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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行政哥哥  

發表日期

12/21/2013 6:27:08 PM
發表內容 律師行政法第二題   真正考點

1.推定納稅義務人之法律性質為行政契約或是私法契約   按照房屋稅條例第四條規定   共有人不為推定者   由現使用人代繳   超過部分有求償權   很明顯本小提要爭執的點在於   你怎麼看"共有人推定"   按照代繳之意旨   所成立者應為行政契約   也就是說      這條的目的只是為了收稅的方便   他才不管你們私人間有甚麼約定

2.第二小題當然是考行政契約下用行政處分有沒有違反兩行為並用禁止   很明顯是沒有   另外本題尚在測驗正當法律程序   看條文跟釋字      送達給全體當然是合法   

3.命代繳的行為既然是行政處分認定你是納稅義務人本來甲也是納稅義務人      當然可以送強制執行      

有甚麼疑問的話   可以去看稅法的書   看來這題是為了將來租稅法加入國考的暖身操....   這題就是稅法跟行政法雙修的教授出的   稅法組真是爽爽拿分...

回覆 .... 在12/21/2013 8:15:47 PM的回覆:
1.題目問a.協議及b.通知稽徵處,只答a?
2.否准由丁繳、指定甲為代繳義務人、對4人課稅處分
縱使1.採私人間行契肯定說...,稅捐處又非行契當事人,哪來併用?
3.題目有兩個問號,是吧
回覆 行政哥哥 在12/21/2013 8:42:09 PM的回覆:
1.法律性質為何!!      沒念過民總?不知道他問法律性質的意思嗎?

2.私人間哪來的行政契約肯定說   沒有討論價值的東西放進來幹嘛?來亂的?課稅的行為如果依照共有人與稽徵機關約定   即是依照契約所給予的行政處分   難道你沒念過533號解釋?   這沒有違反誠信原則當然沒有並用之問題啊   這個還要我說嗎?附給你條文問你送達合不合法   難道你不知道那號解釋討論的是正當法律程序?      

3.都說是義務人了   課怠金完全合法阿   送執行也是剛好而已   

回覆 .... 在12/21/2013 9:28:07 PM的回覆:
那哪邊有併用禁止問題?
"課稅的行為如果依照共有人與稽徵機關約定         即是依照契約所給予的行政處分"   ??
閣下應該沒修過租稅法吧
回覆 .... 在12/21/2013 9:34:30 PM的回覆:
協議由丁繳性質為何?
指定由甲繳,成為"代繳義務人",係指定代繳處分
原本對4個"納稅義務人"的課稅處分,也是一個處分
可以看一下最高行101年度判字第1078號判決
先搞清楚,不然您第2小題是解得令人看不懂地
回覆 行政哥哥 在12/22/2013 2:32:56 AM的回覆:
看不懂就趕快去唸書
怪我囉?
ㄎㄎ
回覆 在12/22/2013 4:05:34 AM的回覆:
稅法行政法雙修?葛克昌?黃俊杰?
回覆 在12/22/2013 9:11:55 AM的回覆:
這麼強?留准考證號碼我幫你查有沒有上?行政哥哥∼
回覆 公法弱者 在12/22/2013 9:22:44 AM的回覆:
這題和行政行為形式禁止應該毫無關係
行政契約的當事人是公同共有人間
下VA的是國家
尚難認為有此一爭議出現
供原po參考
回覆 行政哥哥 在12/22/2013 10:40:52 AM的回覆:
留司法官的准考證   克以嗎?
回覆 行政弟弟 在12/22/2013 2:53:10 PM的回覆:
哥哥,看你講的這麼厲害,不敢po證號喔?會怕喔
?會怕要講捏
回覆 .... 在12/22/2013 5:01:15 PM的回覆:
司律分數,應該是不會連動
這題沒分基礎課稅處分、指定代繳處分.....
2小題沒分兩個處分,去論斷有無瑕疵..
3小題沒討論該向納稅義務人or代繳義務人課滯納金..
基本上就GG了
回覆 kk 在12/22/2013 5:18:35 PM的回覆:
第二小題      題目:此ㄧ通知法律性質為何

分兩行為討論????

回覆 kk 在12/22/2013 5:24:01 PM的回覆:
第二小題      題目:此ㄧ通知法律性質為何

分兩行為討論????

回覆 .... 在12/22/2013 8:21:58 PM的回覆:
一份通知   一份文書,係送達數個處分,這很常見
a.基礎課稅處分   ok
b.否准四人申請由丁代繳--向4人送達ok,但未說明否准理由
c.指定由甲代繳=指定代繳處分--違反房稅條例規定,須無推定,始得指定。
我是這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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