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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昨天跟朋友吃飯
發表人 律師證交  

發表日期

11/26/2013 3:46:40 PM
發表內容 聽他說   林老師說

證交法用公司法回答的都十分以內   有八成

我當下立刻想到

證交法很多人關於關係企業都回到公司法去類推適用

沒甚麼引出那個函釋

各位節哀

證交又白念了   這種分數有念跟沒念有差嗎?

回覆 哀莫大於心死 在11/26/2013 4:18:42 PM的回覆:
真令人心寒的傳聞消息!!
回覆 好險 在11/26/2013 4:24:32 PM的回覆:
去年以上律師,好險!∼
回覆 26-3 在11/26/2013 5:15:04 PM的回覆:
那題小弟的寫法是   不同公司   法人格不同   文意不合

但依法理   應該禁止   本篇大哥講的有關係的應該是以下兩個相關

見解

金管會落實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立法意旨措施
(99/02/22   14:25:22)
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規定政府或法人股東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惟法人董事轉投資之子公司擔任法人監察人,雖法人代表非屬同一法人,但不符強化公司治理及發揮監察人功能之意旨。為強化公司治理及發揮監察人功能之意旨,本會已發佈解釋令,法人股東代表人係包括與法人有控制或從屬關係者所指派之代表人,以防止董事與監察人間衍生利益衝突問題,惟為維護資本市場之安定性,自現任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後始適用。(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公司法209條

●同一法人百分之百持有之平行子公司間或各子公司與孫公司間有董事或經理人兼任時,是否構成公司法第32條、第209條競業行為一案
A公司同時持有B公司及C公司100%之股份,又C公司轉投資D公司持有100%股份。於此,B、C、D公司為A公司100%直接、間接持股之公司,在法律上各公司雖為獨立法人格公司,但在經濟意義上則為一體,彼此之間並無利益衝突可言。爰此,BC公司間(平行關係)與AD公司間、BD公司間(垂直關係),倘有董事或經理人之兼充行為,不構成公司法第32條、第209條競業行為。

(102.01.07   經商字第10102446320號)
回覆 XD 在11/26/2013 5:43:07 PM的回覆:
原po可以講清楚一點嘛

是寫怎樣會10分以下
回覆 慘了 在11/26/2013 6:02:58 PM的回覆:
這兩個見解我都沒引,但是有說法理.
回覆 .. 在11/26/2013 7:26:34 PM的回覆:
所以律師證交法考的就是該函釋?

------------
果真如此,出題老師怎麼不回家吃屎呢?

回覆 .. 在11/26/2013 7:34:07 PM的回覆:
也對啦!

反正考選部長董保城依據中國國民黨總理孫中山三民主義的權能區分理論將政府定性成治權,該政府除行政外還包括:立法司法考試監察

(以成為完能的政府)

還依此出成國考題目(以企圖呼巄考生誤以為參政權即參與政權)

-----------------
那麼,天底下還有什麼東西不能出成國考的呢?

連中國國民黨這樣的政黨被中國大陸掃地出門之後,還不是繼續在台灣這塊土地上手淫?!

回覆 .. 在11/26/2013 7:36:39 PM的回覆:
而政權機關是國民大會

----------------
那當初公職考試考上國民大會擔任裡頭公務員的,是參與政權還是參與治權?

噗!

回覆 原po 在11/26/2013 11:23:48 PM的回覆:
之前就有人說過啦

就是考那個函釋阿   三月林的文章

我吃飯是跟大三學弟妹   他們其實不太懂

他說林有說      考證交但用公司回答   都個位數

這樣不就是很明顯指涉大家回歸公司法法理嗎

應該指我們去類推公司法吧
   
個位數   講實在

這樣有念跟沒念有差嗎?

我念正交念得要死要活得

別人放棄   都不唸大概跟分數也跟我差不多吧

我考不上   

有時候我都不知道我是我自己   還是天命

這麼努力了   換來的是個位數的分數

我真的很恨
回覆 .. 在11/27/2013 12:15:35 AM的回覆:
如果出題的懿旨

是哀家就是要沒有讀過該函釋的考生完全寫不出來


那我覺得這樣的出題者乾脆永遠老死在景仁宮算了

------------------
以後史書公筆,無論前朝,後宮

都不會有出題者
回覆 獨門暗器定生死 在11/27/2013 12:47:22 AM的回覆:
這種獨門暗器定生死的考試,真是讓考生吃足了苦頭啊!
回覆 ... 在11/27/2013 1:22:17 AM的回覆:
平行雙閱
林老師給的低

另一個一定低嗎
回覆 .. 在11/27/2013 2:33:26 AM的回覆:
考古題民法曾經考過甚麼法律變更後仍可適用與無法再適用的判例

----------------
我只能說出這種考題的太后哀家,無論是聖母皇太后還是母后皇太后

都是圈圈叉叉的太后

回覆 有個問題 在11/27/2013 3:03:57 AM的回覆:
電腦閱券

第二位改題者可以看到第一位改題者的給分嗎?
回覆 林師威猛 在11/27/2013 3:43:39 AM的回覆:
我看懂了   

原po的意思是沒有去引出那個函釋的意旨

而是去「類推適用公司法關係企業章的條文」

一律10分以下

不過好奇   有哪條公司法的條文在哪題可供類推適用XD

平行二閱   出題者通常自任一閱   二閱是出題者找   或考選部找人

但出題者給的參考答案   除非有爭執   否則二閱者也是受到參考

答案的限制去改分數

看來今年證交法是一個關鍵   天堂與地獄
回覆 好奇 在11/27/2013 3:46:49 AM的回覆:
這個函釋董X或程XX他們的正班或總複習上面有嗎?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 金管證發字第0990005875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26   期   3498   頁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   28   卷   3   期   59   頁
相關法條: 證券交易法      第   26-3   條(99.01.13   版)
要  旨:
證券交易法第   26-3   條第   2      項規定之「代表人」,係指政府、法人股東或與其有控制、從屬關係者指派之代表人
全文內容:
一、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二項所稱代表人,包括政府、法人股東或與其有控制或從屬關係者(含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等)指派之代表人。
二、現任董事、監察人若係由與該政府或法人股東有控制或從屬關係者(含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等)所指派,得自任期屆滿後始適用之。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本會保險局、臺灣證券交易
        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法源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回覆 林師又帥又會教 在11/27/2013 3:54:28 AM的回覆:
http://www.foi.org.tw/content/about-us/organization/head.html
林國全 董事長   
Kuo-Chuan   Lin   
學歷:日本神戶大學   
經歷:
政治大學法律系系主任及法學院專任教授
投保中心董事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審議委員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專任委員
行政院新聞局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審查會
議審查委員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監察人
 
董事長的話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是依2011年6月立法院三讀通過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設立,由政府百分之百捐助的財團法人。
      2008年雷曼兄弟連動債在台灣造成多數投資人受害的事件,暴露出我國既有的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並沒有辦法快速、有效地使因為金融服務業不當銷售行為而受損害的金融消費者權益確實獲得保障。為了加強與落實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快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在各界共識之下,才有「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立法。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當接受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服務業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的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者之間,發生民事爭議的時候,在向金融服務業申訴,仍然不能得到滿意的回應的時候,可以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會先請雙方當事人來溝通,就是「試行調處」,如果不能調處成功,才由具有專業性與公正性的評議委員,就雙方的主張,進行「書面評議」。書面評議的結果,如果是金融服務業應該賠付,那麼,投資型商品或服務的賠付金額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內,非投資型商品或服務的賠付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內,當金融消費者願意接受,而且金融服務業在事前也以書面聲明在這個額度之內,也願意接受的話,這個評議結果,金融服務業就必須接受,也就是說,對金融服務業有拘束力。這個拘束力的存在,就是「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下的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與既有的其他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最大的不同。因為有這樣的拘束力,才能落實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雖然這個拘束力,並不是透過法律直接強加於金融服務業,而是需要金融服務業事先以書面聲明願意接受這樣的拘束。但是,我們相信我們的金融服務業都會願意展現他們對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的誠意,而出具這個書面。所以,我們要先感謝各位金融服務業的朋友們對這個機制的參與及貢獻。
      同時,「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也要嚴正的表明態度,就是「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將以「公平」「公正」「專業」作為運作這套機制的最基本也最重要的原則,「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並不會一面倒的偏袒金融消費者,我們是以對公平、合理的金融秩序能有所貢獻,作為我們的目標。
      上面所談的金融消費爭議的評議機制,是金融消費爭議的事後處理。「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還課與「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另一個重大任務。就是,金融消費者正確投資觀念的教育宣導,這是金融消費爭議的事前防止。到目前為止的許多事件顯示,我國的金融消費者的投資、理財觀念未必是健康的。如果金融消費者能夠有正確的投資風險意識,有很多的金融消費爭議其實是可以事前防止的。透過各種管道與方法,努力提昇、導正金融消費者的投資觀念,也是「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未來的重要工作內容。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從今天起才要開始邁開步伐,能不能符合社會的期待,發揮功能,其實是誠惶誠恐。但是,我們很幸運的有豐富金融監理經驗的何總經理聰賢,以及擔任多年法官後轉入學術界,有多達17本相關著作的姜主任評議委員世明,願意專職參與本中心的運作,而我們的董事、監察人、評議委員,都是具有高度專業能力與豐富經驗的一時之選。經過公開招考而來的工作同仁也都是經過嚴格篩選的優秀人才。相信,加上在場各位嘉賓的督導,「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會很快的度過營運初期的生澀階段,交出一份不讓社會失望的成績單。
回覆 .. 在11/27/2013 6:31:04 AM的回覆:
出題又如何?

最後還不是只能葬在妃陵

皇上與出題者本宮此生不復相見!
回覆 .. 在11/27/2013 6:32:32 AM的回覆:
慈禧死後還被挖出來

嘴角還被撕裂

醜到爆!


回覆 .. 在11/27/2013 6:34:10 AM的回覆:
誰是林國全?


回覆 26-3 在11/27/2013 9:02:10 AM的回覆:
林國全是誰?

科科~~~~~~~~~~~~~~~

有人手邊有董X或程XX的講義嗎?他們有收這個函釋嗎
回覆 56 在11/27/2013 2:37:08 PM的回覆:
李老師的公司   證交教材有收錄近期函釋嗎?   

李的教材還是只推民總就好   呵呵!
回覆 .. 在11/27/2013 2:40:54 PM的回覆:
什麼什麼函釋阿?

一個律師考試搞到在那裡討論什麼鬼函釋

-----------------
可比把這樣的出題者驅逐出境嗎?

回覆 .. 在11/27/2013 2:47:11 PM的回覆:
或者打入冷宮

------------
董沁生,
漢代永巷:揭秘中國最早專門收監女囚犯的監獄   《文史天地》
回覆 .. 在11/27/2013 2:50:32 PM的回覆:
戚夫人(?-前194年)
,又稱戚姬。出身秦末定陶(今山東定陶),隨劉邦征戰了4年,是漢高祖劉邦的寵妃,趙隱王劉如意生母。劉邦死後,戚夫人被呂后虐殺於廁所,死狀甚慘。現今的中國北方部分民眾奉為廁神。

《史記》記載,戚姬自恃得寵,開始有了野心,經常哭鬧,又在枕邊細語要漢高祖劉邦改立太子,欲從呂后手中奪取兒子的繼承權,而且屢次陷害漢惠帝、魯元公主,欲將置其於死地,因此呂后十分痛恨戚夫人,對她恨之入骨,處心積慮,找機會報復。

高祖駕崩後,呂后大權在握,隨即把戚夫人囚於永巷,剃其頭髮,使戴枷鎖、穿褚紅囚衣,罰其服舂米的勞役。戚夫人因而作歌自嘆:「兒子為國王,母親為奴隸,終日舂米到薄暮,常常與死亡為伍!母子相離三千里,要找誰來告訴你?」呂后聞之大怒:「居然想要靠你的兒子?」於是設計毒殺了劉如意。

劉如意死後,呂后使人挖去戚夫人的雙眼、熏聾其耳、灌藥致啞、斷其手足,然後丟進茅房裡,命名為人彘,意即如豬之人。
回覆 在古代就這樣了 在11/27/2013 3:19:28 PM的回覆:
http://www.ptt.cc/man/NTU89thLIS/DE7/DC6F/M.1030285823.A.045.html

作者:   BradPitt   (Lightning   Strike--I   Lov)   看板:   NTU89thLIS
標題:   千萬別來唸法律   台大人出書揭祕
時間:   Wed   Aug   21   09:24:20   2002

2002.08.18    中時晚報
千萬別來唸法律   台大人出書揭祕
楊欣怡/台北報導

            台大法律系學生不愛在台大上課,卻瘋狂向補習班報到?律師考試
洩題嚴重?一名台大法律系畢業的學生,最近出書吐槽台灣法學教育的
弊病,為法律界帶來頗大的震撼。

            楊智傑兩年前甫自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他在去年參加律師國家考
試時,果然發現民事訴訟法一科有所謂的「獨門暗器」,也就是只有讀
過某老師寫的某書才會回答的問題,楊智傑當場不爽直接罷考走出考場
,並決定出書揭開法律系的一切黑暗面。由於這是台灣有史以來第一本
挑戰法律系權威的專書,很多人相信楊智傑日後在法律界將「混不下去
」,但楊智傑認為,有必要讓一些嚮往念法律系的學子們,了解真正的
法律人生活是如何。

            法律系在台灣仍是當紅科系,今年台大法律系的三個組依然雄霸第
一類組的前五志願,但這本名為《千萬別來念法律》的書中,作者楊智
傑卻痛陳台大法律系上課的種種怪現象,而這些怪現象的亂源,皆是來
自於國家考試。   

            楊智傑表示,因為多數人都認為,唯有考取國家考試如律師或司法
官等,前途才有保障,偏偏國家考試的錄取率又只有百分之六左右,所
以班上同學到了大三以後根本盡量不到學校上課,而是一頭熱的跑到補
習班報到,形成了學生若要開班會,到補習班開可能會比較容易的怪現象。

            楊智傑認為,學生想去補習,是因為學校老師教授得不清楚,而且
補習班已經把各種老師的「甲說乙說」都整理好,應付考試輕鬆多了;
而有一名出題教授,每年七月都會把他寫的書再擴增內容,由於這些擴
增內容絕對是必考題,屢試不爽,補習班都會很「貼心」的提供給學生
最新版內容,學生可省去一筆買新版書的費用。另一方面,台大法律系
有「共同筆記」文化,只要要到筆記,不上課也無所謂。

            楊智傑指出,由於學校教授也了解考試的現實,一些很重要但國家
考試不考的科目,例如國際商務等,經常是門可羅雀;而一些可能在國
家考試出題的教授開的課,無論教得好不好,卻肯定是堂堂擠到爆,搶
著想聽「考試一手資訊」的校內外學生超多,因此現在台大法律系的開
課趨勢已經越來越像「台大補習班」,越來越多「實例演習」的課程,
內容就是教大家怎麼「解題」,或是如何在考試裡分析題目。

            舉例來說,這種「實例演習課」內容是:標點要清楚、千萬不能「
團塊式」書寫、如果要發表自己意見,千萬不可以寫「我認為」(你是
什麼東西!),要寫「愚生認為」、「拙見以為」等,老師還會出實際
的題目給大家練習,然後再一一檢討,楊智傑認為,這除了不是照座號
坐之外,根本與補習班沒有差別。

            此外,楊智傑也認為,國家考試把法律人的性格都扭曲了,考上就
擁有全世界,而沒考上就什麼都不是,這種現象在家族聚會裡最明顯,
沒考上的學長姊,永遠因為自卑而拒絕參加,但有朝一日若考上了,他
們一定會興高采烈的搶著拿帳單請客;一名老師就曾經在課堂中抱怨,
表示自法律系畢業十年,至今開不成同學會,因為部分至今未通過國考
的同學絕對不敢出席。   

            許多老師也說過,自己有些同學考了十年,甚至考了十五年,最後
才如願以償,但也有人考了十年不中後,最後精神崩潰而發瘋或自殺。

            楊智傑認為之所以讓法律系如此不正常發展,問題癥結在於國家考
試的錄取率太低,而且考試內容太偏重記憶所致。他認為,現在台灣的
律師考試,就是要考生把那些翻翻六法全書就可以找得到的法條全部背
起來,但考這種內容讓學生只會背誦一堆甲說乙說,真正律師該具備的
搜尋法律資料、溝通談判技巧等,卻是什麼都不會。他表示,律師、司
法官等國家考試的錄取率只有百分之六,是所有國考錄取率最低的,「
最低的錄取率,產生了最痛苦的學生,這是其他科系無法想像的」。


2002.08.18    中時晚報
教授:國考絕不是背法條
楊欣怡/台北報導

            法律學者們認為,法律系確實有些部分可以再改進,但律師與司法
官等國家考試,絕對不是背法條即可;而學生是否也應檢討自己為什麼
得靠補習班才考得上國考。

            即將接任台大法學院院長的台大教授許宗力表示,學生提出各種對
法律系的批判都是可以的,但國家考試絕對不是只背法條就好,重點是
在於對於法條是否理解與融會貫通;另一位台大教授詹森林也表示,背
法條不是考試的重點,閱卷老師的評分重點是學生怎麼運用法條來解決
問題。

            在補習熱方面,許宗力認為,校方並不鼓勵學生補習,但因為確實
有這個市場,而且這是學生在校外的行為,所以校方無法約束,他們也
覺得很遺憾,事實上,在德國與日本也有類似問題,目前國考已在朝向
加強實例題而非死背的問答題;詹森林則認為,除了教授要反省教授是
否不能切合學生需要外,學生是否也應檢討,難道一定要依賴補習班才
考得上?

            而所謂的獨門暗器問題,經常擔任國家考試出題教授的詹森林表示
,這是絕對要儘量避免的,但他相信即使有這類問題,也不是每一科的
每一題都如此。   

            至於國家考試錄取率是否太低,許宗力表示,目前律師與司法官的
錄取率確實偏低,不過,其實百分之六已經比二十年前好很多,在他考
國考時,近四千個報考者裡,一共才錄取六個人,許宗力認為,為使顧
客的利益有所保障,國考錄取率確實有提高的必要;但詹森林認為,目
前一般民眾仍普遍無法判別律師是否適任,如果開放市場,讓律師數量
大增而採市場淘汰法,恐怕可能造成劣幣驅逐良幣的狀況。



2002.08.20    中國時報
千萬別來念法律?
◎張永健(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研究生,律師)

            最近,一位台大法律系畢業生出書呼籲後生「千萬別來念法律」,
引起廣大傳媒報導。書中之批判,不乏一針見血之處。然部分內容,卻
與筆者在台大法律系六年之所思所見有所出入。

            國家考試制度的確已經病入膏肓,近年來雖有診治之舉,然猛藥未
下,病情仍未痊癒。考試仍然不能參考法條;主管機關仍曲意維護寡佔
的律師市場,遲遲不肯提升錄取率;獨門暗器仍然招招致命;洩題謠言
總是暗暗流傳。   

            但是,與其批評國家考試引導了台大法律系的教學,倒不如說國家
考試引導了法律系學生的學習態度。如果說台大法律系老師真的被國家
考試牽著鼻子走,那就不會有人開與國考無關的課。但事實上這樣的課
不少。

            共同筆記文化,既非台大法律系所獨有,也實在沒什麼好苛責的。
集眾人之力,輪流繕打老師的講演,整理出一份完整的上課內容,總比
每個人上課猛抄(反而沒時間聽課),然後產出幾百份殘缺不全的筆記
來得好。沒有共筆的系、課,照樣有人蹺。共筆何罪?

            至於傳媒中大肆渲染的「實例研習」課(上課並非教授唱獨角戲;
而是老師出題,學生解題,然後講解),我也不覺得是懾於國家考試淫
威而誕生的產物,而是為了提升學生運用理論解決問題的能力。在多數
國家考試題目還停留在申論題的層次時,去批判實例研習課,未免搞錯
了對象。

            補習班和國家考試是打同一個娘胎出來的孿生兄弟。從美國到中國
,有法律執照考試就有補習班。但補習班不是通往羅馬的唯一路線;但
不可諱言,現在國家考試的考評方式離完美還有很長一段距離,補習班
的確是一條比較平穩的捷徑。筆者沒有踏進過補習班的門,但應屆考上
律師。我付出的代價是從大一到國考,不分寒暑晨昏,花費無數時間打
通自己法學的筋脈;但臨到考前,還是要面壁死背法條。   

            我無法責怪法律系學生們離開學校,走入補習班。因為我的讀書方
式太辛苦,而且風險太高(我考司法官時的「平均分數」差「錄取標準
」二十分!)。而台大法律系的老師們,頂著國考的逆風,仍然堅持訓
練學生的法律思維,而非考試技巧。我不覺得他們有錯。我也能深深體
會同儕的痛苦。沒有人喜歡交了學校的學費,又捧銀子給補習班;每個
人都想要在校園裡和同學共進於道,而不是在補習班裡學一些午夜夢迴
都覺得悲哀的奇技淫巧。

            正本清源之道,仍然是筆者已經大聲疾呼多次的國家考試改革與司
法改革。我們無法改變,也不應該改變,法律系學子追求法袍生涯的夢
。但我們可以改變逐夢的成本,和夢醒之後法律人看到的景象。

            法學裡有人生的悲歡離合,有世界的光怪陸離。思索法律爭議,解
決法律問題,每每讓我激動不已。但我也不希望靠著這短暫的歡愉麻醉
自己,閉眼不看國家考試造成的荒謬景象。改革要漸進,但殆不可須臾
緩,別讓有理想的人在長年的考試中消磨了理想,想做事的人被考試耽
誤而年復一年作白工。


2002.08.20    中國時報
高等教育拜金症候群
邱伯浩/北縣土城市(博士班)

            台大法律系學生,應為天之驕子,是大部分青年學子所嚮往的第一
歸宿,但是若如台大法律人出書所著《千萬別來念法律》的黑暗一面為
真,那麼台大法律系也不過爾爾,充其量也只是以一塊金字招牌,來遮
掩住宛如古羅馬競技場的殘酷事實,更是對當前教育環境投下一顆炸彈。

            學生捨棄正常的大學教育環境,投身擠在斗室大小的補習班,為的
是什麼?其實就是一個飯碗而已,為何錄取率不能增多,因為掌權者(
掌握考試決定權)一旦方便門大開,其所附屬於的「結構體」可能就會
潰不成軍。因為錄取率低,所以掌握錄取鎖鑰就成為其中最大獲利者,
從教授、補習班、出版商成為了堅固的結構鐵三角,吸金的大贏家。其
結果是,學生不重視學校的學程安排,成為一位專業的法律人,反而於
在學期間專注於校外學程。   

            大學的學程是奠基各種行業專業的起跑點,當前的大學環境,嚴格
評鑑的學校當然還是有,但是大部分的大學或是技術學院,為了學校的
生存,把教育當事業來辦,以營運績效掛帥,廣招學生,瞎混畢業,更
是廣開各種的學分班及進修班,只要花錢就能畢業,只要砸錢就是碩士
,不在乎教學品質及學生素質,只在乎學校的永續生存、營運績效,最
重要的就是賺錢。

            所以台大的法律系只是其中一個小環節而已,整個當前台灣高等的
教育環境,其實問題一堆、漏洞百出,花錢買學歷已變成當前社會人人
認可的行為了。
回覆 ㄎㄎ 在11/27/2013 3:37:16 PM的回覆:
貓空不就向來是法界亂源
保護色彩極重
這位大師之前公司法就常這樣搞了
常被同行的批只會玩文字遊戲   沒學問
最慘的是   還一定要他的見解才有分   心胸...
這幾年是公司法沒啥搞頭了
就轉戰證交
ㄎㄎ   法律人阿   數十年都沒變
不過我對貓空同學是很敬佩
他們訓練出來
對國考的適應程度真的都很好
成績遠比公館好多了
單純要考試的話
真的就是國立選貓空   私立選江蘇
CP值暴高的
回覆 數字說明一切吧 在11/27/2013 4:53:35 PM的回覆:
系友就業地圖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的學生,畢業後的就業狀況
畢業5~10年做什麼工作

32.6   %法務人員         28.9   %律師      6.6   %法務/智財主管

2.7   %其他法律專業人員2.7   %法務助理2.3   %金融專業主管1.6   %經營管理主管1.2   %商標/專利人員1   %主管特別助理1   %行政人員19.4   %其他
http://www.104.com.tw/jb/104i/department/view?sid=5001000000&mid=380101&degree=3&type=5

系友就業地圖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系   的學生,畢業後的就業狀況
畢業5~10年做什麼工作
29.8   %律師         24.9   %法務人員      7   %法務/智財主管

2.9   %其他法律專業人員2.5   %法務助理2.2   %經營管理主管2   %行政人員1.4   %行政主管1.3   %主管特別助理0.9   %金融專業主管
25.1   %其他
http://www.104.com.tw/jb/104i/department/view?sid=5003000000&mid=380101&degree=3&type=5

系友就業地圖
-   私立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的學生,畢業後的就業狀況
畢業5~10年做什麼工作

38.1   %法務人員      10.3   %律師      8.8   %法務/智財主管

3   %其他法律專業人員2.7   %經營管理主管2.1   %法務助理1.9   %行政人員1.3   %催收人員1.3   %國內業務人員1.1   %主管特別助理
29.4其他
http://www.104.com.tw/jb/104i/department/view?sid=5059000000&mid=380101&degree=3&type=5

系友就業地圖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   的學生,畢業後的就業狀況
畢業5~10年做什麼工作
28.7   %法務人員19.7   %律師4.6   %法務/智財主管

4.5   %其他法律專業人員4.5   %法務助理2.1   %行政人員1.6   %國內業務主管1.6   %國內業務人員1.4   %經營管理主管1.3   %主管特別助理
30   %其他
http://www.104.com.tw/jb/104i/department/view?sid=5015000000&mid=380101&degree=3&type=5

系友就業地圖
-   私立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的學生,畢業後的就業狀況
畢業5~10年做什麼工作
36.1   %法務人員7.9   %律師6.3   %法務/智財主管3.9   %法務助理2.9   %經營管理主管2.1   %國內業務人員1.8   %行政人員1.6   %其他法律專業人員1.6   %催收人員1.5   %金融專業主管
34.3   %其他
http://www.104.com.tw/jb/104i/department/view?sid=5058000000&mid=380101&degree=3&type=5
回覆 數字說明一切 在11/27/2013 5:24:22 PM的回覆:
剛才貼錯了
應貼畢業10年以上的就業狀況
大家可參考這些統計數字判斷全職無業N年準備國考的CP值

系友就業地圖
-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的學生,畢業後的就業狀況
畢業10年以上做什麼工作

23.7   %法務人員      16.6   %法務/智財主管      11.7   %律師

7.1   %金融專業主管5.2   %經營管理主管2.9   %其他法律專業人員1.9   %飯店或餐廳主管1.6   %行政主管1.3   %營運管理師/系統整合/ERP專案師1.3   %電話行銷人員
26.7   %其他
http://www.104.com.tw/jb/104i/department/view?sid=5001000000&mid=380101&degree=3&type=5


系友就業地圖
-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系   的學生,畢業後的就業狀況
畢業10年以上做什麼工作

18.4   %法務人員      16.8   %法務/智財主管      16.8   %律師

4.8   %經營管理主管4.1   %金融專業主管2.1   %行政主管2.1   %法務部門高階主管1.4   %其他法律專業人員1.4   %經營管理高階主管1.2   %主管特別助理
30.9   %其他

系友就業地圖
-   私立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的學生,畢業後的就業狀況
畢業10年以上做什麼工作

21.1   %法務人員         17.8   %法務/智財主管         5.2   %律師

7.4   %經營管理主管3.4   %行政主管3   %法務部門高階主管2.7   %人力資源主管2.7   %金融專業主管1.8   %其他法律專業人員1.7   %行政人員
33.2   %其他
http://www.104.com.tw/jb/104i/department/view?sid=5059000000&mid=380101&degree=3&type=5

系友就業地圖
-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   的學生,畢業後的就業狀況
畢業10年以上做什麼工作

18.8   %法務人員         12.5   %法務/智財主管      10.8   %律師

3.8   %經營管理主管3.8   %人力資源主管3.8   %國內業務人員3.3   %其他法律專業人員2.5   %專案管理主管2.1   %國外業務主管1.7   %主管特別助理
36.9   %其他

系友就業地圖
-   私立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的學生,畢業後的就業狀況

畢業10年以上做什麼工作

19.4   %法務人員14.2   %      法務/智財主管7.9   %         律師3.3   %

經營管理主管6.6   %行政主管3.1   %人力資源主管3   %金融專業主管2.5   %行政人員2.4   %主管特別助理1.9   %經營管理高階主管
35.7   %其他

http://www.104.com.tw/jb/104i/department/view?sid=5058000000&mid=380101&degree=3&type=5

系友就業地圖
-   國立中正大學   法律學系   的學生,畢業後的就業狀況

畢業10年以上做什麼工作

35.3   %法務/智財主管      17.6   %   律師   5.9   %      法務人員5.9   %

經營管理主管5.9   %行政人員5.9   %   金融專業主管5.9   %網站行銷企劃5.9   %記者/採編5.9   %顧問人員5.9   %
http://www.104.com.tw/jb/104i/department/view?sid=5011000000&mid=380101&degree=3&type=5
回覆 柯鎮惡 在11/27/2013 5:54:46 PM的回覆:
請問寫類推關西企業章條文的大大
有哪條可以類推適用的?
我不太了解


那提名就跟你說要用法律解釋去解
最好是要寫函釋不可
回覆 ㄎㄎ 在11/27/2013 10:33:04 PM的回覆:
函釋說穿了也不過是經濟部見解   
不是法院判決
連法官決議都不是
不知道公司證交學者幹嘛這麼愛函釋
大概跟他背景有關吧   ~可悲
在公法學者眼中
連要稱為法院見解   都要是多數才有意義了
一個行政機關見解沒寫到就沒分
偉災阿   法律人   偉災阿   林教授   ㄎㄎ
回覆 的確有聽到 在11/27/2013 11:05:10 PM的回覆:
盛子龍老師有去改律師行政法
有在班上提他有聽到商事法老師在討論      

說因為主管機關有函令      要照函令解答      

他沒說哪一題      不過看來........
回覆 RR 在11/27/2013 11:13:06 PM的回覆:
請問樓上   聽說今年很多中正老師去改題真的嘛???
回覆 .. 在11/28/2013 12:04:32 AM的回覆:
大概是因為函釋

也是違憲審查的標的之一吧?!

回覆 56 在11/28/2013 1:02:15 AM的回覆:
刪我的文?


近期的函釋   李老師的公司證交教材有嗎?

還是只推李老師   的民總就好
回覆 .. 在11/28/2013 6:23:01 AM的回覆:
你乾脆說保X跟高X誰有

比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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