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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今年司法官物權在考102台上232判決
發表人 命中?  

發表日期

11/25/2013 8:29:43 AM
發表內容 按房屋不能脫離土地而獨立存在,使用房屋必須使用該房屋之基
地,故占有基地者,係房屋所有人,而非使用人。倘房屋所有人
無權占有該房屋之基地,基地所有人本於土地所有權之作用,於
排除地上房屋所有人之侵害,即請求拆屋還地時,固得一併請求
亦妨害其所有權之使用該房屋第三人,自房屋遷出,然不得單獨
或一併請求該使用房屋而間接使用土地之第三人返還土地,否則
無從強制執行。至房屋所有人有權占有該房屋之基地者,不論第
三人是否有權使用該房屋,均難謂其妨害基地所有人之所有權,
土地所有人更不得請求該第三人返還土地。查系爭花棚及其坐落
之系爭土地,原均為上訴人所有,嗣經執行法院併付拍賣後,由
高明善等三人拍定而取得所有權等情,為原審確定之事實。則占
有系爭土地之人既為系爭花棚所有人即高明善等三人,上訴人僅
係使用系爭花棚之人,依上說明,不論上訴人是否有權使用系爭
花棚,被上訴人均不得訴請上訴人返還系爭土地。次按無權占有
他人土地建屋而獲不當利益者係該建屋之人,受害人為基地所有
人,而無權占有上開房屋而獲不當利益者為房屋占有人,受害人
則為房屋所有人,從而無權占有上開房屋所受之不當利益,與基
地所有人所受損害之間,並無直接因果關係,不能混為一談。準
此,上訴人縱無使用系爭土地之合法權源,因占有系爭土地者為
系爭花棚所有人,上訴人僅為占有系爭花棚之人,則倘系爭花棚
所有人有權占用系爭土地,系爭土地所有人即未受損害,反之,
倘系爭花棚所有人無權占有系爭土地,系爭土地所有人固得對於
系爭花棚所有人及占有人一併請求排除侵害,但因上訴人所受之
不當利益,與土地所有人所受損害之間,並無因果關係,被上訴
人即不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
損害。原審未遑詳查審究,遽為不利於上訴人之判決,自有未合
。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回覆 沒錯!! 在11/25/2013 11:12:03 AM的回覆:
看起來物權的三小題完全命中的樣子!!!
開版者怎麼會找到這篇?法學雜誌中老師所整理出來的嗎?
回覆 靠!沒念到 在11/25/2013 11:15:41 AM的回覆:
今天無聊上網查到的
回覆 靠!沒念到 在11/25/2013 11:16:16 AM的回覆:
國考版有人   去查還真的有點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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