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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坊間黑心總複習解題書充斥
發表人 小心服用  

發表日期

11/5/2013 9:46:28 AM
發表內容 好X   好X   好你個..................
害我還這麼相信你   
超人哥
一本500多耶
一試綠色皮   
頁139   政大102法研(即今年102律師考題類似考點)
全文摘錄:「依舊民事訴訟法第575條第1項規定:『法院…』法院得斟酌甲有無惡意遺棄之事實」…
最好是啦!
家事法第10條第1項邱派外的相反見解
就是用舊民訴法第575之反面解釋+審理細則第15條作為論據
總之   幸好   買來就沒看
只把李老師的家事事件法念過

台灣油是黑心的
連考試用書也是!
哇哩咧
回覆 勿戰 在11/5/2013 9:47:37 AM的回覆:
順便問一下
這樣有無主張民法第227條第2項加害給付之可能?
純粹學理討論   謝謝
回覆 消保法10 在11/5/2013 9:52:35 AM的回覆:
這邊順便建議
相關人士應善盡消保法第10條的回收義務
(不過有沒有適用消保法我不知啦)
類推適用???!(冏)
回覆 在11/5/2013 10:03:37 AM的回覆:
如果有人看懂這篇的話
可以去他們facebook的粉絲團反映一下
對於一家開沒幾年的出版社
他們應該會接受消費者的退書吧
至少為了維持商譽
也讓他們下次在找作者時
要更小心
有些人沒錢去買一萬多的總複習
看你們廣告的這麼好聽
花了錢去買
結果是這樣
情何以堪
回覆 在11/5/2013 12:32:07 PM的回覆:
另某家解答同樣黑心   自己上網查看吧
回覆 家事法天王 在11/16/2013 7:20:23 AM的回覆:
神經病

讀x那本唯一就是錯在不該用舊民事法條文
那題本來就是適用家事法第10條第2項跟家事法審理细則第15條
離婚是當事人得處分事項
所以適用地10條第2項拹同主義
跟家事法審理细則第15條(不利婚姻維持事由只能當事人舉證,   不能職權探知)也吻合
與家事法審理系則第15條有衝突的是家事法第10條第2項但書
自己程度差還怪東怪西

你寫錯了,   超爽der
回覆 挑戰喬?科科 退錢啦 在11/16/2013 2:45:26 PM的回覆:
「依舊訴訟標的理論…法院不得職權審酌之…而依新訴訟標的理論觀之…此事實非有助甲、乙婚姻維持,依民事訴訟法(下稱民訴法)第575條第1項規定,法院亦無從職權審酌」(喬   實戰解析   12-69)
回覆 科科 在11/16/2013 4:17:55 PM的回覆:
還有話要譙嗎?真理是愈辯愈明   這篇本已沈下去
你要上來罵人神經病   只好和你戰了
回覆 科科科科~~ 在11/16/2013 4:22:25 PM的回覆:
最後再告訴你   據「謠傳」   這題姜神出滴
寫邱、協同主義   恭喜大爺呀   一定「非常高分」
回覆 家事法天王 在11/16/2013 7:56:12 PM的回覆:
那題才10分而已
而且這也才第二小提的第二小子題
你有這麼多時間分論新舊訴訟標的理論?
一看就知道依照家事法解決的問題
當然是依照家事法第10條殺進去喔
10條第2項跟審理系則15條解決
反而更符合題目意旨
離婚是屬當事人得處分事項
依照家事法帝10條第2項無疑
又無第2項但書問題
自可以再依家事審理細則第15條

喬學長我很尊敬
但是不一定要完全照他寫法吧
政大102年我不敢講
但是既然國考考綱都將家事法列入考綱了
直接切入寫家事法絕對比寫新舊訴訟標的理論還要好
他寫書的時候還不知道家事法有沒有列入考綱裡面
因為他很明顯是用<舊民訴>來解
盡信書不如無書阿,   寶貝

至於你說的協同主義跟辯論主義的問題
根本就不是本題主要爭點
而且同樣都有表達當事人自行舉證的意涵
完全符合本題要求
寫哪個根本就沒差


回覆 别躲 在11/16/2013 7:57:06 PM的回覆:
不吭聲?不是罵人神經病?你有比喬威嘛?
回覆 決定去退錢! 在11/16/2013 8:01:02 PM的回覆:
那本對民訴法第575根本理解錯誤

寫錯不所謂      但找打手上來譙人

就太超過了!
回覆 決定去退錢! 在11/16/2013 8:01:05 PM的回覆:
那本對民訴法第575根本理解錯誤

寫錯不所謂      但找打手上來譙人

就太超過了!
回覆 在11/16/2013 8:07:19 PM的回覆:
喬那本有解家事法

自己去看

江超人不是和他很熟

去問吧   別再找打手上來譙人

回覆 科科 在11/16/2013 8:17:39 PM的回覆:
大哥

你在扯什麼

家事法第十條第二項處理辯論主義第二命題

關審理細則第十五條何事

姜家事法二版337頁去看看

再練練   再譙人
回覆 天兵? 在11/16/2013 8:19:42 PM的回覆:
連書都不看      還家事法天王?
回覆 在11/16/2013 8:33:32 PM的回覆:
自己多念書多思考

別急著譙人神經病

大家學法之人

應更理性討論

為補習班、出版社護航

何必?
回覆 家事法天王 在11/16/2013 8:38:35 PM的回覆:
誰跟你講家事法第10條第2項
只是辯論主義第二命題而已?
唸書如此令人驚訝
你去翻李老師教材
老師教材是這樣教你的嗎?

家事審理細則15條是辯論主義第一命題而已
離婚跟撤銷婚姻不利婚姻維持的事實,   法院不得職權探芝
但是家事法第10條第1項是整個職權探知主義(事實證據都可以由法院職權探知,   當事人也不得自認)
家事法第10條第2項是指整個辯論主義(協同主義)(事實證據都須當事人提出,   當事人也可以自認)

沒本事沒唸書就不要跟人家爭拉

不想再跟暴民吵了,   大家怎麼吵請自便
回覆 科科科科~~ 在11/16/2013 8:42:30 PM的回覆:
李寫怎樣我不知

我非學員      亦非原po

純粹看你自稱天王但……

姜才會出題

李見解如何

一點也不重要……………………
回覆 家事法天王? 在11/17/2013 3:06:41 AM的回覆:
姜神見解傾向甲說

邱派傾向乙說

「家事法天王」你還是快快回去轉告你家老闆

看看要怎和讀者交代   不要急著找人上人罵別人神經病

這樣真的很不像一個「超人」會做的事吧

會議次別: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1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0   號
會議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資料來源:
司法院
法律問題:家事事件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5   條又規定:「離婚或撤銷婚姻之訴訟事件,就不利於維持婚姻之事實,法院不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若夫對妻為家暴行為,妻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並訴請離婚,於此離婚合併保護令事件,妻若於離婚並未主張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3      款不堪同居之虐待時,法院得否審酌其於職權調查保護令事件所得知之毆打情節,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判決兩造離婚?

討論意見:
甲說:
家事事件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 ,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法律別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又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5   條規定:離婚或撤    銷婚姻之訴訟事件,就不利於維持婚姻之事實,法院不得斟酌當事    人所未提出之事實。其立法理由「當事人所未提出離婚或撤銷婚姻    之事實,既不利於婚姻之維持,自不宜由法院依職權採認該事實,    爰參考民事訴訟法第   574      條第   2      項明定之。」以補充家事事件    法母法規定之不足,並承襲民事訴訟法第   574      條第   2      項規定。    故本題妻若於離婚並未主張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3      款不堪    同居之虐待時,法院雖於合併審理之保護令事件調查得知該事實,    惟因該事實係不利於維持婚姻之事實,且為當事人所未提出,故依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5   條規定,法院不得斟酌該事實判決兩造離    婚。

乙說:法律規定之內容不可能鉅細靡遺、面面俱到,所以例外允許立法機關得授權行政機關發布行政命令為補充規定。然法律授權,係屬例外,故應有其限制與界限,其內容包括:1.有關實現立法目的之核    心事項應以法律規定   2.   重要事項應以法律明確授權   3.   法律概括                    授權僅限於次要事項之規範;亦即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
明確,且須具備可瞭解性、可預見性、可審查性等要素,才符合授    權明確原則。若法律僅概括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施行細則者,該管行    政機關於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母法規定之限度內,自亦得就執行    法律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之次要事項以施行細則定之,惟其內容    不能牴觸母法或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增加母法所無之限制。家事事件    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    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法律別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其立法理由為「家事事件多與身分關係有關,並涉及公    益,故在審理程序中,為求法院裁判與事實相符,並保護受裁判效    力所及之利害關係第三人,及便於統合處理家事紛爭,爰採行職權    探知主義,於本條第   1      項明訂法院得視個案具體情形所需,斟酌    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於未能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獲得心證時    ,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惟法律另有特別規定時,則應限制法院依職    權斟酌事實或調查證據之權限。」同法第   199      條雖規定:家事事    件審理細則、本法施行細則,由司法院定之。惟該授權司法院制訂    審理細則、施行細則應屬概括授權,其細則之規定應不得逾越母法    規定之限度,且僅得就執行法律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之次要事項    加以定之,不得牴觸母法之規定。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5   條規定    :離婚或撤銷婚姻之訴訟事件,就不利於維持婚姻之事實,法院不    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此細則規定已逾越、牴觸家事事件    法母法第   10   條第   1      項之規定,又無法律之明確授權,顯然違反    授權明確性原則。故本題妻若於離婚並未主張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3      款不堪同居之虐待時,法院於合併審理之保護令事件調    查得知該事實,雖該事實係不利於維持婚姻之事實,且為當事人所    未提出,但依家事事件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審理家事事    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自得判決兩造離婚    ,不受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5   條規定之限制。

審查意見:本件題旨情形,法院因受理核發保護令事件,知悉夫對妻有家庭暴力行為,依家事事件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法院得依同條第   1      項規定斟酌該家庭暴力之事實,並依第   3      項規定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辯論或陳述意見之機會,法院並應適當行使闡明權,經曉諭發問後,仍應由妻追加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第   3      款為訴訟標的,法院始得審酌是否符合該款規定而准予判決離婚。按起訴狀應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而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各款及第   2      項所列每一離婚原因,均屬獨立訴訟標的,而有其獨立不同之事實,如妻未以該款規定為訴訟標的,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15   條規定,法院不應逕依該款規定判決兩造離婚。
回覆 家你個天王? 在11/17/2013 3:27:22 AM的回覆:
喬學長我很尊敬
但是不一定要完全照他寫法吧
政大102年我不敢講
但是既然國考考綱都將家事法列入考綱了
直接切入寫家事法絕對比寫新舊訴訟標的理論還要好
他寫書的時候還不知道家事法有沒有列入考綱裡面
因為他很明顯是用<舊民訴>來解
盡信書不如無書阿,         寶貝
==========================

寶你個......................

我沒那種嗜好

你想找人發展「特殊性的」關係獲得什麼高等職務

請找別人

我沒興趣
回覆 王你個? 在11/17/2013 4:42:22 AM的回覆:
對上開高等法院審查意見

學者評析:「此一類似折衷之作法,如在此一個案中,因同一法官

審理保護令及離婚事件,或有適用所謂法院職務上已知事實之規定,

而給予當事人聽審機會,但若係其他法官私知之案件類型,則未必

宜如此處理。」

因此   

其他案件類型   

還是必須回歸上開甲說(姜)、乙說(邱)之學理上論爭上解決

兩說併陳   

最後應考人須提出一個合於自己法律確信的結論

坊間解答   不知所云   顯見解題者對於家事法之誤會與認識侷限性   
回覆 家事法天王 在11/17/2013 9:59:05 PM的回覆:
阿樓上各位大大不就好棒棒

你考試就把高等法院座談會全默寫下來阿
保證你榜首拉

甲說乙說我是不知道拉
只知道你們隨便亂說
第10條採什麼主義
學說根本沒有爭議
只有對於第10條第2項但書跟家室審理細則第15條才有爭議

小弟還是那句老話拉
律師那題跟政大法研那題
直接切入家事法第10條第2項跟審理細則第15條
法院不得職權探知該事實
想學喬律師新舊訴訟標的理論分列
也看你有沒有那實力,   不要最後搞的東施效顰

說神經病      沒有其他意思
就只是對你們這些垃圾的鄙視而已
回覆 硬拗? 在11/18/2013 1:10:07 AM的回覆:
家事法天王

你民X黨?
回覆 你民X黨? 在11/18/2013 3:43:05 AM的回覆:
甲說乙說我是不知道拉
只知道你們隨便亂說
第10條採什麼主義
學說根本沒有爭議
只有對於第10條第2項但書跟家室審理細則第15條才有爭議
======
聽你在放.....................

你家事法到底有沒有了解呀

這樣也敢自稱家事法「天王」

謙虛一點吧   動不動就罵人神經病、垃圾

學法律之人   講話要多注意   不要和立法院的那些關說司法的立委

學一些壞習慣      講話就好好講   何苦罵髒話

你到是舉證一下   是哪本書上讀到的

李的就不用了   他講什麼一點也不重要

他就不會出題   

拿出你的依據吧   否則你一個自稱「家事法天王」的人

就想左打喬律師   右批姜神

這麼天才呀
回覆 ??? 在11/18/2013 10:34:58 AM的回覆:
家事法天王有後續論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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