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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謝在全(304Ⅱ)VS李俊德(869Ⅱ)民法物權PK(12.24揭曉)
發表人 1224  

發表日期

11/18/2013 7:32:53 AM
發表內容 期待
回覆 XD 在11/18/2013 9:25:26 AM的回覆:
建議置底   到時可檢驗是神還是....
回覆
李俊德 在11/18/2013 11:08:52 AM的回覆:

無聊         考選部會公布解答嗎?

還是以你的分數高低為準?

你的分數幾分以上是304Ⅱ?

你的分數幾分以下是869Ⅱ?

你怎麼保證你講你的分數是正確?

回覆 法治國黑森林 在11/18/2013 11:14:21 AM的回覆:
其實真的要譙的是考選部

老師真的是性情中人

欣賞!不過還是建議   可以考慮兩說併陳

回覆 .. 在11/18/2013 11:15:40 AM的回覆:
現在ptt鄉民很熱情

到時放榜去那統計看看

這樣對於這一題也算是一種貢獻

讓全國的考生知道到底那些大教授們的心證是什麼

哀.......................................................................
回覆 .. 在11/18/2013 11:17:07 AM的回覆:
對了

現在律師新制考試   成績單上有附上每一個題目個別的分數

不用複查   直接附上   挺進步的
回覆 正常點啦 在11/18/2013 11:26:03 AM的回覆:
你已經為這題在這裡吵很久了,雖然同情你考不好,但是來這裡盧盧盧,有用嗎?振作一點吧!
回覆 sorry 在11/18/2013 11:27:26 AM的回覆:
好啦

sorry
回覆 .. 在11/18/2013 3:06:54 PM的回覆:
謝在全不是跟賴英照一樣,從副院長位置下台了?
回覆 學員 在11/18/2013 3:17:09 PM的回覆:
請問老師
這標題真的是這樣嗎

為什麼說是PK?
12/24是放榜?

不太懂老師的意思
是要出課程嗎

不過我覺得
哪說都可以
要言之成理
答題邏輯要一貫

改題者的見解也很重要
而且現在是平行雙閱
也很難說會怎樣
除非最高法院有明顯的見解
不然採哪說很難講
回覆 .. 在11/18/2013 3:19:05 PM的回覆:
你稿錯了吧?

對阿!
怎麼變置頂了?
回覆 .. 在11/18/2013 3:25:46 PM的回覆:
而且,物權,是不是應該念史尚寬老伯伯的?

王澤鑑,謝在全遇到史尚寬也要稱他史叔叔或史大哥吧?

--------------
連姚瑞光老伯伯也要稱史尚寬為先進吧?

不是嗎?

回覆 .. 在11/18/2013 3:26:54 PM的回覆:
所以分管契約



債權契約還是物權契約?

----------------
好懷念鄭玉波老伯伯喔!

回覆
李俊德 在11/18/2013 3:28:23 PM的回覆:

同一個人一直鬧個不停

置頂

讓大家看個清楚

有人自認自己的分數代表「真正解答」.....

回覆 .. 在11/18/2013 3:31:04 PM的回覆:
說到姚瑞光,他也有物權論阿

而且,他把民訴法的所謂的第三人撤銷訴訟批評的很兇ㄝ

說什麼

幻想之訴
烏有之訴
是浪費公帑
製造亂源的

妄作

(詳參閱李俊德   宇法,民事訴訟法(三)

---------------
邱聯恭遇到史尚寬也要稱他為叔叔吧?

遇到姚瑞光也要叫他老師吧?


不然呢?

回覆 .. 在11/18/2013 3:34:01 PM的回覆:
邱聯恭

難道不用

好好自我反省嗎?

回覆 .. 在11/18/2013 3:35:58 PM的回覆:
黃泉路上

大家不都是一人孤零零的走(上路)?

---------------
何必計較那麼多?

一切有違法不都是夢幻泡影?

回覆 .. 在11/18/2013 3:40:10 PM的回覆:
涅槃

有餘涅槃
無於涅槃

我皆令入無於涅槃而滅度之

-------------
涅槃會不會是佛教的幻想之作?烏有之作?
妄作?

叔本華:那是人們永遠不可能達到的境界
回覆 .. 在11/18/2013 3:46:22 PM的回覆:
更不用說是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了
回覆 ... 在11/18/2013 3:56:25 PM的回覆:
原來是無聊人自嗨文
回覆 .. 在11/18/2013 3:59:47 PM的回覆:
嗯.....好嗨!

回覆 ... 在11/18/2013 4:00:11 PM的回覆:
詳參閱李俊德         宇法,民事訴訟法(三)
---


學員嗎
請問PPT第幾頁?
還是你只有文字講義?
回覆 .. 在11/18/2013 4:06:52 PM的回覆:
第三人撤銷之訴
肆   評議
回覆 ... 在11/18/2013 5:24:57 PM的回覆:
幾年版的投影片第幾頁?

不要只是寫標題阿
那個文字講義也有


說不出投影片第幾頁
可見不是學員
專門來鬧的
工讀生喔?
回覆 .. 在11/18/2013 5:32:05 PM的回覆:
呵呵.....

又一個搞不清楚狀況的人!






回覆 .. 在11/18/2013 5:42:34 PM的回覆:
什麼學不學員的?

回覆 補充 在11/21/2013 2:10:44 AM的回覆:
標題所示的爭議,出自這篇:
「91律師的考古題(物權部分)解錯了」
http://lawspace.com.tw/digiBoard/?ID=24913

題目在這裡:
(91   律)三、甲、乙共有價值一千五百萬之建地一處,應有部分各分為二分之一。共有期間,甲以其應有部分,及第三人A所有價值一千萬元之房屋,為丙設定抵押權,向丙借款一千萬元。設定抵押權時,丙要求A應以自己為受益人以該抵押房屋為標的,向保險公司投保火險。不過,抵押權設定後不久,甲經丙同意,將半數之債務由丁加以承擔。豈知丁承擔債務後,甲、乙即進行分割,雙方協議;乙分得土地之全部,甲則由乙對之給付八百萬元。但不幸的是,A之房屋亦在甲、乙分割土地後不久遭火焚燬,但A卻自保險公司獲一千萬元之理賠。問:   
(一)本案甲之債務由丁承擔後,A是否可主張免除對甲所負之擔保責任?   
(二)甲、乙在本案中所為之協議分割是否對丙生拘束力?丙可否主張對甲所取得之八百萬元有抵押權優先受償之效力?   
(三)丙可否亦得逕對A所領得之一千萬元保險金主張優先受償權?
回覆 .. 在11/21/2013 6:13:42 AM的回覆:
你人真好!
回覆 阿性 在11/22/2013 11:01:19 AM的回覆:
同一個人一直鬧個不停
置頂
讓大家看個清楚
有人自認自己的分數代表「真正解答」.....
------------------------------------------------------
哎呀呀,,,
老師好有個性啊,,,

不過,這樣也代表老師很有風度,不會用刪文來處理。

要是我,可能沒有這麼好的雅量,,,當然是殺無赦囉,,,




回覆 .. 在11/22/2013 2:57:12 PM的回覆:
你拿你自己跟宇法比?

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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