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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102司法官民訴第20題真正改答案的原因不是李大神所解
發表人 要跟上時代哦  

發表日期

11/18/2013 7:51:16 AM
發表內容 https://dl.dropboxusercontent.com/u/20888404/solution/302civilprocedure/102%E6%B0%91%E8%A8%B4%E5%8F%B8I.pdf

20、受監護宣告之人甲(其監護人為乙)主張丙竊取甲所有之   A錶一只,基於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訴請丙返還   A錶,法院審理中,丙將A錶讓與並交付給第三人丁,丁取得後將之交由其所聘員工戊保管,嗣後,法院判決甲勝訴確定。下列選項關於本件確定判決既判力主觀範圍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A)系爭確定判決對甲、丙有既判力,對乙、丁、戊則無   
   (B)系爭確定判決對甲、丙、丁有既判力,對乙、戊則無   
   (C)系爭確定判決對乙、丙、丁、戊有既判力,對甲則無   
   (D)系爭確定判決對甲、丙、丁、戊有既判力,對乙則無   

這題會改答案可能不是李大神解答中所講的原因哦

題目沒有特別提惡意   就被推定為善意

這題他們後來開會之所以會改答案

是因為原本答案是許士宦教授的見解

和最高法院的看法不同

根本不是你解答裡講的理由

許士宦會出題了哦

要跟上
回覆 要小心哦 在11/18/2013 7:56:40 AM的回覆:
又來亂了哦
回覆 一言堂? 在11/18/2013 8:01:02 AM的回覆:
這一言堂哦
敢po詳細解答不敢受公眾檢驗?
人家李大神至少還會說:「po在這沒有太大意義   po在考選部才有意義」
多學學
回覆 宇法粉絲 在11/18/2013 9:09:56 AM的回覆:
原po真是神人   為何會知道考選部的出題委員名單及司法官律師國考的出題或更改答案真正原因等這麼多內幕呢   

原po所獲取的司法官國考內幕資訊是99%的司法官考生們所不知道的   也是補習班民訴大師李大師依據正當合法管道所未能掌握到的   

原po連民訴都能得知這麼多考選部列為極密件的內部公文或出題委員開會的機密資訊   那真的是很厲害喔   

原po掌握了這麼多99%考生所不知道的今年司法官律師國考屬於極密件的資訊   今年必定高中雙榜無疑      

回覆 科科科科~~ 在11/18/2013 9:15:11 AM的回覆:
真正的民訴大師是喬

正宗邱弟子   碩士班學生

李大學部   連研究所也沒念

大師?科科~~~~~~~~~~~~~~~~~~~~~~~~~~~~~~~~~~~~
回覆 科科 在11/18/2013 9:17:19 AM的回覆:
許士宦文章看過就知道考選部他們改答案的原因了

哪需要什麼內幕消息

你隨便去找一個學校教民訴老師問

他們也講得出是因為這題原本的答案採的是許師見解和最高法院看

法不同才改答案

護航   應該不是這樣護的   
回覆 喬粉絲 在11/18/2013 9:18:54 AM的回覆:
喬律師東吳有兼課

若你社會人士   可以星期二下午去問他

看他講得改答案的原因會不會和李大神一樣
回覆 刑法念不好 在11/18/2013 9:37:25 AM的回覆:
請原po考慮是否再繼續嗆宇法吧

這個討論區有一堆警大的人和現任警察都在看   如最近幾篇警察特考的文章討論的頗為熱烈   

如果原po惹毛了宇法   版主宇法也可將原po的上網資訊提供給電信
警察   大家就應能輕易了解原po獲知考選部內部極密件內容(包括司法官出題委員名單   考選部內部開會決定更改答案等)   的原因   
回覆 .. 在11/18/2013 9:42:23 AM的回覆:
行得正   做得正   沒在怕的

若要開補習班   賣考古題

答案又不讓人檢驗   這是?

別家出版社若出版內容有問題

都接受客訴

這邊有一言堂到這種程度?

我不覺得
回覆 請問 在11/18/2013 10:00:30 AM的回覆:
別家的解答,你去客訴了沒有?
如有,那種解答應該忙死你囉!

回覆 .. 在11/18/2013 10:02:04 AM的回覆:
科科~~~

你怎知我沒去XD

只是這邊有討論區比較方便^^
回覆 .. 在11/18/2013 10:10:29 AM的回覆:
許士宦會出題這算機密???

全宇宙都知道吧

全台灣也只有他主張那種破壞實體法價值預設的見解

應該考生有念書的無人不知無人不曉吧

這題看來看去   應該就是原本出題者採許見解

被異議後改為許、最高法院見解都給分

我也只是提出我的看法   

大家可以討論
回覆 在11/18/2013 10:10:40 AM的回覆:
這裡這麼方便,那把你去別家客訴的東西,也po來看看吧!應該多到可以洗版了。
回覆 .. 在11/18/2013 10:12:37 AM的回覆:
這一題許他研究所有出過了

這邊不討論這一類考題問題

要討論什麼

你要不要講一下你的看法?

可否聚焦一下?
回覆 .. 在11/18/2013 10:13:41 AM的回覆:
不過你猜的真準

別家的還真的看了幾題就懶得看了

李的老實講啦

還ok啦   
回覆 近萬名考生權益?! 在11/18/2013 10:24:43 AM的回覆:
許士宦會出題這是常識,宇法是台大師承正宗邱派掌門人,當然清楚邱派大師兄許士宦會出題.關鍵是:   很少人會知道102年司法官民訴第一試第20題是誰出題的,   而原po卻在網上直接不迂迴地點出某位可能出題者的大名,這就令人佩服原po的神力了....................
回覆 .. 在11/18/2013 10:30:50 AM的回覆:
「採取許師見解」和「是許師出題」是兩碼子

不要無法實質辯論   就東扯西扯

要嘴炮、筆戰   奉陪!
回覆 原po不要再批了 在11/18/2013 10:56:08 AM的回覆:
樓上幾位是好意勸你不要再批宇法了,以免原po惹得一身腥.
原po難道不清楚警察特考的部份考試科目和司律國考是一樣的嗎?
很多人是念法律系的,同時,不少人也是宇法函授的學員或愛用者.
回覆
李俊德 在11/18/2013 10:56:52 AM的回覆:

是因為原本答案是許士宦教授的見解
-------------------------------------------------------------------------------
拜託              訴訟標的為物權請求權其既判力及於繼受人

(D)系爭確定判決對甲、丙、丁、戊有既判力,對乙則無

這是許士宦教授的獨門見解嗎?

這是通說好不好                  

61台再186號判例也是這樣的看法



回覆 .. 在11/18/2013 10:58:07 AM的回覆:
該不會這邊和王金平事件也一樣吧

哀.................................................................

好吧...我閉嘴
回覆 .. 在11/18/2013 11:08:28 AM的回覆:
通說認為61台再186在第三人受實體法善意受讓保護時

例外不及之(王甲乙等三人合著,頁565)

本題題目敘述未指出該人為惡意   應受善意推定   有善意受讓適用

故61台再186應限縮適用   否則即架空實體法價值

給李老師參考

實務上早有最高法院判決明白指出這樣的見解

後補

回覆 .. 在11/18/2013 11:12:56 AM的回覆:
李老師參考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二六號
次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第一項有關程序法上規定之「既判力之主觀範圍」,並非在創設或變更實體法上規定之權義關係,為確保交易安全,倘受讓該訴訟標的物之第三人,係信賴不動產登記或善意取得動產者,因受土地法第四十三條及民法第八百零一條、第八百八十六條、第九百四十八條規定之保護,基於各該實體法上之規定,固例外不及於
該受讓訴訟標的物之善意第三人,惟必以該實體法上所規定「善意受讓之第三人」為限。
回覆
李俊德 在11/18/2013 11:15:12 AM的回覆:

本題題目敘述未指出該人為惡意         應受善意推定         有善意受讓適用
----------------------------------------------------------------------------------
題目未指出該人為惡意         就表示善意??

這是那門子的解答思維

..   [111.248.215.122

不要換個名稱就在自言自語



回覆 ??? 在11/18/2013 11:18:46 AM的回覆:
所以以後題目沒有寫惡意   一切推定惡意?

也對   人性本惡
回覆
李俊德 在11/18/2013 11:24:39 AM的回覆:

你懂不懂原則及例外

通說見解

物權請求權及於所有繼受第三人〈原則〉

例外排除實體法善意第三人〈例外〉

物權請求權及於所有繼受第三人〈原則〉
-----------------------------------------------------------------------------
這不是獨門見解

回覆 sorry 在11/18/2013 11:26:15 AM的回覆:
我理解錯誤

李老師抱歉

回覆 刑法念不好 在11/18/2013 11:34:46 AM的回覆:
宇法老師的見解是正確的.
個人並大推宇法的民總/債/物權/身分法及民訴.
回覆 原PO 在11/18/2013 11:40:38 AM的回覆:


經過和李師的討論

有種貫通的想法

我搞錯了   謝謝老師
回覆 .. 在11/18/2013 11:50:15 AM的回覆:
李老師沒念研究所的一部分我收回

之前就有聽李老師說過

因為家人年紀大了   有孝親的考量

哀...可惜老師沒有加入學術戰場

否則老師又會民法   民訴又強

台灣這一塊應該又是另一番氣象了吧我想
回覆 刑法念不好 在11/18/2013 11:59:23 AM的回覆:
忍不住想幫宇法講句公道話.宇法是大三就考上司法官及律師,
這在80年代尚未開放錄取率的年代,是非常強的.台大法律的系史上沒出過幾個,比較知名的是扁和謝.這幾位大三就考上的高人多在大學畢業就自行開業賺大錢了,根本沒必要去念法研所.
回覆 呵呵 在11/18/2013 12:06:50 PM的回覆:
本質好、實力強才是重點
不然貼一堆GMP微笑標章給你也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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