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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第869條與第304第2項之適用關係
發表人 討論求進步  

發表日期

11/1/2013 11:16:34 AM
發表內容 我有查了鄭冠宇老師的物權法教科書了

第304條第2項並沒有區分所謂一部或全部免責的債務承擔

不曉得為什麼會有區分說的見解出現

是有哪位老師採這種特殊見解嗎?

若有   那真的是中招還不自知   哀   痛苦呀

考古題可以參考91律、84台大法研
回覆 kick 在11/1/2013 12:10:50 PM的回覆:
869Ⅱ   是2007年修法時修的
增加一部債務承擔時抵押權不可分性
既然是新法      似乎優先於304
但仍需要權威見解...
回覆 求教 在11/1/2013 12:16:08 PM的回覆:
所以是學說上有人做如是主張嗎?
回覆 A 在11/1/2013 1:52:49 PM的回覆:
講的有道理你也可以當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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