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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留置權
發表人 維特  

發表日期

11/15/2005 1:48:05 PM
發表內容 李老師:
不好意思請教老師ㄧ個很沒有程度的問題:
   民法第886條和善意受讓之間的關係我不是很懂,可以請老師舉例說明886的情況嗎?
老師於講解善意受讓時,說明留置權若要主張善意受讓,要類推886┼948。我不清楚留置權何時會產生善意受讓,這和留置權之標的物,是否以債務人所有為限又有何關聯?
回覆
李俊德 在11/15/2005 3:39:23 PM的回覆:
你的機車借給同學,同學撞壞機車,送到機車行修理。

修理費要12000元,你同學隱瞞此事,告知你機車輪胎破了放在機車行修理,請你自取。

機車行可否拒絕將車交給你?
回覆 op 在11/16/2005 12:57:03 AM的回覆:
爭點有:
1.承攬契約無留置權之相關規定,可否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2.承攬契約非車主所締結   而由車主同學所締結,車行應向誰請求報酬給付

1.依最高法院五十年台上字第2705號判例:[承攬人完成之工作,依工作之性質,有須交付者,有不須交付者,大凡工作為有形的結果者,原則上承攬人於完成工作後,更須將完成物交付於定作人,且承攬人此項交付完成物之義務,與定作人給付報酬之義務,並非同時履行,承攬人非得於定作人未為給付報酬前,遽行拒絕交付完成物.]
所以機車行不能拒絕交車,雖然我覺得判例怪怪的(誰叫我只是個學生,教科書跟判例只說不行,沒理由...)

2.其實這一點是我自己想太多想出來的,車子的修理費最後還是車主出,因為車主同學所訂立的承攬契約,應該可以成立表見代理(?),所以由車主出.

以上兩點,大家研究研究吧,一定有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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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題目沒說車主不付修理費啊!
回覆
李俊德 在11/16/2005 1:41:20 AM的回覆:
1.承攬契約無留置權之相關規定,可否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
2.承攬契約非車主所締結         而由車主同學所締結,車行應向誰請求報酬給付
----------------------------------------------------------------------------------
天啊!你在回答什麼?

1.我針對上面開版的同學舉一個實例。

善意之機車行,得否對第三人(非債務人)所有之機車,類推886及948善意取得留置權?

2.勞務契約沒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可以主張

回覆 /**\ 在11/16/2005 4:53:24 PM的回覆:
好難~該怎麼解
回覆 qp 在11/17/2005 1:30:08 AM的回覆:
喔喔~抱歉我沒打清楚是我的錯
是該分成兩部分去說
第一部分是債權效力,即我提到的承攬契約(也是機車行對於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之物有無留置權,該債權債務關係的來源)
承攬契約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完成工作,給付報酬之契約
機車行老闆修完車,而車主要給付修理費,是我覺得適用承攬契約之原因
也因此有最高法院五十年台上字第2705號判例的引用,而認為機車行老闆不得因報酬未收取而拒絕交付修繕完之機車

第二部分為物權效力,依九百二十八條二款之規定,債權人占有屬於其債務人之動產,而具有左列各款之要件者,於未受清償前   得留置之: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之關係者
九百三十九條規定,法定留置權,除另有規定外,準用本章之規定
換言之,若照我前面所述,機車行與車主間所成立的債權契約是承攬契約的話,並無法定留置權之規定,故需準用物權篇之留置權規定,那最高法院五十年台上字第2705號判例,承攬人不得因定作人未為給付而拒絕交付完成物之見解是否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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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我攪在一起想在跟本上就是錯的,但是請機車行修車跟老闆間所成立的究竟是何契約??
回覆 平南王 在11/17/2005 1:47:37 AM的回覆:
現行民法第928條之規定債權人得留置者,為"債務人"之財產
故在老師所舉之例中,該動產(機車)非債務人所有,依現行之928條不得主張留置權
然為保護交易安全,應允許在債權人非明知或重大過失不知情形下,讓債權人得類推適用948+886善意取得留置權
應注意的是,物權修正草案928條,已將債務人之動產俢正為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請參閱修草
回覆
李俊德 在11/17/2005 2:01:24 AM的回覆:
回答的很好。
回覆 維特 在12/5/2005 12:51:22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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