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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取回擔保金的程序(兩家解不行 一家解可以 何者為是)
發表人 律民訴  

發表日期

11/28/2013 12:50:32 PM
發表內容 http://tw.myblog.yahoo.com/wanghunghsin/article?mid=-2&next=1272&l=a&fid=23
◎            沒有勝訴,被告亦不同意取回擔保金怎麼辦?

            實務上最常見的情形是,本案訴訟債權人沒有全部勝訴,事後債務人也不同意債權人取回擔保金之情形。此時,債權人需先將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撤回,並進行催告通知債務人行使權利之程序,並向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規定聲請裁定領回擔保金,最後才能向提存所聲請領回擔保金。以下述敘此種情形,主要程序:
第一步,需先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
此觀民事訴訟法規定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下同)即明。
而上述條文中所謂訴訟終結指的就是撤回假扣押等程序,如此要確定債務人因假扣押程序所生之損害不再發生而得確定,此有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830號民事裁定記載:「所謂訴訟終結,在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供擔保之情形,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不當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實施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則在供擔保人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額既未確定,自無從強令其行使權利,必待供擔保人已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始得謂訴訟終結。又如供擔保人撤回假扣押之執行係在其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之後,則受擔保利益人倘因假扣押之執行受有損害,即未能於催告期限內行使權利,自亦不得准許供擔保人返還擔保物。」足資參照。
第二步,催告(例如存證信函)或聲請法院通知債務人於一定期間行使權利:
債權人於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需催告或聲請法院通知債務人行使權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
第三步,聲請法院裁定返還擔保金:
當債務人於催告通知之期間都未行使權利,債權人即可向法院依上述民事訴訟法第104條聲請法院裁定返還擔保金。
第四步,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擔保金:
當返還擔保金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就可以向提存所聲請領回擔保金(提存法第18條第1項參照)。
◎            小結:

綜上,假扣押等擔保金之取回程序,有許多細節必需注意及遵守,需一步步為之,以避免法院因程序不合法駁回擔保金取回之請求,延宕取回擔保金時間。
回覆 柯鎮惡 在11/28/2013 1:19:30 PM的回覆:
小弟解可以

因為102年保成民訴實務見解彙編有提到
如果假扣押裁定被撤銷
不論本案判決勝訴確定與否
被告可以請求返環所提供免予假扣押之反擔保金

用這個來反推
不論本案判決勝訴確定與否
既然被告都可以要回反擔保金
為何原告不可以要回請求假扣押裁定的原擔保金?
回覆 同保X 在11/28/2013 7:46:43 PM的回覆:
我那時是兩說併陳
最後解可以
不過也有提到這邊可能要負531的無過失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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