順序繼承之人所有。

拋棄繼承權,如被繼承人尚有其他同順序之繼承人,則其子女並無代位繼承權利,其應繼分必須歸屬其他同順序繼承人。
回覆 PR 在11/1/2013 10:17:23 AM的回覆:
所以請問樓上同學,您放了法條和解釋後,
您認為本題是什麼情況?

看起來也是認為是用民法第1140條代位去處理嗎?
因此C應該沒有獲得遺產嗎?
回覆 淺見 在11/1/2013 10:34:08 AM的回覆:
純以法條文義來看,應該是C得零元的答案為妥:
理由1:1176第1項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此時所謂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並非丙(因為丙已死亡),而是指AB兩位代位繼承人,亦即丁的應繼分歸屬於AB,自然非CDE得為繼承。
理由2:1140條的代位繼承發生事由僅有二『死亡』及『喪失繼承權』,拋棄繼承不屬於上述二者,CDE自無從代位繼承丁之應繼分
回覆 PR 在11/1/2013 10:41:47 AM的回覆:
這題是102年高員級鐵路民法的第23題。
選擇題答案給的是A、C各得168萬。

我的想法與樓上淺見大大一樣。

所以才想上來請教老師,究竟是考選部的答案有誤,或是有什麼地方學生思考錯誤了。謝謝老師!
回覆 A 在11/1/2013 11:07:06 AM的回覆:
丁女拋棄的是對甲繼承權,但他沒有拋棄對乙妻的繼承權。




我硬掰的。
回覆
李俊德 在11/1/2013 5:32:01 PM的回覆:
理由1:1176第1項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此時所謂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並非丙(因為丙已死亡),而是指AB兩位代位繼承人,亦即丁的應繼分歸屬於AB,自然非CDE得為繼承。
理由2:1140條的代位繼承發生事由僅有二『死亡』及『喪失繼承權』,拋棄繼承不屬於上述二者,CDE自無從代位繼承丁之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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