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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老師是漏判或是訴之聲明應變更
發表人 小法務  

發表日期

11/22/2013 10:14:06 PM
發表內容 老師:
甲騎機車載乙,丙開車,甲丙相撞,只有乙受傷,乙告甲丙應連帶賠償100萬元,訴之聲明:被告甲與丙應連帶給付乙100萬元,法院審理後認為,甲的過失比例為60%,與有過失,乙應承擔甲之過失,甲丙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主文:被告甲與丙應連帶給付乙40萬元。
   這是一個簡化後高院的判決,學生看完後有個小疑問,法院有沒有「漏判」,因為乙的目的是要告甲和丙,如果乙單獨告甲,甲應賠60萬元,因為乙甲間沒有「與有過失」的問題,但今天的聲明是甲丙要連帶100萬元,法院判40萬元,而這60萬元好像消失不見了,莫非乙還得另行起訴甲,才能贏得這60萬元,或者法院應該闡明,還是乙在聲明時須特別交代。
回覆 ... 在11/22/2013 10:26:38 PM的回覆:
請求人之代理人使用人之過失
視為請求人之過失
回覆 小法務 在11/22/2013 10:47:30 PM的回覆:
樓上的回應,也是我以前的看法,但實務的操作不是這樣,請參考以下的判決,這是實務的通說:乙仍可以向甲求償,沒有與有過失的問題,但乙如向丙求償,則乙須承擔甲的過失責任比例,計算扣除比例。
   81   年   台上   字第   959   號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   民國   81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要旨:   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所定債務人就其代理人或使用人等履行輔助人之故意
或過失應負同一責任,而得類推適用於同法第二百十七條被害人   (損害賠
償權利人)   與有過失之規定者,細繹其法意,應以第三人及債務人   (損害
賠償權利人)   之履行輔助人之過失,同屬造成損害之原因,而由債務人   (
損害賠償權利人)   向其履行輔助人以外之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始有其
適用。於債務人   (損害賠償權利人)   之履行輔助人相互間,應無互引他方
之過失,以對債務人本人主張「過失相抵」之餘地。
   
回覆 小法務 在11/22/2013 11:07:52 PM的回覆:
以上面的案例再思考
如果認為乙可以再對甲提告60萬元,因為沒有過失相抵的問題(參照上面的判決),
假使後來乙也取的甲的勝訴判決確定,此時,甲對乙單獨要負60萬元賠償責任,甲及丙對乙負40萬元連帶責任,

吊詭的是,丙如果先賠了乙40萬元,可依內部分擔求償權,民法281,向甲要一半即20萬元,算算甲總共要賠乙80萬元,因為60萬元加20萬元,那麼原來法院認定甲的過失比例60%,乙40%,會變成甲賠乙80萬元,丙只須賠20萬元的怪現像,

連帶債務太博大精深了XD~~~~~~~~
回覆
李俊德 在11/23/2013 12:12:45 AM的回覆:

我覺得應該是沒有漏判的問題

應該是連帶債務的部分只有「40萬」,所以法院才會這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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