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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私人間行政契約之最新實務發展:司法關說和解契約
發表人 公法弱者  

發表日期

12/6/2013 6:58:07 AM
發表內容 考後有在想
若依林明鏘老師的見解
對等和隸屬契約的判斷是看雙方在契約的前定秩序
是對等還是隸屬
陳愛娥老師則是認為只要一方是行政機關
就先「推定」為隸屬契約
apa雖然只針對隸屬契約規範
但真的有意排除私人間成立對等行政契約嗎?
值得懷疑

可是版上的大大提出來的質疑
亦有見解
明明就是私人間的契約
發生爭執幹嘛要去跑行政法院?
不過這個問題在台灣沒差
如果馬王間成立私人行政契約(例如司法關說和解契約)
跑去台北地院告         台灣地院法官也會受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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