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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違憲阻隔中小學生行政爭訟權的高牆終須倒下!
發表人 釋字第684號  

發表日期

11/3/2013 4:29:21 AM
發表內容 釋字第六八四號解釋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   李震山

系爭解釋繼續適用於中小學生的結果,係明確向其重申並昭
告,只要學生身分未被改變,其他在校內的處分者及仲裁者皆是
學校,自不能尋求外部救濟。若進一步將之與基本權利類比,退
學或類此之處分可比擬為「生命權」受剝奪,當然應提供救濟管
道。至於能留在學校繼續受教育,形同已能存活,其他有關身體、
人格、尊嚴、平等、表現、集會結社等自由權利若受侵害,頂多
只觸及生命是否有意義與尊嚴,人格是否有自我型塑空間等問
題,那不是行政法院可以置喙的,礙難提供救濟管道。這傳遞給
正接受全人教育的中小學生,一項何等偏頗且失衡的人權價值
觀!至少今日之成人世界,絕不會如此傲慢地對待其成員。此無
異於為中小學生的行政爭訟權砌築一道高牆,只在牆中繼續維持
系爭解釋之一道小門,受退學或類此處分之學生方得入內。被排
拒在外的學生,不論如何敲門,拒絕開門的回覆主要內容,始終
如出一轍。   
   
特別值得關注的是,在本件解釋處理優先順序下,先將在高
牆小門外久候,甚至浮譟喧囂的大專學生們帶離現場,另為他   (她)   
們繞道高牆外另開一適合的通道,不再以「退學或類此處分」為
通行要件,改以「大學自治」作為流量的管制閥。大專學生表面
上是從「特別權力關係」中解脫,但若司法審判仍以減輕負擔為
主要思考模式,行政法院仍無意扮演保障學生人權之守門角色,
依系爭解釋前車之鑑,難保不會將本係「直接關涉教學、研究之
學術事項」享有自治權之「大學自治」的憲法制度性保障,誤用
為限制學生與教師行政爭訟權之有利工具,誠屬切忌之事,允宜
共同監督,以免奏出「大學自治」的變調曲。   
   
如今本件解釋既出,中小學生若再向本院聲請變更系爭解
釋,就不應讓系爭解釋這雙「小鞋」,仍穿在腳形已不合適的中小
學生腳上,以解除其難耐之疼痛。違憲阻隔中小學生行政爭訟權
的高牆,終須倒下,拆除該森嚴的圍牆後,得讓有受學校公權力
措施侵害權利疑慮的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機會迎向莊嚴明亮
的法院,接受公正廉明的法官依正當法律程序,闡明人民疑慮是
否有無理由,使應受司法審查之案件進入司法堂奧,司法方無愧
於接受「正義最後一道防線」之冠冕。   
   
其實,多數意見並非未深悉問題之底蘊與癥結所在,但將學
生行政爭訟權利之山水藍圖,因不便言明之理由,先著墨於水,
置山於不論,未能面對問題通盤處理,畢其功於一役,著實可惜。
系爭解釋作成迄今,寶貴的十五年光陰已經過去,哀哀中小學生   
仍在「特別權力關係」幽魂附身下,原地打轉地適用系爭解釋。
若教育主管機關無能或無意提出友善校園人權的法案,立法機關
對此亦不思主動出擊,本院又須等待「身分適合者」之釋憲聲請
案,再經冗長與充滿變數的合議機制,結果實難逆料。敢問,司
法改革就刻不容緩的人權保障部分,還有多少的時間資源,以及
多少人民信任的空間資源,足供揮霍!
回覆 所謂國會自律 在11/3/2013 5:14:51 AM的回覆:
「得讓有受學校公權力措施侵害權利疑慮的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機會迎向莊嚴明亮的法院,接受公正廉明的法官依正當法律程序,闡明人民疑慮是否有無理由,使應受司法審查之案件進入司法堂奧,司法方無愧於接受「正義最後一道防線」之冠冕。」by李震山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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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司法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
因此如何加強人民對於司法(廣義的司法含檢察官)之信賴度
是識者必須共同努力的
雖說國會議長關說仍在繫屬中的司法個案在台灣未具有刑事不法   
一切只訴諸國會的自律   試問   台灣的國會有任何想把事情查清楚的
具體作為嗎?
若有關說司法   請王議長下台   負起政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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