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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91律師的考古題(物權部分)解錯了
發表人  

發表日期

11/4/2013 9:31:56 AM
發表內容 我有買李老師的考古題

但經我查閱鄭冠宇老師物權書後

我確定這一部分解錯了

工作人員最後向李老師轉告

我幾經思考   反覆思量   還是決定反應出來

抱歉   因為這一部分102律師又考出來   以後亦有可能再出題

sorry   希望老師見諒
回覆 .. 在11/4/2013 9:40:15 AM的回覆:
擬答上面是寫
1、半數之債務承擔:適用民法第869條第2項
2、全數之債務承擔:適用民法第304條第2項
不曉得可否提供這是國內的哪位學者的見解
或有無相關的實務判解
因為我查閱過教科書   確實無作如此區分
sorry
回覆 老師自己出來說話了 在11/4/2013 12:37:20 PM的回覆:
台大物權老師都同樣看法?


我心碎
回覆 誤會啦 在11/4/2013 12:56:40 PM的回覆:
我猜應該是蔡明誠老師的見解吧

我手邊陳自強老師那本契約的內容和消滅寫民法304那邊也沒寫這麼細

陳忠五今年出司法官物權啦         他有沒有文章我不知

反正算了         分數出來在看看         謝謝老師啦

學生沒有想挑戰老師的意思         學生民法、民訴也都是和老師學的

挑戰?誤會啦^____________^
回覆 羽瞻 在11/4/2013 1:31:11 PM的回覆:
那請問不這樣區分
那869條第2項跟304條第2項各自如何適用呢?
回覆 哪位老師的見解 在11/4/2013 1:58:12 PM的回覆:
我把謝在全看了一下   也是沒有看到類似的看法
回覆 羽瞻 在11/4/2013 2:07:31 PM的回覆:
那如果照各位大大講的
沒有這樣區分
半數債務分割也適用304第2項
那民法第869條第2項又適用在哪勒?
回覆 感恩 在11/4/2013 2:09:18 PM的回覆:
其實採哪種見解不是重點啦

說的有理也是一說呀

宇瞻你有查到哪篇文章或哪本書有明白示表採區分說的看法嗎

好心提供一下吧      先謝謝你
回覆 恩.. 在11/4/2013 2:18:25 PM的回覆:
羽瞻你的問題我試著回答看看

民法第869條第2項在併存之債務承擔之場合   不論一部或全部有適用

但若是免責的債務承擔   不論一部或全部   均應適用第304條第2項

102律師的題目還有一個hint

甲、乙之間是朋友關係(似乎強調他們之間的信賴關係)

淺見啦   你參考看看
回覆 老師回覆有理由 在11/4/2013 2:19:09 PM的回覆:
當然是用869第2項

304第2項是用在全部免責的債務承擔

理由

第三人願提供其抵押物為其擔保乃係基於與「主債務人」之情誼及信任,當「全部免責的債務承擔」時,「主債務人」已經完全脫離債務,物上保證人不宜令其負擔保責任,故應同時免責。

而「一部免責的債務承擔」時,「主債務人」仍負債務清償責任,故物上保證人仍負擔保責任,而應適用869第2項。
---------------------------------------------------------------------------------
台大物權老師基本上都是這樣的看法     自己去查一查
回覆 學員 在11/4/2013 2:25:10 PM的回覆:
有時候考題是沒有標準答案的

我們去翻書也不一定翻的到


有時候期刊題
除了林國全邱聯恭那種一定要照他寫的作答以外
(我真的覺得這兩個老頭      很廢      為什麼一定要照你的寫?)

其實有自己的見解也不錯
改題者是希望考生融會貫通
能找出合理的法律解釋理由
而並不一定標準答案就是什麼

開板說去看鄭冠宇老師的書
這也是一說
但我相信在平行雙閱的制度下
寫出合理的答案才是正確的

回覆 在11/4/2013 2:25:44 PM的回覆:
我知

所以到底是哪本書或文章?
回覆 學員 在11/4/2013 2:34:34 PM的回覆:
剛看了一下91年題目

這個不就是不可分性嗎
李老師講很多次了

只有債務全部移轉才是304阿
回覆 學員 在11/4/2013 2:36:27 PM的回覆:
所以今年的題目是併存債務承擔
那當然不是304

KEY   WORD
免責債務承擔
併存債務承擔

一定要在解答中表示出來
不然就死了
回覆 在11/4/2013 2:38:02 PM的回覆:
XD

今年的題目好像是「免責的債務承擔」

其實   大家應該試著去找出到底哪個台大老師的文章或教科書上有寫

有的話   大家真的賺到了   21分!
回覆 樓上學員別鬧笑話了 在11/4/2013 2:39:45 PM的回覆:
要不要弄清楚時麼是並存債務承擔
什麼是免責的債務承擔?
還有今年考題明明就是免責的債務承擔,
題目都明著寫了,哈哈
你可能搞不清出一部債務承擔跟全部債務承擔
是否有差別,才是大家拼命討論的爭點吧
回覆 .. 在11/4/2013 2:40:15 PM的回覆:
民事法總分不是300嗎?

21分?
回覆 .. 在11/4/2013 2:41:58 PM的回覆:
ps.考試時間四小時
回覆 學員 在11/4/2013 2:48:58 PM的回覆:
抱歉

今年的考過我就忘了
但是那兩個是不同的
我有寫出來效果


我不在家裡 看不到考卷
所以我才只看91年的


不過那兩個不同喔
我覺得我根本沒啥疑問耶
回覆 學員 在11/4/2013 2:50:35 PM的回覆:
但我記得考題重點

好像是在
只承擔一部不是嗎?

突然經樓上的講
我想起來了
題目中就有提示
是免責的債務承擔


ㄚ那不就債務的一部分割
就不可分性阿

哈我沒寫錯
回覆 恩.. 在11/4/2013 2:56:24 PM的回覆:
甲、乙共有價值一千五百萬元之建地一處,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共有期間,甲以其應有部分,及第三人         A         所有價值一千萬元之房屋,為丙設定抵押權,向丙借款一千萬元。設定抵押權時,丙要求         A         應以自己為受益人以該抵押房屋為標的,向保險公司投保火險。不過,抵押權設定後不久,甲經丙同意,將半數之債務由丁加以承擔。豈知丁承擔債務後,甲、乙即進行分割,雙方協議;乙分得土地之全部,甲則由乙對之給付八百萬元。但不幸的是,A         之房屋亦在甲、乙分割土地後不久遭火焚燬,但         A         卻自保險公司獲一千萬元之理賠。問:(25%)
(一)本案甲之債務由丁承擔後,A         是否可主張免除對甲所負之擔保責任?

91年律師的考題長這樣

解釋上確有成立免責或併存的債務承擔兩種可能性

但我買的那本考古題解答

沒有做這樣的區分

而是用一部或全部分別適用民法第869條第2項或第304條第2項

但老師說台大老師都這樣主張

我手邊陳自強、鄭冠宇、王澤鑑老師的書都查了

如果有考友能提供是哪位台大老師文章或書有寫

我很感恩

謝謝您
回覆
李俊德 在11/4/2013 3:36:43 PM的回覆:

我在台大唸書的時候〈亦即869第2項還沒增訂,還是修正草案時〉,物權法老師就一再強調這個概念了

「物上保證人係基於與主債務人之情誼而提供擔保」

304第2項是適用於主債務人全部脫離債務
----------------------------------------------------------------------------------
朱柏松      劉宗榮      蔡明亮
----------------------------------------------------------------------------------
3個老師中有2個強調過這個概念

哪2個,我倒是記不太清楚

回覆 謝謝老師 在11/4/2013 3:38:35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

不管怎樣

我支持您   至少您沒有把我這篇文章刪了

力挺您到底   老師您還是我心中公認第一把   最強的民事法之神!
回覆 謝謝老師 在11/4/2013 3:41:49 PM的回覆:
而且我也相信那些改物權的老師

應該也知道這兩個大腕老師的見解(劉宗榮、朱柏松)

很多法律見解   不是一定要秀在文獻上   學者才知道

像許宗力老師對於行政契約的定性方法

由於他在一次的研討會上被其他老師批得太慘

幾乎所有學界的老師都嘛知道

但他文章上也沒寫   哈.......................................................
回覆 .. 在11/4/2013 3:44:02 PM的回覆:
蔡明亮?

---------------
是蔡明誠嗎?

回覆 .. 在11/4/2013 3:48:56 PM的回覆:
蔡明誠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科技專利權益委員會委員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
   
現職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
蔡明誠vs.蔡兆誠
回覆 謝謝老師 在11/4/2013 3:50:26 PM的回覆:
也謝謝老師撥冗回答學生的問題

謝謝老師   

最近天氣變化   老師要多加衣服   

感恩~~~~~~~~~~~~~~~~~~~~~~~~~~~~~~~~~~~~~~
回覆 .. 在11/4/2013 4:01:15 PM的回覆:
蔡明誠跟王澤鑑一樣,也是德國慕尼黑大學
Ludwig   Maximilian   University   of   Munich
(German:   Ludwig-Maximilians-Universit'a;t   M'u'nchen

Latin:   Universitas   Ludovico-Maximilianea   Monacensis)

那.....王澤鑑受業於Karl   Larenz,蔡明誠呢?

回覆 suton 在11/4/2013 4:10:56 PM的回覆:
當然是用869第2項

304第2項是用在全部免責的債務承擔

理由

第三人願提供其抵押物為其擔保乃係基於與「主債務人」之情誼及信任,當「全部免責的債務承擔」時,「主債務人」已經完全脫離債務,物上保證人不宜令其負擔保責任,故應同時免責。

而「一部免責的債務承擔」時,「主債務人」仍負債務清償責任,故物上保證人仍負擔保責任,而應適用869第2項。
---------------------------------------------------------------------------------
李老師您好,大家好;

我剛看看手邊可翻到的   
謝哲勝物權二版及鄭玉波黃宗樂修訂的物權,都沒針對這部分
去做詳細討論,都只是表述869條1'、2項條文及簡單舉例而已。(謝在全及王澤鑑不在身邊XD)

鄭冠宇老師物權書沒研讀過,但看到一篇文章

抵押權之讓與   
編著譯者:   鄭冠宇   
出版日期:   2005.02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67   期   /177-183   頁   

都是第三人提供物保擔保債務,
裡面舉的例子是以全部免責債務承擔及
全部併存的債務承擔作區分,
前者適用304條2項,後者則是869條2項。
區分理由其實就是李老師說的在併存的債務承擔下,主債務人
仍然要負責債務之清償,此時第三人抵押之物上保證人可以預見,畢竟其本來就是為主債務人作擔保。

但是李老師進一步(抱歉如此用語因為暫沒查閱到相關文章),
在一部免責的債務承擔也作此解釋。
我認為有些疑義,法條沒有明文,有解釋的空間。
大家提出來討論似乎也很好;


如果回歸到,第三人抵押的本質就是為主債務人作擔保,
是基於信賴債務人的清償可能性,
那有一部免責的債務承擔時,在債法上,原債務人在此一部
範圍內免責,變成新的債務承擔人都負債務清償的責任,
這部分就是第三人抵押時無法預見的,也失去其原本的信賴。
也就是民法304條2項立法保護該擔保人的意旨。


而如果,本件一部免責債務承擔,結果有逕予適用869條2項。
及優先適用304條2項的爭議。
管見是認為保護抵押權人與保護第三人抵押的權衡下,
應該採取較保護第三人抵押而是用304條2項規定。
理由在於,此時抵押權人(債權人)已有300條時的預見,
或者301條的承認權加以保護,而不應該將債務不能清償的
風險完全加諸於第三人提出擔保的抵押物。

這是我考試的一點淺解,供大家參考,討論的意見交流。
最近天氣早晚溫差變化大,請注意保暖,祝福大家。

回覆 所以這題應該是304 在11/4/2013 4:33:28 PM的回覆:
感覺心又活過來了?
回覆 suton 在11/4/2013 4:42:51 PM的回覆:
樓上別誤會了。

我的意見不代表出題老師或改題老師,
況且我很尊重李老師的見解,
只是提供一點小小的思考方向。

說不定,這幾個月就會突然看到各大法學雜誌上,
蹦出承認出題及產是其見解的文章也不一定。

小的才疏學淺,僅供參考,祝福大家。
回覆 304 304 30 在11/4/2013 4:44:00 PM的回覆:
為了分數   我大喊304
且糕點跟寶成都解304?
回覆
李俊德 在11/4/2013 5:27:27 PM的回覆:

其實你可以看102年律師第一試測驗題第21題

原先出題老師提供的解答就是適用869第2項(B)

但是可能有人爭議

是併存債務承擔或套用304第2項

所以第二次公布解答多了(C)

答(B)或(C)均給分

回覆 在11/4/2013 5:30:26 PM的回覆:
看來是869
回覆 suton 在11/4/2013 5:47:56 PM的回覆:

承蒙李老師不吝指教,感謝您。
回覆 學員 在11/4/2013 6:28:11 PM的回覆:
李老師真的厲害

直接拿選擇題的給分答案來解釋
兩種說法都有道理

回覆 大師就是大師 在11/4/2013 9:46:28 PM的回覆:
膜拜

用一試破二試

膜拜
回覆 我怎麼覺得樓上是在酸 在11/4/2013 9:49:07 PM的回覆:
.....
回覆 aaa 在11/5/2013 5:19:26 PM的回覆:
其實道理很簡單...
你老婆答應愛你一生一世...
卻和外面男人生小孩...
小孩一共兩個...一個是你和老婆生的...一個是她和外面男人生的...
那你死了...財產呢?...婚生推定...喔那另一個打否認...除掉了...然後也和老婆離婚了~
那?婚生子女那個當然要給遺產啊!

那...如果老婆生的小孩都是和外面男人生的!...離婚...也婚生否認...一了百了~

這跟民法869條2項與304條2項...之間的法律結構關係...超像!
回覆 304? 在11/5/2013 5:49:22 PM的回覆:
所以aaa你的意思是應該解304Ⅱ

對吧?沒搞錯您意思吧
回覆 aaa 在11/5/2013 5:56:32 PM的回覆:
我解869條2項...因為...畢竟是"有一份義氣在"啊!
都抵押出去了...
免責那邊就當妳去外面生的...
我自己生的...當然要負責啊!
回覆 在11/5/2013 6:16:10 PM的回覆:
看來

這題最後的結果

很有可能是兩極化

目前聽到去改題的老師的心證.........................

回覆 aaa 在11/5/2013 6:55:01 PM的回覆:
兩極化也是正常的...不然怎麼拉得開差距?
一拉差個16或17分吧~
這一題重點其實是在第二小題...要假設一些可能的狀況...分數才會高...
現在好像都流行出這種...
"第一小題一翻兩瞪眼"..."第二小題發揮創意"的題型...

律二...好多科題目都是這樣ㄟ....
綜合題就不用說了
公司法第一及第二題...證交法那一題...刑法第一題...刑訴第一題...公法第三題...公法第四題
都有這種痕跡存在...
回覆 suton 在11/5/2013 8:13:00 PM的回覆:
敢問,樓樓上大大

改題老師的心證如何?是否也分享一下。謝謝您
回覆 …… 在11/5/2013 8:44:42 PM的回覆:
不是劉宗榮、不是蔡明誠

通說出題

就將……
回覆 ASP 在11/5/2013 11:05:37 PM的回覆:
其實...平行雙閱...根本沒有甚麼暗器可言...
除非是錯到離譜...像我今年保險法竟然...竟然...把5000萬給用來算!...然後又頭昏...算成各負3750萬跟1250萬...
這一題說爆...其實是爆2/3...(很傷了!!!)
至少我還沒有那種"原爆"...完全沒有!...那個真的只有3%與83%~93%的分數差別!!!
比如說像今年(我隨便拿一張考題~)...律二的公司法第一題...這種才會有爭論...結論相反...分數不至於差太多~
司二的民法第二題...可以簡答...其實我覺得簡答兩行和細細寫12行...分數不會差太多...
再抽一題...司二公司法第二題...這題的第二小題幹嘛配25分?
怪啊!!!....
其實...第一小題便已經打好了第二小題的基礎了...
邏輯要一貫...不然...肯定低分低到可怕!!
喔對!
律二行政法第二題...
這算有一點集體放水...寫啥特別理論...意義不大啦
第四題...特別犧牲...大家也懂...但是要怎樣表達出那種"拎杯很賭爛"的FU...就要鋪陳了...
最後...律二的刑事法..."趙""高"的說法...就是"指鹿為馬"...不要說寫不完...根本不該寫...
回覆 遇見 在11/6/2013 6:07:14 AM的回覆:
眾裡尋他千百度^_^
回覆 ASP 在11/7/2013 12:48:40 AM的回覆:
那人卻在燈火闌珊處....^^
回覆 ASP 在11/7/2013 5:39:44 PM的回覆:
近視度數加深了...所以...
就會..."眾裡尋他千百度,驀然回首,那人卻在燈火闌珊處"了...
回覆 蘇立言 在11/7/2013 9:30:06 PM的回覆:
平生不會相思,才會相思,便害相思
身似浮雲,心如飛絮,氣若游絲,
空一縷餘香在此,盼千金遊子何之;
證候來時,正是何時?
燈半昏時,月半明時

我真是超喜歡ASP
尤其是最後二句,鞭辟入裡的說理
真是太令人激賞了,很棒的文字風格,深深吸引著我…………


一想到ASP是sss的分身,就……

為此,我感到憂傷
在欲明未亮的閃爍晨星中,在將黑未暗的華燈初上裡…………


不知那裡有賣奪魂鋸
能把這兩個人切開
該有多好?


先hold著,下次感冒再繼續戰…^^



回覆 好文 在11/7/2013 9:43:37 PM的回覆:
不推手會癢
尤其這句~~「不知那裡有賣奪魂鋸」
用的精妙
回覆 ASP 在11/7/2013 11:28:23 PM的回覆:
相思豈在相思處?
道無因!
問無卦!
不容相思掛心頭
世間因果皆有報,   莫使後人鎖腸無所道
要應念頭,   直須眼前而不計枯榮
莫要深鎖眉頭
不如歸去...
且讓!
不如,   才下眉頭,   卻上心頭!
回覆 安思普露呵 古浪個拉 在11/7/2013 11:35:59 PM的回覆:
SSS真的這麼討人厭啊?
回覆 老友的問候 在11/20/2013 10:00:27 PM的回覆:
其實,s也不是討人厭啦,可能有時酒喝多了發發酒瘋吧!
古浪酋長,你的薄酒萊呢!別現在就喝光了,留著慶功時喝吧!
好多人把你的大作從深海中撈出來呢!
我沒忘記在司律訓見面的約定,每天都超努力,
其實我上次是騙你的,一千次不是我按的,確實是你的宇法粉絲按的
趕快出來吧!我們是朋友呀,一起奮鬥約定要上榜的戰友…^^
回覆 路人 在12/17/2013 4:50:43 PM的回覆:
宇法的答案是正確
回覆 路人 在12/17/2013 4:54:12 PM的回覆:
宇法的民訴及商事法也很強
回覆 ? 在12/18/2013 9:53:40 AM的回覆:
?
回覆 ? 在12/28/2013 12:54:09 AM的回覆:
?
回覆 ? 在12/28/2013 1:01:21 AM的回覆:
難道他們都是同一個人?
回覆 怎麼會差那麼多? 在12/28/2013 1:27:50 AM的回覆:
   蘇立言   在2013/11/7   下午   09:30:06的回覆:
   平生不會相思,才會相思,便害相思
   身似浮雲,心如飛絮,氣若游絲,
   空一縷餘香在此,盼千金遊子何之;
證候來時,正是何時?
   燈半昏時,月半明時

   我真是超喜歡ASP
尤其是最後二句,鞭辟入裡的說理
   真是太令人激賞了,很棒的文字風格,深深吸引著我…………


   一想到ASP是sss的分身,就……

為此,我感到憂傷
   在欲明未亮的閃爍晨星中,在將黑未暗的華燈初上裡…………


不知那裡有賣奪魂鋸
   能把這兩個人切開
   該有多好?


先hold著,下次感冒再繼續戰…^^

   
回覆 怎麼會差那麼多 在12/28/2013 1:30:28 AM的回覆:
宇法宅男考生們都有點難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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