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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威盛嗆掩蓋錯誤 華碩重申商業干擾手段並不足採
發表人 華碩沒反制手段?  

發表日期

12/20/2013 4:28:05 AM
發表內容 記者楊伶雯/台北報導
威盛總經理陳文琦、財務長陳鴻文19日召開記者會說明向華碩、祥碩提出民事求償的緣由,認為犯錯難免,但掩蓋錯誤或堅持沒犯錯,非常不應該,對誰都沒有好處;針對威盛的說法及聲明,華碩晚間發出聲明回應,強調「威盛新聞稿及記者會並無法提出有說服力的說明,本公司仍然認為威盛公司向本公司提出鉅額求償,應係商業手段,而有意圖干擾本公司營業之嫌」。
華碩指出,威盛12月19日記者會上對外聲稱:其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等規定,以華碩、祥碩董事長沈振來及總經理林哲偉等人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之共同侵權人,因而對華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云云。
華碩說,臺北地檢署已對祥碩董事長沈振來及總經理林哲偉作出不起訴處分,且華碩並非上述刑案的被告,華碩與祥碩為依法獨立的兩家公司,華碩對祥碩或其員工,均非「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威盛恣意將華碩指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共同侵權人,因而提起鉅額之附帶民事請求,明顯於法無據,純屬商業干擾之手段,並不足採。
華碩重申,尊重智慧財產權,威盛在記者會上說明對智慧財產權的重視與華碩秉持的立場一致。華碩強調,威盛在記者會上一再強調希望透過訴訟保護公司股東權益,但是否有同理心想到,此一無稽且於法無據對華碩提出的巨額民事索賠,已經傷害到華碩股東的權益。
華碩表示,由於威盛新聞稿及記者會並無法提出有說服力的說明,「本公司仍然認為威盛向本公司提出鉅額求償,應係商業手段,而有意圖干擾本公司營業之嫌。本公司亦深信,法院必將釐清曲直與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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