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林鈺雄:監聽法制 漏洞百出
發表人 Roxin在台代表  

發表日期

11/4/2013 7:51:12 AM
發表內容 焦點評論:監聽法制   漏洞百出(林鈺雄)
2013年10月01日            更多專欄文章

檢察總長黃世銘在立法院「擠牙膏戰役」一敗塗地之後,監聽風暴越演越烈。但立委諸公磨刀霍霍之際,可能作夢也沒想到,當初的立法敗筆,正是今日濫權監聽的始作俑者。

先比較一下統計數據。2012年度台灣地方法院總計核發41,237監聽票次(其中包含24,154續監票次),此一數字,比起2011年度成長約略一成。同性質之監聽票次(亦即不計算國安監聽),2011年度德國法院總計核發21,118監聽票次(其中包含3,089續監票次)。   
簡言之,換算回人口比(德國人口約為台灣的4倍),台灣法院核發監聽票次是德國法院的8倍;若以續監票次比較,更高達德國的30倍!以上還未考慮我國一張票掛多條線(平均掛約3線)的慣行實務,若以實際掛線數來比較,懸殊更為驚人。看來,國力不同,連人民基本權利都會連帶縮水。   
可是,我國自從釋字第631號解釋及2007年中《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法之後,同年底起監聽票核發已經改採法官保留原則,也就是檢察官僅有聲請權,唯有法院始能准許監聽及續監,特偵組也是以法院依法核票作為護身符。既然我國及德國皆同由法院把關,為何監聽實務統計卻呈現如此天壤之別?我們的監聽法制出了什麼問題?   

淪為檢警橡皮圖章
70年代,德國也曾犯相同的錯誤,當時,德國《刑事訴訟法》的重大干預處分雖然皆採事前法官保留原則,但實證統計發現,檢警取巧規避或擴權執行的違法亂紀事件,屢見不鮮。問題在於法官核發令狀(如搜索票、監聽票)之際,由於時間急迫、資訊片面,難以發揮實質的控制效果,反而淪為檢警的橡皮圖章。在我國特偵組監聽林秀濤檢察官(以關說事證來聲請貪瀆監聽票?)及立院總機(連門號持有人都搞不清楚?)部分,法官照單全收的缺失,同樣暴露無遺。
之後,德國從立法到實務,改為事前、事後雙管齊下,除了加強事前法官保留的審查密度之外,同時發展全面性的法院事後審查,賦予受干預當事人事後得向法院請求救濟或確認處分違法的權利。諸如「一案吃到飽」、「小案灌水成大案」、「聲東擊西(偵辦A案件卻聲請B案票)」等事前核票時難以察覺的亂象,藉由從容不迫的事後審查,法院得以抽絲剝繭;檢警若有違法濫權情事,在確認違法之訴的公告裁判書中,自然無所遁形。
相較之下,我國事後救濟僅有《刑事訴訟法》的抗告和準抗告途徑,更離譜的是,條文文字還漏未規範通訊監察。筆者雖再三呼籲應匡正此項立法漏洞,但多年來聽者藐藐。於是,儘管《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洋洋灑灑明定了事前法官保留、列舉重罪原則及比例原則,但到底具體個案中這些法定門檻被遵守了沒有?卻是在非所問、無人審查!   

從制度面防濫監聽
欠缺事後法院審查,僅是現行監聽法制漏洞的冰山一角。其他諸如另案監聽之限制、通聯紀錄之法律保留、國會通訊監察監督委員會或監察使(Ombudsman)之設置,都是我國法相較於歐洲法及德國法的權利保護漏洞。這些隱疾,在此次監聽風暴果然也一一發作。
立委諸公們,個案公審檢察總長,適可而止;當事人對簿立院(而非法院),更應三思。亡羊補牢,彌補通訊監察的立法漏洞,才是防範濫權監聽、維護基本人權的制度出路!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回覆 黃東熊 在11/4/2013 7:53:29 AM的回覆:
前國立中興大學校長黃東熊。(記者方賓照攝)
記者林慶川/專訪

前中興大學校長、國內知名刑事訴訟法學者黃東熊表示,即使由法官核發監聽票,但若核發過程有瑕疵,監聽也不合法,國內濫權監聽情形這麼嚴重,主因於檢察官聲請監聽票太過浮濫,法官審核時變成「橡皮圖章」。

他認為,特偵組設在最高檢察署,一旦檢察總長有意濫權,即可能成為打擊異己的工具,應修改法院組織法,將特偵組改設在台北地檢署,透過地檢署檢察長、高檢署檢察長等層層監督,才能減少弊端發生。

記者問:特偵組涉濫權監聽,我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是否有不備之處?

黃東熊答: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提到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就可以監聽,此法在制定時,對這一點我曾極力反對,但意見不被採納。檢察官聲請監聽,通常是要一般偵查方式沒辦法抓到證據,法官才可准許監聽,但不能只要是三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統統可以監聽,這種監聽方式,很容易侵犯人權。

監聽浮濫   法官淪橡皮圖章

問:法若有不備,要如何解決?

答:其實,通保法第五條的要件很清楚,要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無法用其他方法蒐集證據時,才可以准許監聽,但現今情況是,檢察官聲請監聽票太浮濫,法官也僅是「橡皮圖章」,而規定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就可監聽,這種規定太籠統了,應該要具體列舉出什麼罪名,其實,通保法規定還算清楚,是人在執行時出了問題。

問:監聽浮濫,根本問題在哪裡?

答:一個人一定有很多秘密不願意讓他人知道,但是台灣的人權觀念很淡薄,不尊重隱私權。台灣幾乎所有的犯罪都用到監聽,甚至媒介性交易的案件也在監聽,刑法的使命,是要保護人民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名譽不要遭受到侵害,跟這個無關的,實在不必要處罰它,應該要除罪化。很多人開玩笑地說,刑法像是一部「道德經」,只要從道德上看起來不好的東西,都要處罰,如果這樣,法院一定不堪負荷。

問:你如何看立法院長王金平被控關說案?

答:我當校長的時候(編按:中興大學校長),很多人來跟我關說,我不接受,因此遭遇到很多困擾,我並不是袒護王金平,但他能夠選上立法院長,也要立法委員選他才行,柯建銘也是他的選民,當然要服務,但這也是民主政治最大的缺點。

無關犯罪對話   都應該銷毀

問:檢察總長黃世銘可否拿監聽譯文給總統看?

答:檢察官若發現監聽內容與案件無關,都要銷毀掉,檢察官是負責偵查犯罪,追究行政違失不是檢察官的職掌範圍,黃世銘把這些東西拿去報告總統,動機已不純正,也不是純粹要為國家或為社會除害,已失去身為檢察官的立場。我舉一個很粗淺的例子,譬如說,我有外遇,我跟我的小三通電話被警察聽到,警察去告訴我太太說:「你先生有外遇!」這樣可不可以?聽到王金平跟柯建銘的無關犯罪對話,都應該要銷毀掉。

問:國外保障人權的作法,有比較嚴格嗎?

答:一九六四年,美國男子Danny   Escobede槍殺他的姊夫,他落網後要求見律師,警察騙他,指律師沒有來,他自白認罪,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沒律師在場的自白,不得做為證據。

一九六六年,美國男子Ernesto   Miranda犯強姦罪,他是南美洲移民,英語講得不太好,沒有要求見律師就自白了,聯邦最高法院說,雖然被告沒有要求見律師,但沒有律師在場,被告所說的話,不能做為證據。

一九六八年,美國一件毒品監聽案,被告在電話中跟對方講,那一天賣給你多少毒品,檢察官指監聽有合法的監聽票,聯邦最高法院則認為,被告在電話中的談話內容,也算是自白的一種,監聽時,辯護人沒有在被告旁,所以不能做為證據。

也許大家會覺得美國是不是過度保護被告,其實這是很正常的保護人權作法。我也認為,犯罪嫌疑人若認為有人監聽他時,就不會在電話中講這些話,從這個觀點來看,被告在監聽中的談話(可類推為自白)是沒有「任意性」(編按:自白任意性是指,自白須出自被告的真意及自由意志),因此不能做為證據,台灣很多這類監聽,都是違反自白法則。

日特偵組   設在三處地檢廳

問:外界認為特偵組應該要廢掉,你的看法為何?

答:日本的特偵組設在東京、大阪及名古屋地檢廳,我們的特偵組設在最高檢察署。特偵組若設在地檢署,監督的人很多,若設在最高檢察署,可以監督的人就只有檢察總長而已,總長若想濫權,就可以用來打擊敵人,沒人可控制,韓國也設立特偵組,但韓國是設在「大檢察署」(即我國的最高檢察署),我們的制度可說是模仿韓國,但韓國也是因為濫權及一堆流弊,廢掉特偵組。

受到檢察一體的支配,嚴格講起來,我國的檢察官應該算是行政官,不是司法官,因為,他執行職務,還是要聽從上面的指揮,法官可以獨立審判,但檢察官沒辦法,特偵組設在最高檢署,檢察總長當然可以直接指揮,但若設在地檢署,由地檢署檢察長指揮,若指揮不妥當,高檢署檢察長可以干涉,所以,日本才將特偵組設在地檢署。

立法院應修改法院組織法,在台北地檢署設立一個特偵組,採任務編組即可,其他地檢署不必設立,因為真正的大咖(指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大多集中在台北。

問:特偵組指有監聽票,但技巧性擴線監聽,可以這樣做嗎?

答:特偵組一直講他的監聽是合法的,但合法的監聽,也是侵犯人民的隱私權,若是簽發監聽票的過程有瑕疵的話,就等於不合法監聽,像這次監聽立法院的總機,簽發監聽票的法官只要稍微調查一下,就可以知道是立法院的總機,他沒有調查就發出監聽票,「法官根本是閉著眼睛在蓋橡皮圖章」。特偵組涉違法監聽,應該要處罰才對,若以刑事究責,稍顯過重,但至少應該要有行政處分才行。

侵害人權   監聽與羈押一樣

問:法院核發監聽票時,法官應如何把關?

答:法官應該站在公平立場,但台灣法官的意識形態跟檢察官很像。我常說,台灣的法官好像檢察官的辯護人,一起來對付被告。我的學生曾為我做了一本祝壽論文集,書皮是我設計的,它是一個天秤,一邊是台灣、一邊是人,放在天秤上衡量的話,代表人權跟一個國家的利益是一樣的,但台灣人沒有這個觀念,認為「團體」比「個人」重要,而監聽時侵害人權的程度,就跟羈押及搜索等強制處分是一樣的。

問:監聽得到的內容,是否具證據能力?

答:監聽得來的東西,應該只能做為偵查的參考,但台灣常直接將監聽內容當成定罪的證據,實際上,監聽得來的內容,不能當證據,檢察官應該是根據監聽內容,去找其他證據。台灣對監聽很放寬,已經給檢察官很大方便,檢察官透過監聽,就知道可以去哪裡找證據,而不是拿了譯文,就要法官判被告有罪。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