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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勿縱容散播仇恨者踐踏台灣人權
發表人 仇恨性言論(廖帥)  

發表日期

12/5/2013 9:49:25 AM
發表內容 勿縱容散播仇恨者踐踏台灣人權
2013年12月03日08:41            
作者:楊平靖(晶晶書庫發言人)
   
古代社會階級分明,層層控制、層層剝削、層層歧視,基本上只分成兩種人,一種是皇室貴族,一種是奴才奴隸,皇室貴族不斷剝削、歧視、壓迫奴才奴隸!
   
進入現代社會,主流社會(異性戀體制)還是想盡辦法將人作分類,依照種族、膚色、財富、信仰、性別、性傾向….等等,區分出那些人享有何種權利。那些被歸類為「次等人」的族群,主流社會就對其擺出「包容」、「寬容」,看似和善、實則偽善嘴臉,施捨一些虛假的善意。但最終,主流社會所享有的權利絕不容侵犯,也不可共享!
   
作為現代進步的國家,最基本的核心價值就是「人權」,如果背離此精神,就不配稱之為進步的國家!那些假借上帝之名,執行階級分類的人,到底是擁抱「上帝的愛」,捍衛人權?還是執行「魔鬼的恨」,摧毀人權!
   
在所謂的「主流社會」(異性戀體制)裡,充斥著性別歧視、性別暴力、虐待兒童、亂倫外遇,這樣的劇情無時不刻地佔據著各媒體版面,那些極力反對同志婚姻的人卻視而不見、充耳不聞,卻傾其所有「反同集團」之力,不斷以似是而非的論述妖魔化同志婚姻,骨子裡就是徹徹底底的恐同反同。就在同性婚姻已成為全世界先進潮流之際,台灣這個多元文化的社會,能不站在這個時代的浪潮上與時俱進嗎?
   
蔣經國可以在保守封建勢力的阻撓及反撲下,排除萬難,解除戒嚴、開放黨禁,迎合世界潮流!
   
但現在的馬英九口口聲聲說『同志婚姻』是『人權問題』,卻藉口說需要『社會共識』,縱容保守勢力催毀人權,完全沒有先進國家領袖的道德勇氣,如法國總統歐蘭德一般,即使在保守人士的暴動反對下,仍堅持站在人權的高度去捍衛弱勢族群的基本人權!
   
馬英九口中『人權立國』的台灣,什麼時候變成神權國家了!
   
總統任命的院長,宛如希特勒上身,夥同批著道德外衣的宗教大野狼們,大言不慚的發表反同志言論,以民粹的方式煽動人民霸凌同志,這在歐美先進國家是要立即下台謝罪的,但在台灣卻可坐領高薪,繼續其尸位素餐的院長職務!
   
從經濟問題、主權問題、貪腐問題、軍中人權問題、食安問題,一路到現在同志人權問題,馬政府兵敗如山倒,藉由這次婚姻平權運動,那些打著道德、真理、信仰旗幟的牛鬼蛇神都現形了,看他們是如何踐踏台灣的人權,阻止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婚姻平權的先進國家!
   
回顧過去,看看現在,人類歷史上的動亂,有那一次不是野心家挾著父權與神權摧毀人權,蠱惑群眾、奴役人民,如果我們仍緬懷在過去成功爭取民主自由的美好回憶中,而未查覺到有一批保守勢力正在吞噬著過去努力的成果,則台灣的處境將一步步倒退至人權遭摧毀的悲慘境界!
回覆 廖帥粉絲 在12/5/2013 9:55:03 AM的回覆:
為促進族群與性別和諧,立法院通過「族群平等法」並由總統公布施行。其中第四十五條規定如下:「公然以言詞、文書、網路或其他可供公眾收聽或收看之方式,直接對於特定族群或性別予以侮辱、貶抑或恐嚇,而有造成他人心理或情緒嚴重傷害之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男子張三為「台灣納粹黨」之成員,一向痛恨外籍勞工、外籍配偶與原住民等非漢人。某日即自行製作並四處散發傳單,標題包括:「捍衛純正台灣人血統」、「外籍新娘少生一點」等字眼。其中內容更充滿種族偏見,表示台灣人的素質已經被外籍新娘所「污染」云云。經法院依前揭法律規定判刑確定後,以該規定侵犯言論自由為由,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決議,因此一爭議茲事體大,應召開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閣下為憲法權威,尤其在言論自由領域素有專長。行政院聘請您擔任辯護人,為此一規定之合憲性辯護。請從相關大法官解釋,以及其他實務與學理見解,列出此一爭議之可能性,並撰寫法律意見支持該法之合憲性。(25%)

廖帥94政大法研考過了

上面的報導涉及同性婚、仇恨性言論也都是廖帥的重點

推測他今年公法組會出這題

他也會出律師了哦   司法官遲早的事














回覆 反過來說不是一樣? 在12/5/2013 11:44:16 AM的回覆:

本文是在仇恨主流社會嗎?
回覆 .. 在12/5/2013 2:13:59 PM的回覆:
套套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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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一天

當異性戀牽手   親嘴   性愛

會被同性戀者感到

「厭惡」、      「羞恥」、   「   噁心」、      「妨礙兒少身心」


那麼   屆時      『主流社會』就是「被仇恨」了



人類      終於平等了!

回覆 .. 在12/5/2013 2:19:28 PM的回覆:
至於

噁心      羞恥      厭惡等

情感

如何與刑罰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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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紐思邦Nussbaum在逃避人性Hiding   from   Humanity一書所討論的。
回覆 .. 在12/5/2013 2:50:37 PM的回覆:
佛洛伊德Sigmund   Freud

性心理發展
佛洛伊德相信個體原慾的發展,如昇華(sublimation)概念所示,為不斷轉換客體。人生來即屬「多相變態」(polymorphously   perverse),任何客體都可能成為快感之源。隨不同發展階段,人會固著於特定慾望客體——初為口慾期(oral   stage)(如嬰兒因哺乳產生的快感),繼之以肛慾期(anal   stage)(如小兒控制腸道產生之快感),隨之為性器期(phallic   stage),隨後是潛伏期(latency   stage),而最後性器官成熟後就會達到生殖期(genital   stage)。孩童接著經歷固著性慾於母親之時期,即所謂戀母情結,但因此慾望有著禁忌的本質,必須予以壓抑——較不為人知的戀父情結(Electra   complex)則是性慾固著於父親。

佛洛伊德希冀此模型能放諸四海皆準,故轉求古典神話和當代民族誌為比較素材。佛洛伊德戀母情結一詞,原名伊底帕斯情結(Oedipus   complex),即取自著名希臘悲劇作家索福克里斯之名作《伊底帕斯王》(Oedipus   Rex)。佛洛伊德說:「我從自己身上發現對我母親的愛,對我父親的妒。如今我認為此乃孩童遍存之現象。」佛洛伊德嘗試於心理動態層面落實此發展模式。每一階段均為邁向成人的性成熟期之進程,該成熟期將產生堅實自我,並發展出延遲慾望滿足之能力。(參見《性學三論》(Three   Essays   on   the   Theory   of   Sexuality))。佛洛伊德視伊底帕斯衝突為性心理發展與啟蒙之型態,藉此指出他所確信人性對亂倫的渴求,與壓抑此慾望的必要。他轉求文化人類學對圖騰崇拜的研究,主張此崇拜以儀式性演繹,正反映出部落型態之伊底帕斯衝突。

任何對佛洛伊德思想的討論,其影響力深遠又爭議不斷,關於女性角色與心理層面之議題,便無法稱之完備。雖佛洛伊德為早期提倡女性自由與教育之健將(參見其〈開化性道德與當代神經失衡〉(Civilized   Sexual   Morality   and   Modern   Nervousness)),一些女性主義人士辯言,不過佛洛伊德對女性性發展的看法,讓西方文化中女性的進步倒退數十年,向男尊女卑的意識型態靠攏。佛洛伊德相信女人為殘缺之男,必須學習接受自身的毀傷(缺了陰莖),謹記想像的生理誡命。他據此提出陰莖欽羨與閹割恐懼等術語,描述欲於家庭以外場域,展其才學的女性心理,不僅「豐富」了歧視女性的辭藻,更造成1970年代以前,女性教育權的傷害,增加女性進入傳統以來由男性主導之社會場域的障礙。

雖佛洛伊德的論點受到關心女性平權人士質疑,然而朱立葉·米契爾(Juliet   Mitchell)、南西·查德羅(Nancy   Chodorow)、潔西卡·班哲明(Jessica   Benjamin)、珍·蓋洛普(Jane   Gallop)、珍·弗萊斯(Jane   Flax)等女性主義理論家,認為精神分析理論與女性主義所謀者並不分馳,可面對如其他理論傳統,將其納為己用,去除其中性別歧視成分。另一女性主義者舒拉米斯·費爾史東(Shulamith   Firestone),也認同佛洛伊德理論對女性主義運動仍有所用。在其〈佛洛伊德主義:誤導之女性主義〉(Freudianism:   The   Misguided   Feminism)一文中,認為佛洛伊德的論點基本上可謂正確,除一重要細節須作修正:即佛洛伊德寫道「陰莖」處,都可換為「權力」一詞。

此外值得注意處,為佛洛伊德早先認為歇斯底里症(hysteria),源自孩童時期之性踰矩(sexual   abuse),但之後捨棄此稱為誘姦理論(seduction   theory)的說法(參見其《性踰矩索引》(The   Index   of   Sexual   Abuse)),直言許多案例中均發現,孩童時期性踰矩之記憶,並非出自事實,多源自於想像。轉而重視伊底帕斯理論,認為人潛意識均希望與雙親發生性關係。


wiki
回覆 .. 在12/5/2013 2:56:51 PM的回覆:
許玉秀的自圓其說還是循環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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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學上,謬論(fallacy)是指推理方式不當的論證,通常是因為概念誤解誤用或論證思路於理不合。謬論通常是無意中的誤用,但也有人刻意利用謬論以求贏得爭論、說服他人。

一個論證的推理過程如有錯誤,結論就不合理,該論證就是謬論。當某人提出的論證是「XX謬論」時,我們也說他犯了「XX謬誤」(英語的fallacy可指稱「謬論」或「謬誤」)。

一個論證有謬誤,不表示其結論不為真(參見謬誤謬誤);然而,如果我們本來就不相信該結論,也沒有其他合理的理由相信該結論,論證過程的謬誤便能成為我們不接受該結論的重要理由。

分類
一個論證的謬誤可發生在三個地方:一是陳述了錯誤的事實(實質謬誤),二是使用了不恰當的詞語(言詞謬誤);三是使用了不恰當的推理結構(形式)(形式謬誤)。其中一與二合稱非形式謬誤,而二與三合稱邏輯謬誤。

形式謬誤:形式謬誤是因不恰當的推論結構所造成的謬誤,可藉由符號化的邏輯系統揭露此類謬誤。

邏輯謬誤:邏輯謬誤包括了形式謬誤及言詞謬誤,可藉由語義分析及符號化揭露此類謬誤。「邏輯謬誤」有時亦可廣義泛指所有的謬誤。

非形式謬誤:形式謬誤以外的其他謬誤統稱非形式謬誤,含括了所有不能純粹由符號化邏輯系統揭露的謬誤,這些謬誤需要關於現實世界的背景知識與常識才能揭露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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