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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黃世銘洩密案 檢評會建議撤職
發表人 撤職  

發表日期

12/14/2013 5:57:24 PM
發表內容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4日電)檢察總長黃世銘被控洩密遭移送評鑑,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今天決議將黃世銘報由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建議撤職。

檢評會調查兩件評鑑案,分別是檢察總長黃世銘、特偵組組長楊榮宗、檢察官鄭深元所涉的洩密及監聽案,以及台灣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檢察官林秀濤所涉司法關說案。1021214
回覆 22 在12/14/2013 6:42:23 PM的回覆:
作者:   蕭照平   |   中央廣播電台   –   2013年12月14日   下午5:30
針對特偵組調查意外發現司法關說案,又進一步牽扯出檢察總長黃世銘與特偵組檢察官疑似洩密與濫權監聽等爭議,日前黃世銘等人遭移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審議有無違失。檢評會經過多次會議與約詢2件評鑑案相關當事人後,在14日上午邀集委員進行最後確認,並在下午正式公布結論,相關人等全有違失。

針對檢察總長黃世銘、特偵組組長楊榮宗、檢察官鄭深元涉及的洩密及監聽案,檢評會決議黃世銘、楊榮宗、鄭深元皆有懲戒必要,應將黃世銘移送監院建議撤職,楊榮宗、鄭深元送監院建議申誡。

至於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檢察官林秀濤涉及的司法關說案,檢評會決議將陳守煌報由法務部核處建議警告,林秀濤則由法務部交由檢察官人事評議委員會審議建議警告。

回覆 .. 在12/14/2013 6:59:33 PM的回覆:
歹戲拖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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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作傭者,罪魁禍首   馬英九

回覆 .. 在12/14/2013 7:07:26 PM的回覆:
檢評會認為黃世銘涉犯『情節重大』?

那不是打了羅瑩雪一巴掌?(羅瑩雪說黃世銘涉犯刑訴法第376條不得上訴第三審的非重罪,非重罪=非情節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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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評會認為黃世銘情節重大   送監院   建議撤職
中廣   劉敏娟   2013年12月14日   18:14

關說案爆發至今,五名捲入風暴的檢察官是否在辦案時出現重大疏失?經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的審查,委員們認定,在洩密、監聽案中的檢察總長黃世銘,違反法官法、檢察官倫理規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相關規定,「情節重大」,報由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審查,「建議『撤職』」。

檢察總長黃世銘的「洩密、監聽」案跟台灣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的「關說」案,經過檢評會將近三個月的審查,十四號傍晚對外公布決議結果。檢評會委員兼發言人彭文正表示;「受評鑑人黃世銘有懲戒必要,報由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審查,建議撤職;受評鑑人陳守煌由法務部核處,建議警告。」

至於特偵組檢察官楊榮宗、鄭深元,檢評會同樣認為有懲戒必要,報由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審查,建議申誡;台灣高檢署檢察官林秀濤報由法務部交付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建議警告。

黃世銘因督導特偵組辦案,監聽立委柯建銘電話,發現柯建銘向陳守煌關說,希望承辦他全民電通案的檢察官林秀濤不要上訴的關說醜聞,掀起九月政爭。因整件事情的發展,暴露出五名檢察官在處理關說案的過程中,疑似有違反法官法與檢察官倫理規範的疑慮,所以五人都被送交檢評會評鑑。

回覆 .. 在12/14/2013 7:12:20 PM的回覆:
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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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的另一防火牆?

五權憲法下的監察權?

(李鴻禧:龍的憲法   日薄崦嵫?)


憲法學?

刑法學?

憲政維度的刑法新思考!

回覆 .. 在12/14/2013 7:13:42 PM的回覆:
阿羅瑩雪

你還不下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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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撐?

有馬英九挺?


噗!

ㄘ!

喈呼
回覆 .. 在12/14/2013 7:14:10 PM的回覆:
嗟呼
回覆 .. 在12/14/2013 7:16:02 PM的回覆:
馬英九?

洩密罪的教唆犯?

違反通保法的教唆犯?

回覆 .. 在12/14/2013 7:21:30 PM的回覆:
ps.林鈺雄,新刑法總則

第十七章 犯罪之競合-行為與犯罪之單數與複數
 壹、競合論概說
 貳、行為單數V.行為複數
 參、行為單數之犯罪競合
 肆、行為複數之犯罪競合
 伍、餘波蕩漾:牽連犯、連續犯與常業犯

-------------------
倩女幽魂

黑山老妖:你們殺死姥姥,我要你們的命............

什麼?太陽............我的眼睛阿!


最近還滿流行太陽的。

回覆 .. 在12/14/2013 7:22:33 PM的回覆:
波波?

回覆 .. 在12/14/2013 7:24:38 PM的回覆:
大犬座VY   (REPO)

大犬座VY(VY   Canis   Majoris,VY   CMa)是一顆位於大犬座的紅色特超巨星,距離地球4900光年,視星等7.95。據推測,其質量約為30∼40倍太陽質量,半徑約有1800∼2100倍太陽半徑(8.4到9.8天文單位,直徑達30億公里),超越土星軌道,是目前已知的恆星中最大的。大犬座VY不僅巨大,光度也有太陽的50萬倍之多,是光度最高的恆星之一,因此也被歸為特超巨星。它和其他大部分出現在聯星或多重星系統中的特超巨星不同的是,它是單一恆星。大犬座VY同時也是變光週期約2000日的半規則變星。平均密度是5到10   mg/m3。

如果將大犬座VY放在太陽系中心,它的表面位置將會在土星軌道之外;不過也有天文學家認為該恆星半徑應是小得多,大約600倍的太陽半徑,在火星軌道之外。
回覆 .. 在12/14/2013 7:25:31 PM的回覆:
好大!

回覆 .. 在12/14/2013 7:34:22 PM的回覆:
諸君

覺得

大犬座VY是我們這個宇宙的最大星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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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v.youku.com/v_show/id_XMTQ5NTQ0MTky.html
回覆 .. 在12/14/2013 7:39:44 PM的回覆:
PS.2甘添貴,罪數理論之研究

第一章 罪數之基本理論
第二章 認識上之罪數
第三章 評價上之罪數
第四章 科刑上罪數
第五章 共犯與罪數(cf.許玉秀)
回覆 .. 在12/14/2013 7:48:11 PM的回覆:
太陽下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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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吃屎了。
回覆 .. 在12/15/2013 2:29:01 AM的回覆:
應該很多人看過這部影片

http://v.youku.com/v_show/id_XMjI0OTM1MTI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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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一次吧!
回覆 .. 在12/17/2013 9:31:07 PM的回覆:
關於競合論

許玉秀,法條應該如何競合?---檢索特別,補充,吸收關係

其中:
肆   重新定位法條競合
註34.
林山田,通論下,1998,頁609以下將與罰的前後行為牌除在吸收關係之外,亦即排除在法律單數(即法條競合   按:即黃榮堅's法條單一)之外,但都使用補充關係和吸收關係解釋與罰前後行為之所以不罰之原因,

似乎與罰的前後行為既是法條競合,又非法條競合,


何以如此,難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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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許玉秀的難以理解,是真的無法理解,還是無關理不理解?

至少無無關循環論證,更無關自圓其說

而是說:邏輯上有無謬誤!


至於有無謬誤,似乎可以分析得知

與理不理解無關矣!


回覆 .. 在12/17/2013 9:40:36 PM的回覆:
林山田是這麼說的:

不罰之前行為,事實上只是後行為之過程階段,故與法律單數同屬一種不純正的競合,只是假性的實質競合(Baumann/Weber;Wessels/Beulke),

而可準用法律單數之補充關係或吸收關係   處理之

不罰之後行為,只是前行為之伴隨行為,只要處罰在前之主要行為,即已足以吸收在後之伴隨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內涵,故與不罰之前行為同屬一種不純正競合,亦為假性之境合,

而可準用法律單數之吸收關係   處理之(使前行為吸收後行為,後行為有如合併在前行為一起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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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山田,通論下,2000
回覆 .. 在12/18/2013 7:53:29 AM的回覆:
林山田是說:
不罰之前行為

準用

補充關係或吸收關係

既然準用

當然不是法律單數

至於不罰之後行為,亦同!

準用吸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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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

當無許玉秀所謂的:似乎與罰的前後行為既是法條競合,又非法條競合

許玉秀想探尋的,應該是:不罰之前後行為可以用吸收關係來處理嗎?

我覺得問題點在不罰的前後行為有無改該等現象?

如果一行為的法律單數因為在具體行為當中法條間具有吸收關係,致使宣告其中一罪即可涵蓋全部不法內涵及罪責內涵,那麼

行為複數的不罰前後行為如果也有該等現象,那麼準用,亦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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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

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似乎沒有所謂的不罰之前行為

或許我們可以考察一下邇來關於不罰之前後行為在德國的發展


回覆 .. 在12/18/2013 12:04:45 PM的回覆:
林山田的舊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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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山田,   論法律競合與不罰之前後行為   
1993.06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   22   卷   第   2   期   /129-170   頁   


中文摘要:
競合論乃指研究犯罪行為之單數或複數,以決定其法律效果之刑法理論;它探討在多數之刑法條款競合在一起之情況下,究應如何適用刑法條款以定罪科刑之問題,亦即是行為所觸犯之數個刑法條款是否可以並行適用;如可,則應如何適用之問題。競合論之出發點乃在於區別「行為單數」與「行為複數」。透過這兩個「法概念」   ,才能在刑事司法上作出「犯罪單數」與「犯罪複數」之區別。法律競合與不罰之前後行為,均屬競合論中之不純正競合,前者屬於行為單數;後者則屬行為複數。由於不法構成要件錯綜複雜之抽象規定,致在刑法實務上必然出現為數甚多之法律競合關係。
   
目  次:   
前言
壹、法律競合概論
一、法律競合之概念及其本質
二、形成法律競合之理由
三、法律競合關係之概念
貳、判斷法律競合之關係
一、特別關係
(一)變體構成要件與基本構成要件之特別關係
(二)加重結果之構成要件與過失構成要件之特別關係
(三)結合構成要件與獨立構成要件之特別關係
(四)個別構成要件與概括構成要件之特別關係
二、補充關係
(一)同一行為之不同階段之補充關係
(二)貫通犯之補充關係
(三)共犯與正犯間之補充關係
(四)幫助犯與教唆犯之補充關係
(五)作為犯與不作為犯間之補充關係
三、吸收關係
(一)重行為吸收輕行為
(二)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
(三)後行為吸收前行為
參、我國學說與判例之吸收與吸收犯
一、浮濫至極之吸收
二、判例中之吸收
(一)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
(二)全部行為吸收一部行為
(三)後行為吸收前行為
(四)重罪吸收輕罪
(五)當然吸收
(六)實施行為吸收教唆行為
(七)教唆行為吸收幫助行為
(八)特別條件之罪吸收非特別條件之罪
(九)接續犯之吸收
三、判例中之吸收在競合論上之定位
(一)屬於特別關係
(二)屬於補充關係
(三)屬於吸收關係
四、吸收犯之概念應予廢棄
肆、不罰之前行為與後行為
一、不罰之前行為
二、不罰之後行為
結論
   
回覆 .. 在12/18/2013 12:09:09 PM的回覆:
另外,關於監察院   這個憲法機關

查:

學理根據
監察院的創設,源自於孫中山五權憲法的理論。模倣中國古代中國御史諫官制度(御史台、都察院),用來限制國會代表的民主立法力量,剝奪國會的糾察與調查權,以增強行政權,避免立法院權力過於獨大無法制衡,所以有別於三權分立,把國會的糾察與調查權獨立出來。

在瑞典的議會監察使,與監察院類似,但是它存在的目的,在於增強立法權的行使力量,以制衡行政權的擴張,在學理上與三民主義中的監察權不同。瑞典議會監察使是一個獨立機構,直屬國會。

-------------
此外,

1957年監察院通過糾正案就軍公教待遇問題糾正行政院,行政院逾期答覆後,監察院又決議約詢行政院院長,遭到俞鴻鈞拒絕。監察院於是通過彈劾,將俞鴻鈞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處。司法院公懲會最後也議決記俞鴻鈞申誡一次。此一懲處雖屬輕微,但對行政院聲望打擊甚大,俞鴻鈞隨後辭職,由副總統陳誠兼任行政院長。當年前總統蔣介石對於監察院此舉頗為不滿,曾威脅開除彈劾提案的十名國民黨籍監委,也引起學界論戰,但當時公意傾向認為,行政院院長無權拒絕監院約詢。不過另有看法認為,當時國民黨內存在的派系CC派是彈劾案主角。

依照原有中華民國憲法,監察院近似另一民選議會,與立法院不同的是,立法院是採用直接選舉,而監察院則採用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的間選形式選舉。監院除了糾彈以外,還要通過總統提名的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李登輝時期修憲後,原屬於監察院的關於司法院、考試院的人事審核權移到國民大會,而監察院本身的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已經由間接民選變成總統提名、國民大會同意任命。2000年5月第6次修憲後改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
回覆 續上 在12/18/2013 12:12:42 PM的回覆:
中華民國國父孫中山先生領導同盟會革命軍推翻滿清,並倡行「五權憲法」,主張擷取歐美三權分立制度,與中國御史諫官制度(御史台、都察院)及考試制度(科舉)之優點,於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之外,另增監察、考試兩權。為避免國會利用監察彈劾權力對行政單位施壓,造成國會專制,於是設立監察權,以弱化立法權,強化行政權。民國成立後,當時北京政府仍照歐美三權分立原則,將彈劾權屬諸國會。

1928年北伐完成,全國統一,國民政府始實行五權分治。1928年2月設審計院,1931年2月成立監察院,並由于右任擔任第一任國民政府監察院長,並將審計院撤銷,依法改部,隸屬監察院,此為國民政府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及審計權,1937年對日抗戰後,復行使糾舉及諫議二權。

中華民國憲法於36年(西元1947年)12月25日施行,依憲法規定,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出第1屆監察委員,並於37年6月5日正式成立行憲後之監察院。

行憲之初,監察院在各地區原分設有各區監察委員行署,政府遷台後,均已裁撤。

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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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中山孫文自以為聰明的,自創什麼五權憲法(還有討厭的三民主義      按:李敖用語),至今遺毒仍在我中華民國   台灣   發作

為一繼續犯!(cf.狀態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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