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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單選題 複選題 申論題
發表人 中招  

發表日期

11/8/2013 1:04:55 AM
發表內容 直接切入主題

我認為如果司律申論可改為複選,會是一大改進
說真的,選擇題題目多,可廣泛打擊各科重點,也較客觀公平
(遇爭議題大不了該題送分,況且比例應該不會太高)
單選如不搭配倒扣機制,可能會因猜答案的運氣而造成結果偏差
複選題就沒這問題了(五選項全猜對機率1/32)

反觀申論題,例如你公司法看了五本共三千頁的教科書,也充分理解了,結果一題考個經濟部函釋,另一題考個期刊題,考試時還是只能瞎掰碰運氣,跟沒唸書的平起平坐,何來鑑別度。

再回來看選擇題,這幾年司律一試分數極端分數扣掉後,大致上還是在300-500分間成鐘狀分佈,統計上是有鑑別度的(有若如果題目沒出太偏,科目及配分妥適,就可測出法學實力)

最後再回申論題,考申論題的目的不外乎是想看到考生精闢的分析,
但若改題老師已有成見,考生分析再怎麼精闢,過程或結論與改題老師意見不一致時,恐怕也還是個屁。
改題老師沒成見,那更慘,都不知道分數是怎麼給的。
換句話說,在現行考試制度下,申論題根本沒辦法達成其目的。

我的結論就是考複選題是較申論題為公平客觀的方式。
當然,我只是指“方式”,考題內容好壞還是會影響鑑別度,
但考選擇題因為題目多,機車考題影響的比重會被稀釋,還是比較好。

所以樂見司律國考往複選題邁進。
(當然,更希望這跟我無關)
回覆 路過 在11/8/2013 7:41:51 AM的回覆:
無論是單選還是複選,都只是初步篩選,就司法官律師考試來說,決定性的關鍵仍是申論實例題。如何讓申論實例題更公平透明,恐怕才是正辨。
回覆 路過 在11/8/2013 7:41:54 AM的回覆:
無論是單選還是複選,都只是初步篩選,就司法官律師考試來說,決定性的關鍵仍是申論實例題。如何讓申論實例題更公平透明,恐怕才是正辨。
回覆 想講很久 在11/8/2013 10:07:04 AM的回覆:
申論題本來就很主觀,如果你看過別人寫的試卷就知道,這是無法改變的事實,要如何讓它客觀?
回覆 中招 在11/8/2013 10:15:58 AM的回覆:
是說希望改成考一次複選就好
不要再考申論題了
回覆 ooxx 在11/8/2013 10:41:31 AM的回覆:
讚同樓上,改複選   推,,,,
回覆 蘋果日報 在11/8/2013 11:34:58 AM的回覆:
作者:謝良駿(律師)

考試院邇來針對律師高考、司法官特考制度進行多次改革,自民國100年起即改採先選擇、後申論之兩階段考試,並增加國際公法、證券交易法等考科。新制度實施不到三年光景,據報載考試院已計畫將於明年起合併舉行律師、司法官第一試考試,更將於104年律師考試第二試增加「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法」、「海商法與海洋法」等四科選考科目。考試院為國家掄人才而煞盡心思,固然值得肯定。然而,改革迄今,竟遲未見考試院就當今考試制度之最大弊病-「黑箱作業」予以改善,誠令人遺憾。

眾所週知,律師、司法官考試制度之最大問題在於:閱卷品質不佳、評分標準不明,以及禁止考生對評閱結果聲請重新評閱,而形成無人可知的「神祕黑箱」。依現行典試法第23條第2項、第24條第3項規定,應考人不僅不得申請閱覽試卷與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更無法就試卷評分疑有濫用權力(如評分標準前後不一、閱卷委員以「獨門暗器」排斥其他學術見解等)或未尊重「應考人作答餘地」等違法情事聲請重新評閱試卷。然而申論試題評分標準究竟為何?長久以來,其內容一直是個難解之謎題,導致多年以來從無人確切知悉自己落榜或考取之原因為何,因而只能怨天或謝天。遑論舊制律師考試採取單閱制,99年度到考人數近7500人,但每題閱卷委員僅有一人,且必須於極短時間內評閱完畢,繁重之閱卷疲勞度導致評分可信度降低,如此不合理的制度,閱卷老師們雖叫苦連天,卻也只能犧牲考生權益而大嘆無奈。一旦考試及格與否之標準變成不可預測之射倖與賭博,試問考試院如何能確保考試制度之客觀公平性?

查現行典試法嚴重侵害人民於憲法上之應考試權、訴訟權等基本權利之問題,學者與考選部諸多長官,早已紛紛提出改革建議,認為宜避免「神祕黑箱」而應賦予應考人申請閱覽與複製試卷之權利、公布國家考試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考選部長亦曾於94年6月間發表文章表示上開改革建議。孰料,部長於97起擔任政務次長、101年起更接任部長乙職,卻未見其有任何改革行動,以致上開議題永遠僅能停留於學術討論階段。參諸考試院101年4月送交立法院審議之典試法修正草案,其中第27條、第28條竟只有形式上之文字潤飾,而無實質修正,顯見考試院根本無意識或毫不在意上開核心問題,總在枝尾末節打轉。反觀彼邦德國,其司法考試之考生不僅有官方之參考答案,更可聲請閱覽試卷而觀看書面評語,以及針對違法情形請求重新評閱。理由無他,德國人認為這是法治國家所應有之「基本常識」。如此一來,要吾人如何能對政府有所信心?

法律人的教育養成,影響國家民主法治之發展,然而我國的法學教育始終無法擺脫不良考試制度之負面影響。當今大環境對年輕人如此不友善,大學畢業生薪資跌至22K,透過國家考試改善個人生活條件,毋寧是廣大深陷無涯苦海的諸多考生所共同擁有之願望與夢想。但我國政府長期對考試人權之忽視,以致考生處於極為惡劣之考試環境,其基本人權實已蕩然無存,考生們又如何能期待透過考試來扭轉逆勢?吾人誠懇地請求考試院與立法院長官們能嚴正對待現行典試法業已違憲之問題,並創造完整良善的法學教育與合理公平的國家考試制度,給予廣大考生與年輕學子們一個可以期待與夢想的美好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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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觀彼邦德國,其司法考試之考生不僅有官方之參考答案,更可聲請閱覽試卷而觀看書面評語,以及針對違法情形請求重新評閱。理由無他,德國人認為這是法治國家所應有之「基本常識」。
回覆 想講很久 在11/8/2013 2:17:46 PM的回覆:
申論題本來就很主觀,如果你看過別人寫的試卷就知道,這是無法改變的事實,要如何讓它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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